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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1年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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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1 14: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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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4月1日减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  。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更多关于增值税的知识和政策参考淘贴:点击跳转

1.增值税与附加税申报表介绍
2.2021年最新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3.2021年最新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报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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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1 14: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与附加税申报表介绍

一、什么是增值税与附加税申报表?


        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4月12日所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第二条写到: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二、实行简并税费申报的好处

1.优化办税流程
2.减轻办税负担
3.提高办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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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1 14: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最新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主表:

截屏2021-06-15 下午5.42.03.png

截屏2021-06-15 下午5.42.22.png

截屏2021-06-15 下午5.42.38.png


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日至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
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调整
合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1
2
3
4
5
6
7
8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
——
——
——
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
——
——
——
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

6%税率
5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
——
——
——
——
——
——
——
——
——
——
——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7
——
——
——
——
——
——
——
——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6%征收率
8
——
——
——
——
——
——
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a



——
——

——
——
——
——
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9b



——
——



4%征收率
10
——
——
——
——
——
——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
——
——
——
——
——
——
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2
——
——
预征率   %
13a
——
——
预征率   %
13b
——
——
预征率   %
13c
——
——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4
——
——
——
——
——
——
——
——
——
——
——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5
——
——
——
——
——
——
——
——



三、免抵退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
——
——
——
——
——
——
——
——
——
——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7
——
——
——
——
——
——
——

——
四、免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
——
——
——
——
——
——
——
——
——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9
——
——
——
——
——
——
——

——



附列资料二:

截屏2021-06-15 下午5.46.03.png


截屏2021-06-15 下午5.46.25.png


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
1
2
3
4=2+3
5(5≤1且5≤4)
6=4-5
13%税率的项目
1



9%税率的项目
2



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
3



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4



5%征收率的项目
5



3%征收率的项目
6



免抵退税的项目
7



免税的项目
8






附列资料四: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税款所属时间:     日至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税额抵减情况
序号
抵减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抵减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
1
2
3=1+2
4≤3
5=3-4
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2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4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5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二、加计抵减情况
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
本期实际抵减额
期末余额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7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8
合计





附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附加税费情况表)
税(费)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费)种
计税(费)依据
税(费)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费)额
本期减免税(费)额
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本期已缴税(费)额
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免抵税额
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费)额
减免性质代码
本期抵免金额
1
2
3
4
5=(1-3+2)×4
6
7
8
9
10
11=5-7-9-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
——

2






地方教育附加
3






合计
4
——
——
——
——

——
——

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
□是 □否
当期新增投资额
5

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
6

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7

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使用情况
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
8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
9

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
10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抵减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
1
2
3=1+2
4≤3
5=3-4
合计
1


2

3

4

5

6
二、免税项目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免征增值税项目
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
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税额
1
2
3=1-2
4
5
合  计
7



出口免税
8

——
——
——

            其中:跨境服务
9

——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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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1 16: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填写说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 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 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 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 13、20、25、32、36、38 栏及第 18 栏“实 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 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 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 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 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 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 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 无形资产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 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 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4、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 “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 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 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 列资料(四)》第 6 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 7 行“即 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8、9a、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9b、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
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 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 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 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 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 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 相同。
(五十三)第 39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1 行第 11 列。
(五十四)第 40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2 行第 11 列。
(五十五)第 41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3 行第 11 列。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 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 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第 2 行、第 4 行:若本行第 12 列为 0,则该行次第 14 列等于第 10 列。若本行第 12 列不为 0,则仍按照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 按实际填写。本列第 5 行=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15 税率。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 第③点的说明。(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 次征收率。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 1 至 5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 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 13a 至 13c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 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18 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6.第 16 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 1 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 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 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 1 至 3 栏对应栏次中。第 1 至 3 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4.第 4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5 至 8b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a 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 8b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 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 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 1 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12.第 11 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b 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 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 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 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12.第 23b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 24 至 34 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 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 24 至 28 栏对应栏次中。
6.第 29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 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 (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 《附列资料(一)》第 11 列第 5 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 列资料(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 6 列对应行次。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 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 3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 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 2 列对应各行次+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 对应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税额抵减情况

1、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 6 至 8 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 8 行“合计”等 于第 6 行、第 7 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 3 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 4 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5 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若第 4 列≥0,且第 4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则第 5 列=第 4 列;若第 4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则第 5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若第 4 列<0,则第 5 列等于 0。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31 “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 6 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 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4.第 5 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5.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6.第 7 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7.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8.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9.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10.第 1 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 税额。
11.第 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12.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列第 1 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1 列第 1 至 3 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 1 列第 1 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
13.第 4 列“税(费)率(征收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或征收率。
14.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 (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15.第 6 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不填列此列。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6.第 7 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 额。
17.第 8 列“减免性质代码”: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 码 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则为空。
18.第 9 列“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19.第 10 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 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列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 况。
20.第 11 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 第 39 至 41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 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试点建设培育产 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申报表主表,申报表主表是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 人适用)》或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下同)。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 第 23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 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 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 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 8 行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本列不填写。
7.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 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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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



截屏2021-06-15 下午5.37.13.png

截屏2021-06-15 下午5.37.31.png


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本期扣除额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9
10
11(11≤9+10之和,且11≤13)
1291011


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本期扣除额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13
14=11
151314
1615÷1.05





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
(附加税费情况表)
税(费)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费)种
计税(费)依据
税(费)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费)额
本期减免税(费)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本期已缴税(费)额
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增值税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费)额
减征比例(%)
减征额
1
2
3=1×2
4
5
6
7=(3-5)×6
8
9=3-5-7-8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合计
——
——

——
——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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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6栏数据一致。
  (八)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发生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七)第14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17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十一)第9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十二)第10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十三)第11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9栏“期初余额”+第10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十四)第12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十五)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十六)第14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11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14栏“本期扣除额”=第11栏“本期扣除额”。
  (十七)第15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15栏“含税销售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第14栏“本期扣除额”。
  (十八)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含税销售额”÷1.0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除外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第 1 栏“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4.第 2 栏“税(费)率(征收率)”:填写适用税(费)率或征收率。
    5.第 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6.第 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第 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第 6 栏“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9.第 7 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第 8 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栏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11.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23 至 25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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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1 16: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截屏2021-06-15 下午5.34.07.png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附加税费情况表)
税(费)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费)种
计税(费)依据
税(费)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费)额
本期减免税(费)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
增值税预缴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费)额
本期是否适用   □是 □否
减征比例(%)
减征额
1
2
3=1×2
4
5
6
7=(3-5)×6
8=3-5-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合计
——
——

——
——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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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1 17: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填写说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
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2 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 2 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 3%。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3 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四)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预缴税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 8 列对应栏次。
教育费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教育费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 8 列对应栏次。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 8 列对应栏次。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第 1 栏“增值税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额。该栏次等于主表增值税本期合计预征税额(主表第 6 行第 4 栏)。
4.第 2 栏“税(费)率(征收率)”:填写相应税(费)的税(费)率或征收率。
5.第 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税(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预缴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6.第 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第 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第 6 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确定的比例。
9.第 7 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第 8 栏“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预缴税(费)情况。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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