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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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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函[2009]5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9]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2-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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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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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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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 国税函[2009]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5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5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在办理向对外支付单位开具税务证明时,应进一步了解QFII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额度、投资项目、境内经纪人和托管银行帐户情况等,加强对QFII取得各类收入的监控,及时做好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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