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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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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 1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6.29
  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便捷税费办理渠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系统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辽宁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即将停止使用,在辽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中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为推进税费同征同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的通知》(辽税办发〔2021〕28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征管范围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抚顺市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拉古经济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含高湾地区)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相关事宜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公地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二楼
  咨询电话:024-5806505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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