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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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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7570
发文单位: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6]198号
文件名: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1996]198号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98号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98号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和第二条 规定,在歌舞厅、夜总会从业的陪舞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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