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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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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276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8〕13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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