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8]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8]1号
全文有效
2018-3-14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点取消有关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国税系统实际,在税务总局业务事项和报送资料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事项取消原则
业务事项取消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逐步取消有关事项。原业务事项可在其他事项办理过程中完成办理的,予以合并;原业务事项已不再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要求的,予以取消。
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一)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无法获取的,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要求报送。
(三)根据业务合理性判断,部分资料税务机关留存后无实际意义的,不再要求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
(二)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附件要求,开展相关科室、办税服务厅及管理所干部政策培训,涉及全市通办的业务要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受理标准执行,确保各项要求实施落地。
(三)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
附件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验证 | | 2 | 税务登记换证 | | 3 | 非居民企业认定 | 税务机关内部完成,不再要求纳税人依申请办理 | 4 | 管户分配 | 不再将税源管理对象固定分配至税收管理员,因事设岗,分类管事 | 5 | 代开通用机打发票 | 全面推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 6 |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 | 该事项已不符合现实工作情况 | 7 |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 | 该事项已不符合现实工作情况 | 8 | 简并征期申请 | 利用改变纳税期限的方式实现对定期定额户征收期限的管理 | 9 | 简并征期取消 | 利用改变纳税期限的方式实现对定期定额户征收期限的管理 | 10 | 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 该事项已不符合现实工作情况 | 11 | 特别纳税调整协查延期复函收函 | 相关文件中没有该项业务规定 | 12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 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发票状态实时可控可查,不再需要出具此证明 | 13 | 增值税备案 | 在申报环节实现 | 14 | 消费税备案 | 在申报环节实现 | 15 |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 直接在相应税种申报时添加截止期限替代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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