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中国境外主要上市地的法律环境
(一)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法律环境
1、香港证券市场概述
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中国香港在中国内地企业融资活动中, 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香港地区的税制简单,资金可完全自由进出,而资讯网 络亦非常发达。国际投资者对香港健全的法律、会计制度及司法机构极有信心。 很多投资者及财团均以香港作为接触中国的经济体系及企业的一扇窗口。香港联 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允许注册地在内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直接发行H股上市融资,内地企业还可以红筹股的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融资。 除了接纳注册地为我国内地和香港的企业上市外,香港证券市场还允许注册地在 开曼群岛、百慕大的企业发行上市,从而为有意间接去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打开了 方便之门。由于香港中西合璧的法律和经济环境,香港市场还是连接内地企业和 美国、英国证券市场的桥梁,内地企业可以在香港实现股票全球发售。据统计, 中国内地企业海外IPO总量中的近90%是在香港进行的。①
①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根据“一国两制”,香港实行不同于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我国在外商投资和境外上市的相关立法上,也将香港投资视为外资,将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视作境外上市,所以本文从将香港视为境外地区。
香港联交所上市要求:
(1)三年经营历史;(2)三年盈利记录,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币,前两年 累计股东盈利不低于3000万港元。(3)管理层和股东稳健。此外,新修订的香 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允许那些通常没有过往盈利记录、但有很强的盈利能力 的企业在主板上市。这一规定将使众多原本根据以往规定仅符合创业板上市资格 的中国企业,有希望直接登陆主板。
对于新兴的中小企业而言,在暂时无法满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要求的情况 下,可以选择先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简称“小H股”) 上市要求:(1) 24个月的经营历史;(2)活跃的业务记录,主业单一;(3)稳 健的管理层和股东。关于中国企业申请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中国证监会于 1999年9月21日专门颁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 引》,对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中国企业提出了相对较为宽松的条件。申请上市的企业除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若干一般性要求外,在实质方面只需满足香港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即可。
2、我国内地企业境内上市与香港上市的比较
基于市场定位与经济发展背景的区别,在大陆内地上市与在香港地区上市相 比,有诸多不同及相似之处,现分述如下:
(1) 在立法方面
香港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由香港立法局制订的证券监 管条例,主要包括:证券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交易所合 并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公司条例、证券(内幕交易)条例、证券(公开权益) 条例、证券(结算所)条例等;二是由证监会制订的守则,主要包括: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证监会注册人士操守准则等:三是联交 所和结算公司制订的规则,具体包括:香港联交所组织大纲及章程、联交所规则 及有关附件、证券上市规则,结算公司规则及运作程序等。这一整套的法规条例 基本上满足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需要。而我国证券市场尚 处于发展阶段,目而已建立了《证券法》为核心、以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 补充的基本证券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许多法律制度亟待立法加以规范。
(2) 在发行上市核准与监管主体方面
由于内地与香港的监管体制不同,使得两地市场的股票发行核准主体也有所 差别。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规定,国内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主体是交易 所,监管主体仍然由证监会。而香港上市的审核主体是香港证券监督委员会(以 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由香港证监会下设的香港上市局行使来港上市的公司审 批工作。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实行在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双重 存档制度”。从而对以H股形式上市的公司实施严格的审批,一旦发现公司披露 的信息出现误导等不真实的现象,香港证监会将运用法定的权力,进行调查,拒 绝该公司的申请,甚至可能提出刑事检控。
(3) 在股票购买、出售限制方面
在股票回购方面,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①。另外我国这次修改 公司法在允许股份回购方面增加了一个条款,即允许回购不超过5%的股份奖励给 本公司职工。香港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其持有 的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香港创业板则允许发行人在创业板,或在香 港证监会及联交所为此而认可的另一家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但当下列情况出现 时,此种行为将被禁止:当发行人在创业板购回股份后,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其 上市证券的数量降至低于有关规定的程度。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在国内主板市场中,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而香港创业板允许管理层股东发行上市两年之后出售 其持有股份,而持股在5%以上、对管理层不施加影响的高持股股东在发行上市 6个月后就可出售其股份。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 在信息披露方面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性报告。就定期报告而言,国 内主板市场只有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部分的披露要求,香港主板是一年两次, 半年报和年报,创业板在年报与半年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季报。就披露时限而言, 二者也有区别。根据国内主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 编制完成年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报。而香港创业板对于 年报的披露时限为3个月,对于中报与季报的披露时间限定为45日,较之主板市场所对应的时限均有所缩短。
