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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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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文有效
  2019.9.30
  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京税办发〔2019〕37号)要求,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依照《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试行)》,参考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指引(试行)》,按照“谁产生、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及时指导各区(地区)局、各派出机构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做好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二、关于公示途径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公示途径包括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场所、政务新媒体等。在税务总局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尚未建成前,经征询市局各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梳理形成了《行政执法公示途径表(试行)》,各单位可参考执行。原则上《行政执法公示途径表(试行)》所列公示途径应当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公示途径,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及时获取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途径为官方网站的,由信息采集部门提出需求,网站管理部门按照信息采集部门需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在官方网站新建栏目公示执法事项的,填写《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微信平台栏目变更审批单》并反馈网站管理部门。需要发布或更新已有栏目信息的,填写《北京市税务局信息发布审批单》并反馈网站管理部门。因执法事项暂未发生、暂无相关信息的,相关业务主责部门应当填写《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微信平台栏目变更审批单》,简要说明情况并反馈网站管理部门。
  公示途径为办税场所的,由信息采集部门提供信息,该场所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目前部分官方网站公示栏目正在建设中,市局相关主责业务部门应及时跟进栏目建设情况,指导各区(地区)局、各派出机构开展公示工作。
  三、关于公示内容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合法准确,不得违反保密工作要求,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及时更正。
  行政执法公示途径表(试行).xls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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