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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瑞进] 【2020年12月14日、21日】金融税收区块链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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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融税收区块链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上)
中国税务学会 焦瑞进


【摘要】在数字经济的带动下,全球新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当前金融税收发展政策与监管规则不健全、不相适应等问题也进一步凸显。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和数字货币兴起,传统金融体系和金融秩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有必要应用大数据思维促进税收与金融区块链融合,化解金融税收风险,构建优化税制、简化征管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推进金融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

【关键词]】金融 ; 税收 ; 区块链 ; 国民收入分配

区块链技术由 1.0 时代进入 2.0 时代,其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其集成应用在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加快推进金融和税收的区块链融合,对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税收治理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金融税收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政策导向不合理
现行银行存款利息较低,活期存款利率仅为 0.3%,5 年定期存款也只有 2.75%,而近期公布的物价指数显示,2019 年 10 月物价指数 CPI 同比增长 3.8%,11 月份同比增长 4.5%。长期以来,我国的物价指数增幅一直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这就意味着,在银行存钱,其资金天天在贬值。结果将引导人们不再往银行存款,改由其他金融产品以期自有资金保值增值,比如股市、债券、私募基金、网络理财等金融衍生产品。而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因缺乏得力的监管措施,问题较多。由于资金导向不当,引导人们简单地追逐短期资本利得,一方面盲目扩大虚拟经济,另一方面周期较长的基础研发领域短缺资金,难以促进供给侧的结构调整,影响后继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税制复杂政策不清晰
以金融领域的“资管产品”增值税为例,所考虑因素十分复杂,主要包括:征税对象认定到底是增值还是投资所得?是管理资产增值还是产品项目增值?是对产品项目增值征税、管理资产增值征税还是对企业增值征税?是对“资管产品”的管理者征税还是对资产的所有者征税?是由,经营者赋税还是代扣代缴转嫁由资产所有者或是由所有者在最终环节赋税?如何区分管理者资产增值和管理者管理资产的增值,及其增值幅度的分配?增值税考虑进项抵扣关系复杂,简易征收又回归为营业税么?金融产品性质是否保本又联系不同的征收认定关系,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认定权属关系还是按照税法条例识别征税关系?

上述这些税收要素,在金融领域几乎天天都在变,税收管理如何应对?如此复杂的税制和政策考虑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行的传统税制与新经济发展的税源关系极不适应,无形中带来的就是征纳双方众多的税收风险并导致大量的税款流失。以上列举,仅仅涉及增值税一个税种征收所要考虑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税制有 18 个税种,相关税收征管事项可想而知会有多复杂。

(三)税制脱离税源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制有 18 个税种,除环境税外,都是 100 年前民国政府时期的“苛捐杂税”遗留至今。这些传统税种都是根据当时农耕时代、工商时代生产特点和经营模式设计的。一是以自然资源和加工产品为主要税源,以产品流转和财富归属作为征收环节;二是由于生产力不足,社会财富有限, 所以“苛捐杂税”多重征收,重复征收,以保国家财力;三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补税款、汇算清缴方式,都带有看年景“秋后算账”的影子。

随着农耕经济、工商经济向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变化,经济主体、权益关系、经营模式、税收对象和要素环节等瞬息万变,传统税制要素的选择和定义已经完全脱离新经济的基本要求,不再适应新经济的发展模式,如果坚持传统守旧的税制,只能是徒给日常管理工作增添麻烦、制造风险、增加管理成本,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四)征管措施手段落后
由于税制复杂、税种繁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手段也基本上是延续传统方式。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个人所得税以源泉扣缴为主,不便介入的海关、证券等领域以代扣代缴为主,征期过后追缴流失税款或欠税以稽查为主,控税以票管税为主。纳税人属地管理,办税复杂事项主要依托当地办税服务大厅。

而此时,金融、电商、物流、餐饮、娱乐、交通、旅游等各市场领域都已经数字化,事项的办理已经几乎全部通过手机移动网络实现。相比,税收的征收措施和手段信息化已经远远地落后于市场其他领域。虽然各地也在开发电子税务局等服务终端,但复杂涉税事项的办理,依旧还是要纳税人亲自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五)治理体系治标不治本
我国税收管理现行的 “征、管、查三分离,重点稽查”征管模式,受制于复杂的税制和频繁的政策变化,征也复杂、管也复杂、查也复杂。在复杂的税制环境中征、管、查都只能是就事论事, 以复杂程序应对复杂涉税事项防范税款流失风险。因此,我国现行的税收治理体系,从税收实体法体系到税收征收程序法制度,都没有能充分地考虑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 只能就表面的税收风险事后防范,但依然防不胜防,年年都有大量的“虚开、骗抵、骗退”的事件发生,以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说明,现行的税收治理体系治标不治本,需要从研究税收的本质入手,创建能化解税务风险的现代税收治理体系。

