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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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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111/t20211114_3765597.htm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文件名: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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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5 13: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交所相关政策汇总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收集北交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难免有不足,欢迎大家指正。


一、个人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二)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所得个人所得税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税政策——按照非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8.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是什么?

答: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股权激励都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此次出台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适用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具体如下: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将本公司股权出售给员工,并同时规定,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


10.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需要在适用范围、激励计划、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持有期限、行权期限、所属行业方面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一是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三是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是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六是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这一条件仅针对股票(权)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

七是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这一条件仅针对股权奖励形式的股权激励。


11.第4个条件中30%的人数比例如何计算?

答:30%比例的计算,按照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例1某企业2016年9月实施一项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20人。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否递延纳税?该企业2016年3月至8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人数分别为90人、95人、95人、100人、105人、105人。

解析:根据62号公告规定,在职职工人数,需要根据取得股权激励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明细申报人数确定。

该企业激励对象占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比=20÷[(90+95+95+100+105+105)÷6]≈20.34%<30%。因此,该股权激励计划符合递延纳税人数比例限制的条件。


14.对员工低价从雇主处取得的股权,既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又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如何计税?

答:根据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权的,如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当在个人取得股权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时,按照个人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参照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同时,62号公告对于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其他方法确定。其中,净资产按照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15.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该适用哪个政策?

答: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新三板或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16.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形式的工薪所得,税收上该如何处理?

答:62号公告规定,对于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与递延纳税股权分别计算,具体计税方法参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一年内多次取得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需合并后再按照上述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17.个人持有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股权期间公司在境内上市了,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因获得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而选择递延纳税的,自其取得股权至实际转让期间,因时间跨度可能非常长,其中会出现不少变数。如果公司在境内上市了,员工持有的递延纳税股权,自然转为限售股。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相关税收处理应按照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含三方面:

一是股票转让价格,按照限售股有关规定确定。

二是扣缴义务人转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即证券机构),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获得技术成果的企业只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税务机关,无需继续扣缴递延纳税股票个人所得税。

三是个人股票原值仍按101号文件规定确定,也就是说,转让的股票来源于股权激励的,原值为其实际取得成本;来源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原值为技术成果原值。若证券机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有出入,个人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清算。


18.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不符合优惠条件了,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7项递延纳税条件中第4至6项的,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按不符合条件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19.个人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取得转增股本收入,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依据税法,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分期5年缴税。但是,个人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因递延纳税的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20.递延纳税股权财产原值应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101号文件,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的财产原值按照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的原值为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财产原值即为技术成果的原值。若纳税人同时取得了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应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并且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对于单独取得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或以技术成果入股,财产原值的确定并不困难。对于同时取得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主要应把握两点:一是需要按照加权平均法进行统筹计算;二是与其他方式出资取得的股权进行分别计算。


例4赵某为a企业核心技术人员。2016年9月,赵某以个人发明的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入股a企业,取得a企业股票20万股,该技术成果原值为10万元,赵某选择了递延纳税。2017年6月,赵某以自有房屋作价50万元,取得a企业股票5万股。2017年10月,赵某出资60万元自股东林某手中购买a公司股票5万股。此外,2017年1月份,a企业实施了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激励,赵某于2020年5月份以8元/股的价格行权获得5万股,赵某选择了递延纳税。赵某的股票原值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政策规定,赵某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和非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分别计税,原值也分开计算。

递延纳税股权部分:赵某递延纳税的股票由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构成。

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技术成果的原值+股票期权的行权总价=10万元+8元/股×5万股=50万元

递延纳税的股票每股原值=50万元÷(20万股+5万股)=2元/股

非递延纳税股权部分:赵某非递延纳税的股票由房屋投资入股和直接购买两部分构成。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这两部分的股票原值也需要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赵某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50万元+60万元=110万元

非递延纳税的股票每股原值=110万元÷(5万股+5万股)=11元/股


例5接例4,假如赵某此前在2018年6月份以8元/股的价格行权取得股票1万股,并当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如何计算股票原值?

解析:由于该部分股票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不与递延纳税的股票部分进行合并,应与非递延纳税的股票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赵某的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8元/股×1万股+110万元=118万元

赵某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仍为50万元。


21.递延纳税股权实际转让时,该如何计算纳税?

答:根据101号文件规定,实际转让股权时,视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


例6接例4,若赵某2021年8月以100万元转让了5万股,其他税费忽略不计,如何计算纳税?

解析:根据政策规定,转让时视同递延纳税的股票优先转让,因此赵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如下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元/股×5万股=90万元

应纳税额=90万元×20%=18万元


例7接例4,若赵某2021年8月以600万元转让30万股给b企业,其他税费忽略不计,如何计算纳税?

