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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京财税[2013]6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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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13]610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京财税[2013]6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3]6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3]61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和《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13号文件第三条“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13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是指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照150%在税前摊销。
  (三)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未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的,对当年新增研究开发项目,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二、关于备案管理的要求
  (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附件4);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附件5);
  4.申请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除应报送上述第1条至第3条列举的材料外,还应报送下列材料:
  (1)1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表》(附件6)。
  5.申请享受14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除应报送上述第1条至第3条列举的材料外,还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附件7)。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15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次数,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15号文件精神,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纳入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附件8)。
  (三)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附件9),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试点税收政策的企业是否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进行核查,发现享受试点税收政策的企业未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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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610号  发表于 2021-2-4 14:12
北京市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发表于 2020-7-1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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