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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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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 14: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48071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4〕4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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