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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京规自发〔2019〕49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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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规自发〔2019〕49号
文件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京规自发〔2019〕49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京规自发〔2019〕49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京规自发〔2019〕49号
  全文有效
  2019.2.19
  市规划国土委各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领域(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服务体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群众买卖、赠与房屋通过各区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受理人员应按《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168号)收取1套申请材料。其中,对核验原件后需留存复印件的材料,只收取1份复印件,该材料可由开发单位或经纪机构、窗口人员协助企业群众复印;对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各部门共性材料,如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完税凭证等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存档,各部门特性材料如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凭证等原值抵扣凭证、购房贷款利息抵扣证明等由交易、税务部门依职责分别存档,各部门应加强综合服务窗口业务档案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做好档案查询利用有关工作。
  二、企业买卖存量房通过各区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合同网签、缴税及转移登记的,应在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综合服务窗口申报存量房买卖土地增值税时,具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提供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由窗口税务人员按照现行规定即时办理,当日办结。
  2.对提供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由税务人员在办事大厅咨询台或办事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是否具备办理土地增值税缴纳条件。对具备办理条件的,窗口税务人员即时办理,当日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窗口税务人员在留存评估及相关涉税资料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后续事宜后,可为买受人当日办理契税申报手续。
  3.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部门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由窗口税务人员即时办理,当日办结。
  上述转让情形按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办理的,办理时限和缴税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各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综
  合服务窗口人员、空间配置,提高工作协同效率,增强窗口服务能力。其中,“一窗办理”服务需求量大的区应逐步增加综合服务窗口数量,压缩当事人预约至现场办理的时间间隔。
  四、不动产登记领域各服务事项办理中,各部门不得向当事人增设律师调查环节。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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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19〕49号  发表于 2020-7-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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