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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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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文件编号: |
京证监发[2018]42号 |
文件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京证监发[2018]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3-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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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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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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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证监发[2018]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证监发[2018]4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3月5日
北京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
为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有效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范围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精神,此次税收试点政策范围包括北京辖区。注册地在北京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
二、工作标准和流程
(一)材料接收
1.经自行比对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向北京证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北京证监局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出具意见
1.北京证监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进行认定。
2.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且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北京证监局自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无异议意见的决定,并在《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
3.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基金管理人未规范运作的,北京证监局不出具无异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对于发现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及流程》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6.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7.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
北京证监局可视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及投资运作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北京证监局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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