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02
  • Tax100会员 28007
查看: 661|回复: 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53
2020-6-21 11: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698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3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3号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二、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纳税人办理缴销发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
(二)最近一次领取的地税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三)需缴销的地税发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