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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二○二一年六月份征收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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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5 1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二○二一年六月份征收期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二○二一年六月份征收期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二○二一年六月份征收期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5.31
  纳税人于6月18日前完成抄税,当期纳税申报、缴款期限具体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除辅导期外)6月1日至6月18日;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6月2日至6月18日(考虑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数据反馈情况);
  3、其他纳税人 6月1日至6月18日。
  二、注意事项
  1、电子申报纳税人申报前应当注意其数据完整性、上期数据的准确性,如税种核定、各类资格认定、减免文书、留抵数据等;
  2、请辅导期纳税人注意下载核定(包括待抵扣发票明细及发票稽核结果);
  3、电子申报纳税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须同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4、纳税人可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栏目完成申报缴税;
  5、至办税大厅申报窗口进行申报时须提供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规范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人员签名、盖章;
  6、一般情况下,核定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与税款缴纳期限为同一天,特殊申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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