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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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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稽告[2007]1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京国税稽告[200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07-11-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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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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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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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京国税稽告[2007]1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斌、孟纪顺、张连京等人,自2007年11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02年6月18日至今(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7年11月19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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