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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计[2006]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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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计[2006]51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计[2006]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6]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6]5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局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由此产生的税金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及变化形势能够产生较重大影响,需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纳入重点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由计会部门牵头,其他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以综合征收管理系统为依托,实行市局、区县(分)局、税务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多重监控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管理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象;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思想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对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和监管范围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对象时,总的原则要求是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总收入必须占到本地区收入总量的60%以上。同时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范围:
  1.上一年度缴纳营业税500万元以上企业;
  2.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
  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区县(分)局按照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认定企业名单后,应上报市局做最终确认。
  区级、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监管范围和确认工作流程,由各区县(分)局、税务所根据各自税源监管工作的需要自定。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要兼顾各级次、各行业,以本地区的政策导向、产业导向、区域导向为参考。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凡列入监管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保持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库的相对稳定。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重点税源企业标准的企业,方可删除。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 市局、区县(分)局、税务所应该设置重点税源管理分析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负责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最终认定工作。
  3.负责对区县(分)局上报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审核,并向总局进行上报。
  4.及时将总局下发重点税源企业各类相关参考值转发区县(分)局。
  5.定期测算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6.定期对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实地调研。
  第十条 各区县(分)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2.负责区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最终认定工作。
  3.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税务所上报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市局工作。对税务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及时将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转发税务所。定期测算本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宏观、微观综合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6.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将调研报告报送市局。
  第十一条 税务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本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负责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最终认定工作。
  3.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单位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4.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上报及资料保管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信息的采集应本着方便纳税人和高效的原则,立足于综合征管管理信息系统在征管环节实现。现有征管信息不能满足重点税源监管信息要求时,应由企业补报缺失信息,确保报表填报的完整。
  第十三条 上报市局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分)局在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时,应首先将企业上报的数据与征管资料中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审核指标间勾稽关系,发现异常的应查明原因,修正后重新填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上报时间要求:企业基本信息表按年上报;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中涉及非金融企业营业税和地方税的数据指标应按月上报;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营业税和企业财务指标按季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数据库中的数据导出备份,永久保存。
  第五章 信息的分析应用
  第十七条 市局、区县(分)局、税务所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分析应用,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深入分析,掌握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的纳税能力,堵塞征管漏洞。
  第十八条 在分析应用中,市局主要开展税源经济特征分析(总量分析、质量分析、规模分析、税基分析)、税收特征分析(税收结构分析、政策分析)、微观税收经济关系分析(对纳税人税源质量、发展趋势以及税负差异、征收效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业税负分析。通过分析探索北京市税源变化特点和税负形成规律,比较全国水平,寻找差异所在,分析成因,提出有效解决对策。
  第十九条 区县(分)局的分析应用应以征收效能、增减收因素、分行业税负、监控收入为重点分析方向。有条件的区县(分)局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新的分析思路和方法。
  第二十条 税务所亦应根据区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市局、区县(分)局、税务所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应进行每季一次的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分)局要建立实地调研的报告制度。对重点税源的调查研究要广泛、深入,每半年向市局至少上报一篇调研报告,要求内容充实、情况准确、分析严密、措施可行。
  第二十三条 市局、区县(分)局、税务所应通过对采集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科学分析,既准确监控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又要随时掌握地方、行业经济重点,监控各种社会经济政策措施对税源的影响,向地方政府提出有真知灼见的调查报告和合理建议,把握税收工作主动权,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第六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市局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纳入对区县分局目标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区县分局对税务所和责任人分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工作不落实,发生应纳入监控的企业未纳入监控、上报监控数据严重失实、分析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重点税源企业重大税源变化情况未掌握等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计会处负责解释。各区县(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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