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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 怀地税政一[2006]158号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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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怀地税政一[2006]158号
文件名: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 怀地税政一[2006]158号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怀地税政一[2006]158号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怀地税政一[2006]158号
  全文有效
  2006.07.25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6年已经审批的工资薪金所得残疾人减免税,由税政管理一科统一打印新批复后交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二、对2006年已经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残疾人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所将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于7月底前报到税政一科,并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情况重新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减税规定的由税政管理一科统一打印新批复后交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三、主管税务所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减税的日常管理,每年一月份应对享受减税优惠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实,对于雇员中残疾人比例达不到30%的取消减税照顾。
  四、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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