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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建房市〔2021〕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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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建房市〔2021〕13号
文件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建房市〔2021〕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冀建房市〔2021〕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冀建房市〔2021〕13号
  全文有效
  2021.9.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授权,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明确如下: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后,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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