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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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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03: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62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13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13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3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县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没挂牌的抓紧挂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举报中心要设专职干部负责,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登记、转办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举报中心工作岗位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案件材料。
  四、各级举报中心每季度终了要将受理的举报案件次数及重大案件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举报中心。
  五、各市、地、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制度、规定,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六、上级稽查局交由下级稽查局的举报案件,要进行催办,督促处理。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以内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稽查局。逾期不能结案的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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