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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8]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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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8]52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8]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 2007-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京国税[1998]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京国税[1998]5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受理举报,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利,进一步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3月1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各级举报中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第三条 各级举报中心是本局受理涉税案件举报的机构。具有受理、转办、督办、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税务稽查机构。市级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区县级举报中心设在区县局稽查局(稽查科)。
  第五条 举报中心按方便举报、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录音电话等设备。
  第六条 市局举报中心职责: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
  (3)向下级举报中心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组织查办或参与查办;
  (4)协调本系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举报案件的查处;
  (5)协调本系统同市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
  (6)综合研究举报情况,提供举报信息及统计资料;
  (7)指导下级举报中心工作,提高举报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8)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第七条 区县局举报中心职责: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
  (3)通过区县稽查局(稽查科)直接查办或组织查办举报案件;
  (4)协调同级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
  (5)向有关科、所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回复;
  (6)研究、分析举报情况,向上级举报中心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7)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个人及单位涉税案件的举报。
  第九条 本局其他部门接到的涉税举报材料及电话应转由举报中心受理。
  第十条 对接到的不属于本局管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口头举报(含来电、来访),接待人员要作笔录或录音。填写《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登记表》,经与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留名,但不愿签名留名或不便签名留名者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的举报要逐一登记《举报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 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举报处理单》报领导审批后直接查办或转办。举报内容不清楚又无法查找举报人核对的,报经领导批准后作死件处理。
  第四章 举报的查处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按照征管职责可通过稽查局,区、县稽查局(稽查科)及稽查所、税务所查办举报案件。
  第十五条 对以下案件可直接通过市区稽查局区县稽查局(稽查科)查办:
  (1)举报中心认为重大的举报案件;
  (2)确认承办单位对举办案件处理不当或查办不力的;
  (3)其他认为应直接查办的。
  第十六条 案件具体查办程序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举报案件实施稽查机构应在接到批件后,一个月内查办完毕,填写《举报案件结案报告单》,连同原件归档。有上级机关交办有明确查办期限的,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查办完毕。对重大案件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查结的,应填写《举报案件延期查办说明》报经领导批准后,可予延期查办,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市局转办的未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其《举报案件延期查办说明》要报送市局举报中心。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举报中心要做好督办,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办案情况。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案件,需上报或回复查处结果:
  (1)上级机关交办或其它部门转至举报中心要查处结果的举报件;
  (2)举报人要求答复的举报件;
  (3)查办完毕后,承办部门认为问题重大需要上报的。
  第十九条 受理的举报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完毕的,受理单位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匿名举报除外。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服,向举报中心再次举报的,举报中心可令原查处单位重新查处或直接予以复查,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确认承办单位对举报案件处理不当或查办不力的,可责令其重新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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