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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残保金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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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8 17: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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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
2楼:成都市残保金审核和征收时间、办理条件、计算方式
3楼: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4楼:网上申报流程
5楼:优惠政策

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省/市的残保金内容,戳:https://www.tax100.com/thread-441893-1-1.html




一、国家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7.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地方政策

1.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非[2016]7号
2.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
3.关于印发《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残办〔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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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8 17: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成都就业安置比例为1.6%。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前

【依据】关于印发《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残办〔2021〕23号


四、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成都市残疾人到手工资≥1780元),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成都市残保金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月计算,按年汇总一次性缴纳。月应缴额按上年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月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当月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月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再除以用人单位当月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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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8 17: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供);(申报表文末支持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任职等相关在编证明材料;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上年度就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5.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满1年的,提供上年度就业时段最初月份、中间月份、最末月份工资发放有效凭证(如银行工资流水等)。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变更劳动合同),应载明用工单位名称、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2)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残疾职工的,提供分支机构或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上年度就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还需提交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和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时段最初月份、中间月份、最末月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相关政策】川残办〔2021〕23号


 附件2: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doc

28.5 KB, 下载次数: 68

附件1: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24.5 KB, 下载次数: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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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8 17: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流程


网申链接:

http://www.sczwfw.gov.cn/?areaCode=510000000000


1、首先进行注册

1.png


2、选择“法人注册”

按照用人单位的类型,选择其中一种点击“立即前往”进行登记注册,若前3项注册不成功,可选择“人工审核注册”

2.png


3、已有账号或注册成功后,到四川政务服务网首页点击“登录”

3.png


4、点击“法人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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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录成功后,在四川政务服务网首页输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进行搜索

5.png


6、选择缴税地所在的市和区,此处以金牛区为例

6.png


7、点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注意看下面的数据来源:金牛区)

7.png


8、点击“在线申请”

8.png


9、点击“在职职工列表”

9.png


10、点击“完善用人单位信息”

10.png


11、按要求完善用人单位信息,完善后点击“提交”

11.png


12、点击“关闭”,回到主界面,再点击“添加”

12.png


13、填报残疾人相关信息,四川省户籍残疾人可输入身份证号后点击“校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点击“提交”

13.png


14、回到主界面,点击“刷新”,再选中添加的残疾人

14.png


15、点击“修改”,进入上传图片界面

15.png


16、按照要求上传图片

16.png


17、完成图片上传后,点击“提交”

17.png


18、回到主界面,申报完成

等待工作人员审核。若审核未通过,选中残疾职工,点击“修改”

18.png


19、再次按审核不通过原因和相关要求完善信息、提交资料,点击“提交”

19.png


20、回到主界面,点击“刷新”,再次申报完成

20.png


21、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核通过,打印《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选中用人单位任一残疾职工,点击“生成确认书”

21.png

2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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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1.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5.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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