二、构建大金融国家税收治理体系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并实实在在地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智能化、健康安全发展。税收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应积极开展金融和税收的区块链融合,以此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

(一)金融税收区块链融合的重要意义
作为当前经济社会中问题最多、信息变化最频繁、最为关键的金融领域,将税收管理与金融业务进行区块链融合,对完善治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某一金融理财具体的协议合同网签过程为例,协议涉及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方三者利益关系。网签程序要求出借方审阅协议后打钩,即同意签约,协议生效。但仅此一方举措,出借人对网上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征信细节一无所知,直到平台责任人跑路暴雷后,始知平台自融自保,协议信息全是虚假信息,导致 17 万出借人 700 亿元的巨大财产损失。

因此,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必须推进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利用区块链技术锁定和鉴证各业务利益关系人的征信关系和账务信息,特别应关注由于涉及税收业务,应建立金融税收区块链的融合。

仍以上述金融网签协议为例,网签协议一定要以区块链技术绑定三方的互动才能完成,而不仅仅是出借人打钩即生效;同时,三方的互动要由公证方以区块链技术的链接鉴证互动的真实性,防止平台自己后台的虚假操作;在区块链契约的控制下,三者中任何一方的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其他两方都可以及时关注,并且在未清理相关债务的情况下,没有相关方的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不能随便变更相关方的市场主体信息;再进一步,区块链要链接协议资金的流向,防范资金流向非协议要求的场景,确保资金安全;最后,电子发票要链接网签交易信息,并完成价税分离分别入账入库,实现税收协同共治。

(二)大金融内涵的重新认知
金融工作,泛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收回,存款的存入、提取,汇兑的往来等日常经济活动。从金融工作的基本职能来看,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集中整合,方便实现价值和利润的高效流通。

国民经济离开了价值流通,就像自然生态的“一潭死水”,价值就无法转换,经济就无法运转。“大金融”概念,是从国家治理整体角度出发,是宏观、微观金融理论的系统整合,将金融和实体经济和谐统一,从大局思维构建形成的大金融理论体系。

大金融概念虽然最早产生于计划经济这一特殊时代的中国,却在欧盟经济建设中体现出促进跨区域、跨境经济发展的特殊意义。但纵观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还是局限在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和谐统一,受益更多的是经济实体的资源需求,而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上,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文献原文: 金融税收区块链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_上_焦瑞进.pdf (106.21 KB, 下载次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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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3 10: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税收区块链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下)

中国税务学会 焦瑞进


在大数据、大金融时代,如果金融工作仍然停留在根据市场需求调配资源,简单地惠及实体经济的发展,即便是跨区域、跨境的受益,依然未能尽情地展现大金融本质内涵的优越性,这种状态下的大金融职能与传统概念金融的职能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只有规模上的区别。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网络基础条件的完善,应充分注重大金融全面渗透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的特点,发挥大金融全盘掌握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功能作用,为统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
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分解,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系指一个国家新创造价值在国家、集体、个体及维系原规模生产支出(折旧)4 个领域进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其他领域分配的比例关系,是决定国家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社会环境是否能维持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必须合理、妥善处置到位,否则将会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命运。

国民收入分配清算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为此需要打破传统的三次分配关系。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属年度新创造价值的一次性分配,按年度价值总量和既定的分配关系制度进行分配;国民收入三次分配关系不受年度价值总量和既定分配关系的限制,三次分配最终落在个人手中的成分、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分配是否合理无从直接计量和评判,存在很大的不可控因素。

(四)大金融统领初次分配的机理
认识大金融统领下的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的机理,必须了解银行系统的银联清算制度。

1. 银联、网联清算。中国银联是中国银行卡的联合组织,是银行卡产业的核心枢纽,负责实现银行卡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结算。依托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通过制定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入网标准、统一银行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形成银行卡产业的资源共享和自律机制,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保证银行卡跨行、跨地区和跨境的高效差额结算。银联于2014 年 11 月 12 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直连情况,要求将绕过银联的业务逐步迁移至银联平台,将第三方支付关系也纳入了监控管理系统。如今双方建立了网联机构,与银联机构类似,将移动支付的清算统一纳入监控管理。

