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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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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77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4]6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1994]6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6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60号
  全文有效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以及不建立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坏帐资料及有效的书面证明,填写《资产坏帐损失扣除审核表》(见附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省级国有企业以及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企业由地、市局报省局审核;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审核权限。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累计拆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约差额;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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