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1
  • Tax100会员 33142
查看: 800|回复: 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司法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2 03: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07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联字[1998]5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司法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联字[1998]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司法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8]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司法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8]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司法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律师办案应使用专业专用票据”的要求,为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办案收费开具票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律师事务所,在办案收取费用时,一律使用“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式样附后),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要求,照章 经营,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二、省司法厅向省地税局提出用票计划,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省司法厅负责印刷费结算。
  三、省、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设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等问题的发生;在领用发票时登记造册;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律师事务所在领用专用发票时,填报“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审批表”,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到市地司法局领取专用发票。
  五、“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于1998年10月日正式启用,届时,原使用的所有发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并按各地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分别就地缴销原发票和票据。
  附件:
  1、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略)
  2、黑龙江省律师收费专用发票审批表。(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