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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京地税地[2005]4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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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地[2005]486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京地税地[2005]4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486号

税乎网注——①②此处修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486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5-11-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明确负责协调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
  注释:①此处修改为“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明确负责协调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二、国土资源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掌握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按照税务部门对土地税收管理的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对于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部门。
  注释:②此处修改为“二、国土资源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掌握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按照税务部门对土地税收管理的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对于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部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三、充分利用土地税源信息,加强土地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及土地方面的信息资料,完善土地税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土地税收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将土地税源信息与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漏管情况,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将土地管理所需税收信息及时提供给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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