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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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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09]126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9]1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2-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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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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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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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9]126号
全文有效
2009-02-0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得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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