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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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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1.5.28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合并申报
  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目前,合并申报中企业所得税(预缴)功能适用于除汇总纳税(含总机构和需要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之外的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进行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二、调整纳税期限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申报均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均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3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2 14:59:00 来源:重庆税务
  一、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次数、降低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怎么合并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进入“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合并申报是便利纳税人网上一次性申报多个税种,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三、调整纳税期限有什么影响?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按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次数大幅减少,企业纳税负担降低。已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4月、5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2021年7月征期进行合并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6月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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