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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平地税税政二〔2008〕4号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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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平地税税政二〔2008〕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平地税税政二〔2008〕4号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地税税政二〔2008〕4号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地税税政二〔2008〕4号
  全文有效
  2008.01.03
  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平谷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 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审批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交接单
  3.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图
  4.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情况台帐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达到清算标准的纳税人进行清算督办;对符合条件申请清算的项目进行受理、初审、清算资料的移交;相关事项的告知与送达;按照清算结果办理税款入(退)库;对需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电子台帐系统的录入;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是否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判定,对应清算土地增值税而未清算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手续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税政管理二科负责清算项目的复审;对需转稽查及核定征收的清算项目进行审核、移交;协调、解决清算中出现的问题;登记《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台账》(见附件4)。
  (三)征收管理科负责审核各税务所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是否对纳税人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税务档案相关规定进行资料的保管。
  (四)稽查局负责对转入稽查程序的清算项目进行清算工作。
  三、清算项目应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形
  在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入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一)主管税务所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提供《鉴证报告》需要退税的;
  (四)纳税人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四、清算项目应核定征收的情形
  各税务所及稽查部门在清算审核、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另行制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账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账簿,但账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清算工作流程
  (一)主管税务所应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项目,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清算申请、受理、审核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审批表》(见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交接单》(见附件2),签署意见后于受理纳税人清算之日起30日内将清税资料移交给税政管理二科。
  (二)税政管理二科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复审,自接到主管税务所移交资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审批表》(见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交接单》中签署相关意见,由主管局长审定后,返回主管税务所。
  (三)主管税务所在审核过程中对需移交稽查部门的清算项目,税政管理二科复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所于2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并于3日内送达纳税人;由税政二科(在审核时段)将清算件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并于结案后填写完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交接单》,将此表送税政二科登帐备案。
  (四)对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所报税政管理二科,税政管理二科复审,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所于2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并于3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办理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所应于征收结束后,将征收结果以邮件形式报送税政管理二科登账备案。
  (五)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处理清算结果,(于20日内)按照清算结果办理税款入(退)库;核定征收;资料归档;电子台帐系统录入;并将处理结果以邮件形式报送税政管理二科登账备案。
  (六)各部门在移交工作中要注意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保存。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要求贯彻实施,确保清算时限及流程落实到位;加强项目监控,及时进行退补税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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