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09
  • Tax100会员 27997
查看: 563|回复: 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稽[2012]5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4 10: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稽[2012]5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稽[2012]5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稽[2012]5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稽[2012]5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文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保障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 检举人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第四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检举材料包括检举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举报中心记录的检举内容,以及检举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
  第五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一般分为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两种方式。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六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包括检举的受理、处理、答复、奖励和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直属稽查局分别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接收的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九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由其自行负担。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市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应按照有关工作内容设置以下岗位:
  (一)检举受理岗: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受理工作,主要包括拆封、阅读检举信件;接听、记录检举电话;接待来访检举人,记录检举内容;接收上级机关、有关部门、纳税服务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核实检举人身份;出具受理回执;确定被检举人,并将检举受理材料移交检举处理岗。
  (二)检举处理岗: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按照检举事项的分类处理原则转办、交办检举案件;与承办部门沟通协调,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进度和情况;督办、催办检举案件;接收检举案件承办部门的查办结果,并将检举受理、处理材料移交检举答复奖励岗或检举综合岗。
  (三)检举答复奖励岗: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答复和奖励工作,主要包括应实名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受理检举人奖励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统计、汇总检举奖励发放情况。
  (四)检举综合岗: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按照税务稽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检举材料进行归档;统计、分析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的有关数据;定期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和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可根据各岗位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有关工作内容,各岗位工作人员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检举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与税收违法行为相关且真实有效的书面检举材料。
  对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实名检举,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应联系检举人,要求其尽可能提供完整违法线索,补充相关材料和证据资料。
  第十八条 受理来访检举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受理,并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准确记录检举事项,记录完毕后应交检举人阅读或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盖章的,由受理人员记录在案并签名予以确认。
  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五名以下代表反映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受理电话检举的,受理人员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记录完毕后应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受理人员记录检举人的姓名。检举人不愿提供姓名的,由受理人员记录在案并签名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受理来访、电话检举的,经检举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一条 受理书信、互联网、传真等其他方式检举的,应在书信、电子邮件打印件、传真复印件上加盖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收文专用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署有或留有检举人名称、姓名的各种形式的检举,应要求检举人提供其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与检举人署有或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对不一致或者拒绝提供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告知检举人,按匿名检举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二十四条 已受理的实名检举,检举人提出撤销检举的,举报中心应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告知记录单》,告知检举人有关检举事项按匿名检举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后按照检举事项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应在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将检举事项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检举受理材料转交检举处理人员。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的检举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一)涉及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个人的;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情形的,作为一类检举事项由市局举报中心处理;
  (二)涉及区级重点税源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作为二类检举事项由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处理;
  (三)涉及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作为三类检举事项由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检举事项分类处理时,举报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定的处理意见,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并附检举材料,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类审批:
  (一)一类检举事项,由市局举报中心上报主管局长批准;
  (二)二类检举事项,由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上报所属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
  (三)三类检举事项,由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应按照以下规定,将受理的检举事项转稽查部门、征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方式处理:
  (一)督办的检举案件应转由领导批办和指定查办的稽查局,采取立案稽查的方式处理;
  (二)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可转由管辖税务机关所属的稽查局,采取立案稽查的方式处理;
  (三)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转由管辖税务机关所属的稽查局,采取立案稽查的方式处理;或者转由管辖税务机关所属的征管部门,采取调查核实的方式处理;
  (四)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采取暂存待查的方式处理;
  (五)已经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的,可采取暂存待查的方式处理;
  (六)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应作为重复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并案处理;
  (七)对转由征管部门采取调查核实方式处理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可根据承办部门反馈的查办结果,重新转由稽查部门采取立案稽查的方式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取立案稽查、调查核实方式处理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在审核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交办函》并附检举材料的复印件,交相关稽查局或征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要求承办部门按查处时限反馈查办结果。
  举报中心交办实名检举案件时,对复印的检举材料要隐名摘要,不得将原件转交承办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应由市局和其他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处理的检举事项,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并附检举材料,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报所属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检举税收违法事项移交单》并附检举材料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第三十三条 市局举报中心对市局受理和区(县)局、分局移交的二类、三类检举事项,应在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并附检举材料,转管辖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属于举报中心管辖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并附检举材料,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转办函》并附检举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查处时限反馈查办结果,确保检举案件及时结案。
  第三十六条 立案稽查的检举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收到《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交办函》后2个月内将查办结果回复交办的举报中心,有特定时限的除外。
  对督办的检举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后3个月内,向督办的举报中心回复查办结果,有特定时限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调查核实的检举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收到《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交办函》后1个月内将查办结果回复交办的举报中心。
  第三十八条 对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检举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查处时限届满前5日内填制《中间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交办或督办的举报中心申请延期。
  对查处时限已届满未能结案且未上报《中间报告》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查处时限届满3日内向承办单位填发《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督促案件查办进度。
