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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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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1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件编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1号)
文件名: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21-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1号)
  全文有效
  2021.5.27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
  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3%。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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