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 2.0实施在即——对亚太地区税收激励措施的影响
来源:毕马威KP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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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亚太区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推出一系列税收激励措施以吸引外资并促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随着全球最低税的引入,这些激励措施或将受到影响。
背景介绍
2021年7月1日,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发布了一项声明,宣布其139名成员中的130名成员已就新一轮国际税改的核心要素达成共识。截至发文,同意该声明的辖区已达132个。
全球最低税率对亚太地区现有税收激励措施的影响
毕马威内部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亚太地区约有40多个优惠税制可能会受到支柱二措施的影响。如果将这些激励措施的特定行业差异考虑在内,这一数字还将显著增加。
需注意,支柱二与此前已实施的部分BEPS措施不同。在之前的BEPS框架内,若一国放弃在国内推行相关规则,则可免受其影响。但支柱二下适用的补足税(通常在最终母公司层面适用)可能会抵消集团在其他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一个辖区提供的税收优惠因支柱二规则的实施而被另一辖区通过征收补足税的方式所抵消,那么该辖区是否还会以牺牲其税收收入为代价继续慷慨的提供税收优惠?
可能的应对政策
支柱二可能会抵消税收激励措施的价值,且不会为现行的激励措施提供过渡期,一些亚太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探索替代方案:
很可能会取消优惠力度最大的激励措施,亦或是把税率提高。但是,跨国集团如果在同一辖区内同时也有按高税率缴税的所得或实体,鉴于辖区汇总法,其所享受的优惠税率如果高于或等于某一临界值(比如10%)则可能受到的影响有限。反之如果优惠税率低于这一临界值则或许不再可行。
一些亚太国家和地区也试图为范围内跨国集团探索另一种最低税概念。这个方案将允许范围外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措施,同时确保对所有范围内企业按15%有效税率计算的补足税都是在当地(而非在其他辖区)征收。 通过补贴和符合条件的可返还税收抵免来鼓励投资,与当前提案下不可返还的税收抵免相比,这类措施将不会引起有效税率的大幅降低。
还有其他的一些非税收优惠措施作为备选,例如对工资薪金采取激励措施或减少监管上的合规负担。
有一点是肯定的,政府部门需尽快对这些措施做出反应,因为不确定性会为企业的中长期商业规划带来挑战,并可能抑制投资意愿。
下表列示了亚太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各种税收激励措施(不包括税率高于15%及已废除的激励措施)。
减轻影响的考量
跨国企业集团可利用新规则的某些特征来减轻影响:
支柱二采用辖区汇总法计算有效税率,即允许将同一管辖区内所有集团成员实体(无论是高税还是低税实体)的涵盖税款和应纳税所得额汇总,以此来计算在该辖区的有效税率。若集团采取的是集中化经营,则可充分利用辖区汇总的这一优势。
公式化实质性排除的规定也可减轻影响,特别是针对制造类企业或与员工数量相关的激励措施。根据规定,等同于工资薪金和有形资产折余价值7.5%(过渡期适用的百分比)的固定回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排除。
2021年7月签署的包容性框架声明曾提到:“对于从事真实经济活动(具有实质)的跨国集团,会限制最低税对其产生的影响”,并暗示会有进一步的让步,但未包含更多细节。
跨国企业集团应采取的行动
最终规则预计将于今年10月发布,且规则的实施指南也将于年底前敲定。鉴于新规则拟于2023年开始实施,跨国企业集团应尽快考虑应对之策。
如前所述,现有的税收优惠可能会被抵消,跨国企业集团必须在相当短的时间内确定新规则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并重新评估其集团架构、知识产权持有情况、融资和全球供应链安排等。因此,及时与本国或地区的政策制定者进行沟通,以获取税收优惠措施的确定性并了解可能的应对政策,对跨国企业集团而言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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