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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以及《纳税记录》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以及《纳税记录》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2.25
各区(地区)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等文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1。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四、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前,办税服务厅窗口暂不受理《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业务,统一引导纳税人在自助机或网上开具。升级完成后,窗口可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现有业务专用章。
五、自助终端打印《纳税记录》功能上线前,各区(地区)局按照统一样式(附件2)在个税自助机上张贴或显示通知,告知纳税人能够打印的税款所属期间,并引导纳税人使用ITS系统网页端、手机APP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要求,为保证自助机打印《纳税记录》的规则与窗口一致,避免身份冒用带来的风险,由各区(地区)局在自助打印《纳税记录》功能上线的同时,对自助机加装人脸识别和身份比对设备。后续采购的自助设备需具备人脸识别和身份比对功能。
七、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区(地区)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应对准备,同时开展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引导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附件:
1.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2.自助终端张贴(显示)内容模板
1.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2.自助终端张贴(显示)内容模板
自助终端张贴(显示)内容模板
尊敬的纳税人,自助办税终端目前暂仅提供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打印。从2019年1月1日起,自然人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手机APP端查询打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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