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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京国税发[2005]3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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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5]37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京国税发[2005]3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7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7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主管部门、信息办、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及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及7月19日国务院、“四部委”召开的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统筹兼顾、方便商户、积极试点、稳步推广”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范围广,政策性强,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常务副市长 翟鸿祥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宏
  成员
  市国税局副局长 马毅民
  市地税局副局长 任依娜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文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桂英
  市商务局副局长 程红
  市工业促进局副局长 冯海
  市信息办副主任 李洪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朱佩芬
  “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总体规划、方案,决定推广应用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各部门间的推广应用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国税局,办公室名单如下:
  主任 市国税局副局长 马毅民
  副主任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占英
  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李卫平
  市地税局票证中心主任 于艳萍
  市财政局采购办主任 吴路岩
  成员
  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 韩晓芳
  市商务局流通发展处处长 雷KUN
  市工业促进局机电产业处处长 王学军
  市信息办推广应用处处长 吴钢华
  市技监局质量监督处副处长 郎志强
  市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贻民
  办公室按照“协调小组”制定的推广应用总体规划、方案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在推广工作中市国税局根据国家标准做好制定税控收款机选型标准、推广和标书审定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程序管理工作;市技术监督局、市工促局做好监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工作;市商务局协助国、地税局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市信息办做好税银一体化的推广工作。以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区、县政府也应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好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范围
  (一)推广范围
  1.按照《通知》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
  3. 凡属于使用税控收款机范围的纳税人,在推广工作到位后将一律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普通发票,不再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
  4. 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国、地税局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加强沟通,避免纳税人重复购置机具,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暂缓推广的范围
  1.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各市场的固定业户,由于其不使用普通发票,因此暂缓推广,何时推广另定。
  2.按照《通知》规定: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暂缓推广,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三)关于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
  我市是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批准首批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城市之一,目前银税收款机国家标准已经颁布,但资质审查、生产许可证尚未完成或下发,因此现阶段我市先推广税控收款机,我市招标的产品应具有银行卡刷卡接口,待金融税控收款机资质审查和生产许可证下发后,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或金融税控收款机开具机打普通发票。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召开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升北京现代化大都市的形象,我市将积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
  三、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按照《通知》的规定,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各地政府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鉴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目的是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应用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直接的使用者,因此我市选型招标工作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我市选型招标税控收款机标准。招标选型的企业应能够提供不同档次的税控收款机,以便纳税人自行选择。招标选型只对生产商进行。按照《通知》的规定,第一次选型招标的数量不得少于5家,不得多于10家。因此我市先行招标5家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以后再视推广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招标。
  选型招标工作应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制定我市《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书》及评标标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程序管理工作。具体招标由“协调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组织实施。招标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要求并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结果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并经“协调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价格、服务承诺保修期限等相关内容。
  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步骤
  (一)抓好试点工作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推广工作应先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不仅要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还要重点关注推广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广方式等,而且要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以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尤其在审核纳税申报时要注重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票表比对,以及应用于纳税评估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试点结束后,及时研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为在全市全面推广做好准备。
  我市首批确定的试点地区为纳税人相对集中,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朝阳区和宣武区,拟在2006年一季度进行试点工作。在招标工作完成后两区试点前请市政府召开专门的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试点及推广工作,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及初始化代码设置、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手写版普通发票与税控机打普通发票的换版、税控数据的接收处理等工作。
  2.认真做好技术环境的准备工作
  确保推广区县国税局局域网的畅通,在硬件方面准备好发行中心代理服务器、税控收款机系统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加密机服务器;在软件方面做好税控收款机系统与现有征管软件系统代码信息接口、纳税人基本信息接口、申报信息票表比对接口以及购票信息接口的实现。
  3.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市国税局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在试点前、全市推广前对相关税收征管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并由税务机关监督中标企业负责对税控收款机使用单位的培训。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式样设计、印制税控收款机机打普通发票,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同时,将税控机打普通发票及时发售到使用单位,确实保证手写版普通发票与机打普通发票的顺利衔接。
  五、贯彻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发票有奖活动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并下发了《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了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可抵免税额。
  纳税人如实记录经营收入,是应用税控收款机成败的关键。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在我市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是监督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力手段。根据《通知》规定,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因此市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发票奖励资金,以推动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六、推广时间安排
  (一)2006年初,由市国税部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制定我市《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书》及评标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程序管理工作。《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书》、招标程序及评标标准报经“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我市税控收款机招标选型工作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三)2006年在总结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全面启动我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
  七、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的宣传工作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我市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广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及政策规定、推广范围、推广方法,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关于我市地税已推广的税控收款机与国家标准的衔接问题
  考虑地税局在我市目前已先行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现状,依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先期推广使用的税控收款机采取逐步淘汰的方法加以解决。
  地税部门应对现有税控生产厂家进行认真清理,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机具厂家,将责其停止销售。市地税局将研究制定新、旧税控机具更换的方法,以尽快与国标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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