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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 菲律宾如何对“网红”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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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09: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菲律宾如何对“网红”征税

作者:高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0月12日  版次:07


“网红”直播带货,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在各国迅速普及。如何对“网红”征税,也成为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道新命题。日前,菲律宾税务局发布97-2021号通知,梳理现有税法中对“网红”征税的有关规定并加以明确。


菲律宾的“网红”定义

97-2021号通知的适用对象是“社交媒体影响者”,指的是以博主、视频博主等身份在YouTube、Facebook、Instagram、Twitter、TikTok、Reddit、Snapchat等社交媒体网站或平台上提供服务,或者从任何类似社交媒体活动中取得所得(包括现金或实物)的个人或公司。


为叙述方便,以下仍用“网红”指代“社交媒体影响者”。按照菲律宾现有法律,“网红”的活动会产生所得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网红”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97-2021号通知重申了对“网红”所得的征税原则:对于居民个人或公司,从菲律宾境内或境外取得所得都要交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个人、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公司,只对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通知还补充说,对于居民外国人来说,税务部门会假定其“网红”活动所得全部来自菲律宾;如果居民外国人想证明其所得来源于菲律宾境外,他(她)负有举证义务。


许多菲律宾“网红”是通过加入“Youtube伙伴项目”来赚钱的,该项目帮助内容创建者借助Youtube平台扩大粉丝群,取得相关所得。97-2021号通知以此为例,列举了产生应税所得活动的例子,它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做广告;要求频道会员定期付费以取得“网红”提供的特权;销售商品;超级留言和超级贴纸;发布付费观看的视频;发帖推荐产品;与品牌合作方联合开发产品线,从利润中提成;成为产品代言人;推销自己的产品;提供数字课程、内容订购、电子书或销售其它数字产品;举办需要付费参与的播客或网络论坛,或者播客或网络论坛中出现的赞助广告。


在计算“网红”的应纳税所得额时,97-2021号通知允许他们扣除从事“网红”活动的开支,条件是这些开支必须与产生或实现所得直接相关,并取得税务局认可的收据或发票。“网红”也可以选择菲律宾税法规定的“可选标准扣除”,即自动扣除毛收入的40%再适用相应税率。97-2021号通知列举了以下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拍摄、制作支出,电脑、智能手机、麦克风等设备的成本,购买软件使用权的费用,网费、通信费,家庭办室支出如租金和水电,办公用品,商务支出如旅行开销,化妆师、设计师开支等。


对个人“网红”而言,取得所得超过25万菲律宾比索(1美元约合50.784菲律宾比索)才需要交所得税,税率最低为20%,累进最高税率为35%。居民企业的适用税率通常是25%;如果企业净应税所得低于500万比索且总资产不足1亿比索,税率降至20%,或者按“最低企业所得税”即总收入的1%来计算所得税,两种计算方法就高缴纳。非居民企业按总收入的25%预提所得税


“网红”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网红”从与菲律宾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的非居民取得所得,应通知该非居民自己是菲律宾税收居民,有权享受协定待遇。证明其是菲律宾税收居民最好的证据就是提供由菲律宾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证明。97-2021号通知还引用了谷歌公司声明,谷歌是Youtube的拥有者。该声明表示,Youtube向内容创建者(“网红”)支付的报酬被美国税务局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美国税务局有权对来自美国观众的部分征收预提税,税率为24%。菲律宾税务局建议“网红”向谷歌公司提供有关信息以享受菲律宾—美国税收协定待遇。按照美菲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是15%。


按照菲律宾税法,居民个人或公司向外国税务部门缴纳的所得税可在菲律宾国内抵免,抵免额是以下两个数额中更低者:实际支付给外国税务部门的税额,或者该纳税人全球所得中可归属于外国的部分乘以适用税率。如果“网红”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在外国享受协定待遇,在菲律宾国内也只能按其已经享受了协定待遇的税额来抵免。


为了帮助“网红”准确计算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97-2021号通知还举了一个例子。2020年,菲律宾某“网红”从谷歌公司取得20万美元报酬,作为其广告收入的分成。除此以外,当年没有其他所得。在申报所得税时,该“网红”要求扣除100万比索的支出。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1000万比索(美元兑比索按1:50计算)-100万比索(费用扣除)=900万比索;900万比索*30%(适用税率)=270万比索;270万比索-150万比索(抵免额)=120万比索。


“网红”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及遵从义务

“网红”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菲律宾有两种营业税,比例税和增值税。比例税适用于年总收入不到300万比索的个人或公司,每季度缴纳相当于总收入的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降为1%)的税款。年收入超过300万比索则要交增值税,税率为12%。


97-2021号通知还强调了“网红”的遵从与报告义务。他们须在税务局登记并进行后续信息更新,保存账本,申报纳税。如果“网红”有雇员、与非居民个人或企业交易或者与政府交易,还要履行预提税义务。此外,“网红”还要向菲律宾税务部门证明其在外国已缴税所得并非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并报告从每个国家取得的所得、在当地缴税的信息,及其他与计算抵免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果故意不履行申报、纳税、保存账目、提供准确信息、预提税款等义务,将面临至少1万比索罚款和1年~10年监禁。如果构成逃税,则将面临50万比索罚款和6年~1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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