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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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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便于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规范软件检测机构行为,做好我市软件产品的登记检测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便于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规范软件检测机构行为,做好我市软件产品的登记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为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提供检测证明材料业务的软件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软件检测机构”)。
  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软件检测机构的认可和管理,并委托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承担检测报告备案工作。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对提出申请的软件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标准与评审公告一并发布。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评估结果择优认可,软件检测机构认可有效期为两年。
  五、申请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的非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含软件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且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且在有效期内;
  (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用例库,具备专业测试工程师队伍;
  (五)使用正版软件和测试工具;
  (六)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六、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软件检测机构:
  (一)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门类的企业法人(国民经济行业统计代码为65类);
  (二)为小微型企业软件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三)在大数据、云计算、北斗等新兴领域开展检测工作;
  (四)积极推进软件测试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
  (五)积极承担完善软件市场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
  七、软件检测机构为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提供检测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符合检测条件的软件产品样品,软件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检测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上传至“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平台”;
  (二)按月提交检测报告的备案材料及汇总信息;
  (三)检测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行业标准;
  (四)承诺对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八、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不定期监督检查,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企业对软件检测机构的投诉。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须将机构基本信息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须进行更新备案。
  九、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暂停该机构的认可,限期予以整改,有效期内累计两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认可:
  (一)未按DB11/T 1012-2013《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二)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信息及变更进行备案;
  (三)检测报告出现重大错误;
  (四)收取不合理检测费用。
  十、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直接取消其有效期内的认可,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可:
  (一)登记检测业务转包;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等其他情形。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市经信委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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