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3-12-9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后,全省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铁路货运客运场站服务、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试点范围
1、铁路运输服务,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铁路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指铁路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3、邮政业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4、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主要政策安排
1、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及征收率(详见下表)
行业
| 服务项目
| 税率
| 征收率
| 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服务
| 铁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 11%
| 3%
| 水路运输服务
|
| 航空运输服务
|
| 管道运输服务
|
| 邮政业
| 邮政普遍服务
|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
| 11%
| 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 其他邮政服务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6%
| 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文化创意服务
| 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 鉴证咨询服务
|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广播影视服务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17%
|
|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收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认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向确认的方式进行。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初步筛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后下发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确认手续;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确认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见附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签名即可)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自认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备注”栏填写实际经营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为提高确认效率,纳税人可以直接登陆黑龙江省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hl-n-tax.gov.cn/)下载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将确认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及主管地税机关,对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及纳税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四)经审核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关于税务登记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办理设立登记、税种认定等手续。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以所属期2012年度或2013年1-11月计算),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关于定期定额征收
试点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
六、关于税控器具购置和发票使用
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购手续。领购的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并区分以下情形购置税控器具和使用发票。
(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购置并使用“税控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使用已购置的“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黑龙江省自营铁路运输发票》停止使用,于2013年12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届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营铁路运输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13〕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13〕7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购置并使用“金税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使用已购置的“金税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另行购置并使用“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购置并使用“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具有开具机打发票条件的,可以领购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或“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五)试点实施前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使用“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自2014年1月1日起,其结存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4年3月31日,在此期间,试点纳税人要抓紧时间购置安装“税控盘”,完成自有开票系统的改造。结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完的,应向国税机关领购相应种类发票。截至2014年3月31日,未使用完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其他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国税发票,其结存的地税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七、关于纳税申报办理
自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应用和维护服务协议。
八、关于税款征收
自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九、关于营业税税款清缴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2013年12月31日前应缴纳的营业税。
特此公告。
)下载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将确认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及主管地税机关,对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及纳税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四)经审核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关于税务登记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办理设立登记、税种认定等手续。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以所属期2012年度或2013年1-11月计算),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关于定期定额征收
试点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
六、关于税控器具购置和发票使用
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购手续。领购的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并区分以下情形购置税控器具和使用发票。
(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购置并使用“税控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使用已购置的“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黑龙江省自营铁路运输发票》停止使用,于2013年12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届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营铁路运输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13〕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13〕7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购置并使用“金税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使用已购置的“金税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另行购置并使用“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购置并使用“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具有开具机打发票条件的,可以领购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或“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五)试点实施前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使用“税控盘”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自2014年1月1日起,其结存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4年3月31日,在此期间,试点纳税人要抓紧时间购置安装“税控盘”,完成自有开票系统的改造。结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完的,应向国税机关领购相应种类发票。截至2014年3月31日,未使用完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其他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国税发票,其结存的地税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七、关于纳税申报办理
自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应用和维护服务协议。
八、关于税款征收
自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九、关于营业税税款清缴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2013年12月31日前应缴纳的营业税。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