2. 国民收入分配清算机理。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与清算机理,就是在银联结算的机理基础上,利用大金融网络系统,通过交易资金信息流将国家、经济实体与自然人捆绑在一起,在交易发生、消费和收入实现的同时通过价税分离进行实时的国民收入预分配,年终根据多证合一统一代码账号汇总清算收入分配关系,清算特殊政策及政策变化产生的影响。

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机理的实现必须以国民经济主体身份的唯一性认定为基础。2015 年6 月 4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多证一码”社会信用制度,意味着为此项改革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使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这正是大金融体系利用资金信息流实现国民收入实时分配和智能年终清算的制度保障基础。

(五)大金融统领初次分配的意义
实现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中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简化行政管理。国民收入
分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涉及国家治理的很多行政管理事项,其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税制建设和国民经济核算管理。实现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可以大大地简化这两个方面的工作。

从某种意义上讲,大金融统领国民收入分配核算工作将会替代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工作职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工作实际上已经深入到国民经济形势分析的很多内容。

1. 实时掌握、调控经济运行态势。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可以实时掌握交易信息,了解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及时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防范结构性、区域性异动,为及时调控经济运行态势,维护经济稳健发展提供实时的数据支持。

2. 有利于监控决策和防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可以监测到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可以监测到每一类融资性企业的不同特点,将诸如企业注册信息、法人变更信息、税务信息、账目往来信息、资金变更信息及网络口碑信息等纳入大数据监测预警系统。通过监测各类企业的经营特性及经营风险点,经过大数据合理运算设定风险模型, 及时提出预警,供有关部门参考决策,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使用大数据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有先例。北京市政府已经启动了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技术,建设打击非法集资监测平台,全天候无缝隙监控非法集资活动,布下非法集资无所遁形的天罗地网。

3. 构建诚信高效的治理体系。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能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

三、大金融国家税收治理体系的相关基础保障工作
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智能化统领国民收入分配,需要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基础保障工作。

(一)规范账户体系
金融系统应尽快清理规范账户体系。首先规范账户体系标准,央行应按照“多证一码”精神, 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账户按照唯一码的要求设置代码体系,方便一码查清各金融机构开户情况和收支情况。

(二)建设金融网络统领机制
目前,银联网络系统已经可将加入银联组织的各种银行卡刷卡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集中反映到总部并做到定期清算。大金融国民收入分配清算系统绝不仅限于银行卡业务,涉及经济实体和自然人交易的各种形式的转账和结算业务。大金融网络系统必须将这些经济实体的市场主体唯一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的身份证代码与其在各金融机构的账号绑定,实时监控其线上和线下资金信息流向与流量,才能统领参与每笔交易业务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分配比例及时划入国库。

(三)收入分配信息标准化
大金融网络体系统领国民收入分配关系,要求掌握每一笔交易信息,其首要的基础条件是将收入分配信息标准化,在各单位现有的交易信息中通过深入调研,充实、规范交易信息的内容、语义、技术格式和传输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和统一使用要求,方能对接采集各业务群体网络的交易信息,并做好后续的数据加工处理,实现清算。

(四)建立智能测算运行机制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9)》,2018 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2203.12 亿笔,金额 3768.67 万亿元。3768.67 万亿元,这不仅说明我国国民经济运行资金流庞大,更展示现代大数据技术已经可以实时掌控资金信息流的规模与流向。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建立税收预算智能测算运行机制,建立现行 18 个税种过渡时期估算规则和简化优化税制后的运算规则两套算法,为优化税制建立大数据大金融国民收入智能分配体系提供算法技术基础保障。

(五)分配清算法治化
在大数据时代,应用大金融理念通过控制资金信息流统领国民收入分配,这么庞大的系统,涉及众多利益关系人及其隐私信息界定等法律问题,其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信息传输义务人的管理,明确各业务群体网络与大金融网络对接关系及其安全问题。二是明确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并明确涉税主管部门推送国民收入分配清算义务,依据年度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实施清算,多退少补。三是信息安全。早期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各部门的权属关系设定的,即金融有金融系统对储蓄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法, 税务有税务系统对纳税人数据安全的保密法。两者在工作中常常是水火不相容,相互限制信息的交流使用,不到进入司法阶段动用司法手段,常常是拿不到对方的数据。当前有了四部门的信息共享合作意向,即消除了推进相关法治配套建设的绊脚石,特别应在近期即将修改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信息提供和网联共享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以法治的名义加快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建设和跟进使用的政策。


文献原文: 金融税收区块链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_下_焦瑞进.pdf (106.26 KB, 下载次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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