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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青] 【2019年6月13日】朱青: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国际税收合作(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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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6: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青: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国际税收合作(续)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我国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的今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必须要考虑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近期出台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六大方面的改革任务,“深度参与国际合作”是其中一个方面。《方案》就“深度参与国际合作”提出了四项具体改革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这四项改革措施,将大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水平。


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

《方案》中第18项措施具体包括: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完善全国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2017年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OECD针对目前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了15项应对BEPS的行动计划,实施这15项行动计划,有利于防止跨国纳税人“双重无税”(double non-taxation)或其他的利润转移行为,从而可以有效地抑制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避税行为。目前这15项行动计划已经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二十国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尽快将其落地,即把15项行动计划的内容写进本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之中。《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目前正在修订,从征求意见稿的情况来看,拟修订的内容已经反映出15项行动计划的一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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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国际逃避税比较严重的受害者之一。目前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80多万家,这些企业的母公司都在境外,许多还设在国际避税地。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实际使用的外商投资金额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4个避税地的企业来华投资所占的比重高达12.88%,而日本仅为6.14%,美国为4.7%,韩国为3.73%,德国为1.49%,英国为1.2%,法国为0.85%。可见,大量的外商投资是通过避税地进入我国的。既然外商投资大量来自于避税地,那么,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就要与避税地的母公司发生各种交易,其向避税地母公司转移利润的机会是很大的。


另外,我国内地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于周边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地区公司税税率为16.5%,新加坡为17%,泰国和柬埔寨为20%,韩国和越南为22%),甚至高过欧洲一些国家(如瑞典公司税税率为22%,葡萄牙和卢森堡为21%,英国和芬兰为20%,爱尔兰为12.5%),如果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这些低税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交易,在技术上很容易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这些低税区,从而规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近年来,我国反避税的力度不断加大,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每个案件平均补税金额2014年达到3068万元,是2005年127万元的24倍,而一次补税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反避税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水平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现象愈演愈烈。


为此,《方案》提出了未来两个工作重点:一是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即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工具和手段,广泛捕捉纳税人国内外的财务和税收信息,通过计算分析,随时掌握其纳税状况、利润率变动趋势、避税疑点等,及时、有效地防范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二是完善全国联动联查机制。所谓全国联动联查,主要是指对某一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国各地的关联企业在同一时点上展开全国性的反避税调查。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中就提出:“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全国联动联查的优点在于对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企业在各地同时进行反避税调查,其信息的可得性、交互性、可比性都比较强,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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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第19项措施提出: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扩大对外开放,要更加注重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所谓双向开放,从国际投资角度看,就是不能仅仅是吸引外商投资,而且还要鼓励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到“一带一路”国家去投资办厂,以此来带动我国设备和货物的出口,消化国内的过剩产能。对于“一带一路”和“走出去”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税收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谈签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与国内经营的企业相比,“走出去”企业将面临东道国和居住国甚至还有中间国的双重或多重税收,如果我国(居住国)与东道国签订有税收协定,那么,我国“走出去”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带来的利益。首先,“走出去”企业在从东道国子公司分回利润时缴纳的东道国预提所得税会大为降低。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还可能向“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饶让待遇。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101个国际税收协定中,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的协定大约仅占三分之一,尤其是本世纪之前与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很多都没有饶让条款,这就需要加快协定的修订,适当增加税收饶让条款。此外,税收协定中还有非歧视(无差别待遇)条款以及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如果我国企业在对方协定国设立机构或子公司,那么,其享受的税收待遇应与协定国从事相同活动的企业相同;如果受到歧视,或者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则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寻求帮助解决税务争端。目前,我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还有部分“一带一路”国家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从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角度出发,加快与这些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是发挥专业优势,为国内“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不了解东道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管理,极易出现税收风险。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组织各地税务机关搜集、整理发达国家和“走出去”重点国家的税制和税收政策,而且在《方案》第24项措施中提出要“研究探索推进对外派驻税务官员”。目前,我国在世界各国的使馆中都设有商务处,但这些商务人员普遍缺乏税收知识,难以承担收集涉税信息、解决涉税争端、协助履行税收协定等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涉税服务的重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外派税务官员的制度,对“走出去”企业乃至对整个对外开放战略都将带来积极的意义。




文章来源:朱青:《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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