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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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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文件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全文有效
  2020.3.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中小微企业。
  (二)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与现行文件的衔接
  《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对失业保险返还政策进行调整,按国家调整后口径执行。
  四、申请拨付流程
  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中“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审核不通过的,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发送通知等形式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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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发表于 2021-5-26 11:07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发表于 2021-3-10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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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9 17:24 编辑

京人社2020 33号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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