  举报中心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确定承办部门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责成承办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将阶段性查办情况填制《中间报告》上报举报中心。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在向举报中心回复查办结果时,应制作查办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举报中心。
  第四十条 交办或督办检举案件的举报中心,对承办部门报告的检举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通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督办检举案件的立项、报告、催办、延期,应使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税收违法检举督办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等文书,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暂行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举事项的答复
  第四十二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不得告知检举人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检举案件查结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举报中心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并在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答复检举人。
  对不能按期结案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在延期申请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人延期时间,并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告知记录单》。
  第四十四条 举报中心向实名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应根据检举人的要求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答复实名检举人前,举报中心应电话通知检举人,确定答复的方式和时间、地点。
  对口头答复的,举报中心应在确认检举人身份后予以答复,并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告知记录单》。
  对书面答复的,举报中心应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在举报中心接待场所确认检举人身份后,给予检举人书面答复。
  第四十六条 对转外单位处理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在转出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人,并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告知记录单》。
  第四十七条 实名检举人对检举案件查处过程、结果有异议,或者对答复方式、内容不满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检举人意见,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并耐心解释、正确引导和消除检举人的异议。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实名检举人有关意见的,举报中心应拟定处理意见,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附《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检举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维持原查处方式、结果和答复方式、内容的,应将审核结果告知检举人,并填制《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告知记录单》;
  (二)对改变原查处方式、结果和答复方式、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答复;
  (三)对采取上述两项规定处理后,检举人仍有异议的,协调信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检举事项的奖励
  第四十九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举报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奖励最先检举人;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实名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申请应以书面形式。
  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拟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的,应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确定奖励对象及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并拟定奖励金额,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举报中心拟对检举人不予奖励的,应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确定不予奖励的对象,以及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的,举报中心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人送达《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按照以下规定,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领取奖金:
  (一)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单位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二)检举人是个人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个人,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自行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三)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四)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同放弃奖金。
  第五十四条 举报中心通知检举人领取奖励后,应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部门支取检举奖金。
  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五十五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第五十六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在领取奖金期限到期前3日内仍未领取的,举报中心应通知检举人或代领人领取奖金,对逾期未领取的将视同放弃奖金。
  对检举人逾期未领取的奖金,举报中心应按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将已支取的奖金退回财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不予奖励的,举报中心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人不予奖励的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并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告知记录单》。
  不予奖励的检举人申请书面告知的,举报中心应在收到检举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并在举报中心接待场所确认检举人身份后,给予检举人书面答复。
  第五十九条 实名检举人对不予奖励和奖励金额有异议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检举人意见,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并耐心解释、正确引导和消除检举人的异议。
  检举人对奖励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六十一条 检举奖励资金由主管税务局举报中心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举报中心负责审批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检举奖励资金由举报中心本级审批发放,并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复印件,上报市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局。市局举报中心汇总全市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通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突发情况和事件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在受理、处理、答复、奖励检举事项过程中,对发生以下可能造成隐患和社会影响、危害的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所属税务局主管局长报告,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一)检举事项中存在重大社会舆情和网络热点的;
  (二)检举事项已发生过重大事件的;
  (三)检举人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的;
  (四)众多检举人联名检举的;
  (五)10人以上集体访的;
  (六)3次以上重复访的;
  (七)非正常途径来访的;
  (八)媒体跟踪报道的;
  (九)其他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和重大隐患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报告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具体报告内容如下:
  (一)发生的时间、地点、主体、规模、涉及人员、信息来源和现场情况;
  (二)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三)性质及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四)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突发情况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正确引导、防止激化、快速反应、稳控局面、依法处理的原则。
  对检举人反映的涉税情况和问题,要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妥善处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检举人的信任与理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避免问题升级、矛盾激化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杜绝因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问题引发重大事件。
  第六十七条 对突发情况演变为事件的,区(县)局、分局举报中心及其所属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事件性质、人员规模、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处置具体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并即时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对检举人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等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举报中心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检举人员体感不适或突发重病的,举报中心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第八章 检举材料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及受理、处理、答复、奖励过程中的有关文书、证据、资料等,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并按照税务稽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六十九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七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确定专人管理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并按照规定负责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七十一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七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对检举事项受理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度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受理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室。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举报中心应当按时报告。
  第九章 权利保护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回避。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稽[2010]159号)同时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