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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青] 【2019年2月16日】朱青:对当前我国税负问题的看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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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青:对当前我国税负问题的看法(三)


核心提示

       税负是当前我国经济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经济处于下行期间,舆论普遍认为我国税负较重。然而,按照国际通行的税负口径,我国的宏观税率与主要国家相比并不高,目前不超过25%。本文认为,一国税负轻重除了要看税负高低外,还要看税款的使用方向,即财政支出结构。近年来,我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民生的支出增速大大超过了税收收入的增速,这说明我国的税负状况是改善的。至于各界关注的企业税负重问题,本文认为这主要因为我国90%以上的税收是企业缴纳的,即使是企业可以转嫁的流转税也会给企业造成短期性税收负担;另外,企业缴纳和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过高也是企业感觉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只能通过对政府的筹资结构进行通盘考虑来加以解决。

为什么企业会感觉税负重

       我国的宏观税率不到25%,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却有很多企业反映税负重。我认为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我国的税收绝大部分都是由企业缴纳的。企业作为纳税人,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还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目前流转税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45%)。尽管流转税绝大部分要转嫁给最终消费者负担,但这些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企业要先垫支这部分税款,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出,所以,从财务上看在一定时期内它也构成企业的一种负担(可称之为短期性税收负担)。在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目前个人缴纳的税收占比很低,例如个人所得税2015年只占税收总收入(国际口径,含社会保险缴费)的5.4%,而在OECD成员国这个比重平均为24%(2014年)。由于我国税收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企业层面缴纳,企业自然就会感觉税负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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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之下,美国没有增值税,各级政府也基本不在生产和制造环节征收消费税,只是州或县(市)级政府在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sales tax),所以美国的工业企业或批发企业在销售环节不用缴纳流转税,节省了一部分资金。而美国的零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要缴纳销售税,但这部分税款在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已经收回,并不占用企业的资金,因此,美国的企业感受不到流转税的负担。

       第二个原因,是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过重。目前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俗称“五险”)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社会保险费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它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由于职工工资具有较强的刚性特征,因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难以向职工转嫁,只能作为成本费用由自己负担,冲减企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与企业所得税是相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国外十分发达,企业普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但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与国外相比费率过高,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项费率就高达20%,再加上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缴费,北京地区的企业缴费率已高达32.3%。这个费率水平不仅高于发展中国家,甚至超过一些发达国家。

       例如,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统计,2016年部分发达国家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分别为:意大利30%,奥地利21.5%,德国19.33%,荷兰18.47%,卢森堡15.2%,日本14.59%,英国13.8%,美国7.65%,加拿大7.58%。目前世界上只有墨西哥(51.15%)、法国(43.4%)、斯洛伐克(35.2%)三国企业雇主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超过中国。世界银行和普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世界各国企业的总税率也证明中国企业的总税率较高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造成的。世界银行和普华的研究报告《纳税(2017)》在比较各国企业税负时使用所谓总税率(total tax rate)指标,其中分子是企业缴纳的各种直接税,包括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费、财产税、车辆税等,但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分母则是企业的实现利润。企业的总税率实际上是企业缴纳的各种直接税与企业的利润之比。根据这份研究报告,我国企业的总税率为68%,在世界上处于较高的水平。例如,2016年,全世界企业总税率的平均水平是40.6%,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为34.9%,欧盟为41.3%,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为45.8%,中东和北非地区为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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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拆开来看,中国企业的总税率之所以这么高,主要是企业为劳动力缴纳的各种税费过高(主要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相当于企业实现利润的48.8%,而这个指标除了法国(53.5%)和比利时(48.9%)比中国高以外,其他许多国家如瑞典(35.4%)、奥地利(34.2%)、德国(21.3%)、荷兰(19.4%)、日本(18.4%)、韩国(13.6%)、英国(10.9%)、美国(9.8%)、丹麦(3.2%)等国都比中国低。而直接对企业利润课征的税收(企业所得税),其与企业利润之比2016年我国仅为10.8%,这个指标远低于奥地利(16.9%)、意大利(17%)、韩国(18.2%)、英国(18.3%)、丹麦(19%)、德国(23.2%)、日本(26.2%)、美国(28.1%)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也比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越南(14.4%)、印度尼西亚(16.9%)、柬埔寨(19.5%)、印度(20.6%)、秘鲁(21.4%)、泰国(21.6%)、马来西亚(22.7%)、智利(23.9%)、巴西(24.9%)等要低很多。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企业的税负问题主要还是出在对劳动力课征的社会保险费方面。应当说,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正在采取相应的措施。2015年,国家已分别对失业保险(由3%降到2%)、工伤保险(由1%降到0.75%)和生育保险(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的费率进行下调。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2016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以下简称2016年《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再次降低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应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二是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去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2016年《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二是按照2016年《通知》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可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三是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上述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另外,去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但我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超过16%,而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预计,到203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占比将达到25%,在此期间全社会对国家在养老和医疗方面的资金需求会越来越大,未来如果其他税制不动而一味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实际上并没有很大的空间。这就要求国家在下一步进行税制改革时通盘考虑社会保险的筹资问题,要在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同时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中的税收收入,并加大一般公共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补贴规模。

结语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探讨我国宏观税率的高低;二是探讨我国税负轻重问题;三是分析我国企业为何感觉税负重。以上为第三部分。

文章来源:朱青《对当前我国税负问题的看法》,《税务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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