(5) 在会员与投资者关系方面,
按照国内主板市场现有规定,证券商不得受理客户的要求,全权为客户选择 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全权为客户做出卖出或买入的决定,对委托 人作盈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也就是说,在主板市场中,会员与投资者 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另外,证券商受托买卖股票的收费也是固定的,为 实际成交金额的0.05%。香港创业板的佣金比例则是取决于委托双方的约定, 并增加了最低佣金的相关规定。
(6) 在资产质量方面
香港创业板由于只关注企业上市的审核,因而并没有发行前企业资产质量的 相关规定。国内要求公司在发行前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 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70%。
(7) 在公司治理方面
目前,两家市场均对设立独立董事①提出了要求,国内要求独立董事的比 例达到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而香港创业板则做出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规定。
①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是指与公司没有重要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公司的 雇员及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者是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 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 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参见[中]中祥投资有限公司与[美]董事会咨询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北 京.地震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二)我国内地企业去美国上市的法律环境
1、美国证券市场概述
完善的法律制度、自由流通的信息和透明的管理,无疑让美国资本市场获得 了世界声誉,同时也成为中国企业选择赴美国上市的主要原因。美国证券市场的 优势主要体现在:首先,美国证券市场的多层次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 要求。其次,美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是香港、新加坡乃至世界任何一个金融市场所 不能比拟的,最后,美国各主要证券市场投资者众多,资金量充足,市场投资交 易活跃,这些特点对中国企业来说都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对于我国内地企业而言,选择在美国上市也存在某些障碍和不足,这主要表 现在:第一,中美在地域、文化、政治、法律上的差异,会使中国内地企业在美 国上市难度加大,成本增加;第二,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的认知度有限:第三, 上市费用相对较高,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①。
① 冯磊;《IPO之梦》,载《软件世界》,2005年第3期,第18页。
美国的证券市场体现了立体多层次,为不同融资需求服务的鲜明特征。除了 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 AMEX)两个证券交易所之外,还有纳斯达克自动报价与交易系 统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 NASDAQ)②这个世界最大的电子交易市场。美国的资本市场多层次化的特点以及 上市方式的多样性为不同的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服务,只要企业符合其中某一个市 场的上市条件,就可以向美国证监会申请“登记”挂牌上市。
② 1998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所与纳斯达克交易所合并成为NASDAQ—AMEX集团公口1,不过日前这两 个证券市场仍然独立营业。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历史最长、最大且最有名气的证券市场,至今已有 208年的历史,上市股票超过3,600种。纽约证券交易所有最为严格的上市要 求,其上市条件主要包括:
(1)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2) 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 亿美元;
(3) 公司必须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盈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 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 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4) 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5) 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项要求;
(6) 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 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美国证券交易所是美国第二大的证券交易所,在这里上市的公司多为中、小 型企业,因此股票价格较低、交易量较小,流动性也较低。其上市条件有:
(1) 最少要有5万股的股权在市面上为大众所拥有;
(2) 市值最少要在300万美元以上;
(3) 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4) 上个会计年度需有最低75万美元的税前所得。
NASDAQ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创立并负责管理。它是1971年在华盛 顿建立的全球第一个电子交易市场。NASDAQ共有两个板块;全国市场(National Market)和1992年建立的小型资本市场(Small Cap Market) 。
NASDAQ对美国公司和非美国公司有不同的上市标准。它对非美国公司了提 供两个可供选择的上市标准:
