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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专题学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内含征收范围、计费方法、申报方式、相关政策汇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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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1: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定义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不得免征。


三、主要用途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四、缴费主体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五、计费方法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按每千瓦计算征收,各地标准不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各省(区、市)最初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标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见表 。


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
征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征收标准
北京
1.96875
河南
3.189375
天津
1.96875
湖北
0
上海
3.915
湖南
1.0546875
河北
1.96875
广东
1. 96875
山西
1.96875
广西
1. 125
内蒙古
1. 125
海南
1. 125
辽宁
1. 125
重庆
1. 96875
吉林
1. 125
四川
1.96875
黑龙江
1. 125
贵州
1. 125
江苏
4. 1934375
云南
1. 125
浙江
4. 03875
陕西
1. 125
安徽
3.63375
甘肃
1. 125
福建
1.96875
青海
1. 125
江西
1.5525
宁夏
1. 125
山东
1.96875
新疆
1. 125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税务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


六、征收期限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按年汇算清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缴纳。


七、申报方式

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

除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

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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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2-15 16: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财政部关于对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问题的批复》(财税〔2015〕80号
  •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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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2-15 17: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优惠政策】

(一)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基金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规定,自2013 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4 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三)降低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l-25%)×(l-25%)。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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