解析:赵某递延纳税的股票共25万股,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共10万股。若赵某转让了30万股,则视同递延纳税的部分全部转让,非递延纳税的部分转让了5万股。

对于a企业而言,此时需要考虑代扣赵某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计算如下

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转让收入=600万元÷30万股×25万股=500万元

递延纳税部分应纳税额=(500万元-50万元)×20%=90万元

赵某非递延纳税的部分股票,具体计算如下:

非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转让收入600万元÷30万股×5万股=100万元

非递延纳税部分应纳税额=(100万元-11元/股×5万股)×20%=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二、印花税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三、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摘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无偿转让股票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限售股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本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 本项所称“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条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本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


四、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摘自《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转让股票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3.特殊情况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7号公告)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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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5 14: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交所今天开市,一文读懂北交所

来源:创业邦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3QO4OAQphe5nir1NApbQw


今天,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


自9月2日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的消息向社会公布,到11月15日“开门迎客”,仅用了短短75天,“北交所速度”令人瞩目。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定位,就是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打造符合中国国情、有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专业化发展平台。它与沪深交易所将实现错位发展、互联互通。


国家主席习近平9月2日晚在服贸会上视频致辞,支持北京等地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9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文称,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不仅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提出设立到开市仅用75天,“北交所速度”的背后,充分体现出了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此轮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性与效率,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急迫性。


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详细分析了北交所。比如为何在北京设立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与新三板有何关系;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有何联系和区别;什么是“专精特新”企业;北交所的交易规则有什么特点等等。以下,Enjoy:


作者 / 狮刀

编辑 / 信陵


9月2日,中国创投业迎来特大利好:北京证券交易所横空出世。


当日,总书记宣布“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这意味着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即将成立。自此,中国的三大经济区域(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都将拥有自己的交易所。


中国有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虽然他们贡献了全国半数以上的税收、GDP和就业,但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北京交易所(简称“北交所”)的成立,不仅能补上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短板,也将多方面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化。


  

1、如何看待北交所?

我认为,作为一家公司制的交易机构,北交所可以被看成是一家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初创公司(startup)。它具有清晰可见的愿景、目标、策略,以及值得期待的成长潜力。


* 愿景使命

就是总书记的话:深化新三板改革,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关键词是“中小企业”和“新三板”。


北交所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群体,不是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为世界之冠,基于庞大的国内市场和日趋向好的创业环境,一大批有潜力成为细分市场龙头的企业呼之欲出。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成立于2013年。由于种种原因,新三板交投清淡。北交所将以新三板挂牌公司为基础,激活了新三板市场。



* 发展目标

根据官方的说法,第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交易、退市、监管的基础制度安排,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


第二是畅通北交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和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


第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市场生态;


关键词是“专精特新”和“合格投资者”。


“专精特新”来源于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一份文件,鼓励发展“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中小企业。截至7月19日,符合工信部“专精特新”标准的企业有4700多家,其中已被资本市场服务的不到10%。这也是北交所的潜力所在。


“合格投资者”指的是投资门槛。由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相信北交所会设置较高的投资门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之前新三板的自然投资人,最低的门槛为100万元(账户资产日均)。《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


* 竞争策略

第一是与京沪交易所错位发展,互联互通,发挥转板上市功能;第二是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


三个关键词:错位发展、转板上市,与新三板联动。


错位发展意味着不搞同质化竞争。


上交所科创板的定位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即硬科技型企业;

深交所创业板定位于创新、创造、创意,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我们可以理解为新经济企业。

北交所定位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以理解为是“更早、更小、更新”的中小企业。


由小到大,“专精特新”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一道,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


由此,我们也能够清晰地看到一条“转板上市”的融资发展脉络,即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同时,小河有水大河满,做大北交所,深沪交易所会更有活力。


与新三板联动如何做到?


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有7000多家,它们按风险高低、投资门槛和交易方式又分为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三个层级。


北交所的首批企业将来自新三板的71家精选层企业,它们将被平移至北交所。同时,创新层的1000多家企业也能通过注册制的方式,实现北交所上市。据了解,未来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可直接挂牌北交所。


如此看来,新三板企业可由基础层、创新层、北交所“层层递进”的方式实现北交所上市。这意味着新三板将成为作为“场内市场”的北交所的“场外板块”。


* 成长潜力

关键词:公司制


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古老和有生命力的商业模式。


但历史上,成功的证券交易所,其背后大都有明显的时代特征:经济体的崛起、技术的进步、富裕的城市,以及创新的氛围。在这些方面,北交所可谓占尽优势。


在机制方面,全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都是公司制结构,而不是非营利的会员制。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交易所、东京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都已经超越了交易所业务,成长为多元化的金融科技企业。


与作为事业法人的会员制沪深交易所相比,北交所采用的是之前新三板运营企业的公司制模式,起步就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给未来平添了的想象空间。


2、交易所行业的未来

北交所要想走得更远,还需要把握全球行业大势。


根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的统计,全世界共有130多家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基金、期权、期货、互换产品及衍生品的交易和运营。


随着技术进步,全球化以及资本项目的自由流动,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集中度超高。WFE的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球最大的十家证券交易所,总市值占比约80%,交易额占比约90%。


WFE还发现,由于全球上市资源,特别大型企业的数量有所减少,各交易所都在加大创新力度,或增加板块、或调整上市标准,或引入SPAC这样全新的上市方式,总之都在全方位争夺中小科技企业资源。


另一方面,新兴交易渠道层出不穷,传统交易所的交易份额出现下降,连纽交所和伦敦交易所这样的巨头也不能幸免,被迫在全球开展收购,包括一些另类交易系统,以捍卫市场份额。


当然,对于相对独立的中国市场而言,这些尚属“远虑”。但对各方都寄予厚望的北交所来说,未雨绸缪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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