标准一:财务状况方面要求有形净资产不少于400万美元;最近一年(或 最近三年中的两年)税前盈利不少于70万美元,税后利润不少于40万美元,流 通股市值不少于3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在50万股 以上且平均日交易量在2000股以上,但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股价不低于5 美元:
标准二:有形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价值不少于1500 万美元,持股量不少于100万股,美国股东不少于400 A;税前利润方面则无统 一要求:此外公司须有不少于三年的营业记录,且股价不低于3美元。
2、中国内地企业在美国上市应注意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发行或出售证券,均须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和法规,其中最重要的 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
中国内地企业在美国上市应注意以下法律规定:
(1) 拟上市公司要符合美国上市的注册要求
除非有特别情况,在美国发行证券必须按证券法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简 称“美国证监会")注册。证券发行公司须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注册报告书和招股 书,公布业务、财务和流通股票的实际资料。招股书是公司上市最关键的一个法 律文件。招股书由律师负责完成,在美国由美国律师牵头完成,其中需要与承销 商和公司会计师共同工作、共同协调,使得招股书对内容等各方面有所担当,因 为每一方在招股过程中负相当大的法律责任。
(2) 重视信息披露,认真履行报告责任
美国证券法的基本目的是确保投资者能获得与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投资活 动的性质、风险有关的充分、可靠信息①。美国证券法规定,拟上市公司应披露 有关其经营的所有实质性信息,使投资者能准确地分析投资于该公司所具有的潜 在风险和收益,如果信息披露不完整,有可能会招致诉讼。
①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11页。
根据美国是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仍然有责任继 续提供各种报告。每一种上市股票都要根据交易法登记。交易法有一条原则,就 是提供最重要的金融信息以及交易市场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在报告中,披露 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这是防止公司以后面临股东诉讼提出免责的前提。
(3) 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措施
美国《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②(又称“萨班斯法案”), 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严厉的监管标准。萨班斯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 会,在保证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同时,赋予审计委员会诸多审计权限和责任。公 司的CEO和CFO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没有对重大事件的不真实表述,也没有 遗漏必须披露的重大事件,并保证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此基础上,法案单独规定了对管理人员证明财务报告时 失职的刑事处罚。所以在美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措 施,强化依法治企,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内控建设,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 自上而下、有效贯彻的公司治理体系。
② 针对美国安然等公司,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了《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又 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k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 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増加经费拨款, 强化美国证监会的预算以及职能。
(4) 遂守美国证监会关于有价证券执行准则
美国的有价证券市场,连同担保人、经纪人及其市场,都在美国证监会控制 的有价证券调节系统中运作,也就是50州都有价证券调控准则。根据《联邦有 价证券法》,上市行业的所有证券交易经纪人,都必须是NASD的成员,并且有 能力制止违法操作。除了要遵守美国和国际规定外,进入美国的外国上市公司还 要特别注意股票共同起诉条例。当投资者觉得自己受骗的时候,他们通常会利用 这一条例来收回自己的投资。根据证券法,若注册声明中有任何不真实或不全面 的内容,则相关人员要负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每一个签署注册声明的人,上市公司当时的主管、合作伙伴,名字出现在声明中的所有人,所有会计、担保人、 工程师、估价员,或在任何证明材料中作证的人,都要对公司的股东负责。
(三)我国内地企业去新加坡上市的法律环境
1、新加坡证券市场概述
新加坡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政治稳定,法制健全,透明度高。在新加坡 上市的优势主要有:第一,上市的条件较低,为企业上市设定了三个不同的标准, 方便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融资需要进行选择,主板市场没有连续三年盈利甚至存 续三年的要求,创业板市场的条件更低,对税前盈利、资本额等均无要求,而且, 主板与创业板也不是完全分隔的,创业板上市企业上市满两年,达到主板要求的, 即可转入主板市场;第二,更为诱人的是,企业上市后的再融资也更为便利,只 要市场投资者接受,再融资没有间隔期的要求,融资量也没有上限;第三,上市 公司可自由选择注册地、股票交易货币及报表所用货币,不需要在新加坡有业务 运营,使企业有很大的灵活性:第四,新加坡早在1987年就建立了新加坡股票 交易所自动报价市场,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使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加坡中小 型公司能筹集资金以支持其业务之扩展。①
①冯磊:《IPO之梦》,载《软件仕界》,2005年第3期,第18页.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新交所”)成立于1999年12月1日,是由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及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合并而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新加 坡证交所已成为亚洲仅次于东京、香港的第三大交易所。
新加坡主板(SGX Mainboard) 上市的公司,无论新加坡本地企业还是非新加 坡企业,无论首次公开发行还是再次公开发行,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条 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