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49
  • Tax100会员 33578
查看: 794|回复: 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6]46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5 11: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06]464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6]46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46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464号
  全文有效
  2006-03-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三、个体经营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税务部门批准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四、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