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不得免征。
三、主要用途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四、缴费主体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五、计费方法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按每千瓦计算征收,各地标准不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各省(区、市)最初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标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见表 。
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税务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
六、征收期限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按年汇算清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缴纳。
七、申报方式 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 除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 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