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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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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01: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67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为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特通告如下:
  一、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虽已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格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三、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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