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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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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968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黑地税联〔1995〕8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联〔1995〕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黑地税联〔1995〕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黑地税联〔1995〕8号
  全文有效
  1995.9.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新建房一经使用或销售后再转手销售均属旧房。
  二、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预收业务发生频繁的,可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申报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扣除项目可暂按预算成本,费用和预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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