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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人税务内控系列指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1]4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人税务内控系列指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1]41号
全文有效
2011.7.4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规范税务内控管理,提高纳税能力和水平,防范涉税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1号——职责管理(试行)》、《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2号——信息沟通(试行)》、《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3号——税款稽核(试行)》、《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4号——税款缴纳(试行)》、《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5号——涉税档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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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纳税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机制,规范税务内控管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内控管理是指纳税人为了履行纳税义务,控制税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办税方式以及所建立的税款内部稽核、税务内控管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统称纳税人)。
第四条 税务内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税事项办理符合税法规定;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税务内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
(一)设置税务内控管理组织;
(二)制定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沟通反馈税务内控管理信息;
(四)对税务内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析;
(五)健全纳税服务需求与反馈机制。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内控管理理念,倡导员工增强税务内控管理意识。
第七条 纳税人管理层负责税务内控管理的决策、督导,使之成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内控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内控管理工作成效与业绩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税务内控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税务内控管理需求,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统称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和人员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
第十条 按照涉税业务办理情况,可以将纳税人分为独立办税型纳税人、委托办税型纳税人和混合办税型纳税人。
独立办税型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由纳税人独立完成),可以单独设立或指定一个部门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
委托办税型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委托给涉税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可以独立或在财务等部门设立一名或多名相关人员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能。
混合办税型纳税人(纳税人负责部分涉税业务,其余委托给涉税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可以比照独立型或委托型纳税人,酌情设立税务内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
(二)参与经营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收影响分析,提供税收风险管理建议;
(三)对税务内控管理状况实施评估分析并改进完善;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纳税人开展税务内控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内控管理信息沟通机制;
(六)组织开展税务培训,并为内部其他部门提供涉税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内部其他部门开展涉税工作;
(八)建立内部纳税服务需求征集和反馈机制;
(九)其他税务内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纳税人内部其他部门要向税务内控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信息,并接受税务内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内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 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四条 税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五类十六项制度:
(一)内部控制类
1.职责管理制度:明确税务内控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办理涉税事项的具体人员;明确办理涉税事项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内部不同级别人员的税务处理权限,保证职责与权限相统一。
2.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部税务信息沟通反馈的内容和方式;规范税法知识的获取、学习、咨询、查询等事宜;明确内部税务信息沟通和反馈的层次、内容和程序等。
3.税款稽核制度:明确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如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等)之间的办税关系和程序,确立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明确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内部涉税事项控制管理的方法、措施、要求,加强涉税信息搜集工作,使纳税人发生的各项涉税信息能够及时归集汇总到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和人员,确保纳税申报全面、及时、完整。
4.涉税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对账簿、凭证及所有涉税文件、文书、报表等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对作出的有关涉税决定、规定以及发生的重要涉税事项进行备查登记,确保历史资料真实完整。
(二)义务履行类
5.申报制度:规范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和应当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的报送内容、程序和时限。
6.税款缴纳制度:规范税款缴纳及资金的筹集、运行流程、时限等。
7.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的领购(印制)、发放、填开、使用、取得和保管;审核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报批备案制度:明确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或办理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免税、财产损失核销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税务事宜的报送审批流程、资料、时限等。
9.报告制度:明确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税过程中遇到的无法处理的税务事件的内容和时限。
(三)税收筹划类
10.税收筹划制度: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经营决策时,要求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在其他因素确定的情况下,提供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的可行性论证;选择有利的纳税人组织形式;控制纳税义务发生的地点、环节和时间;选择恰当的办税方式。
(四)风险管理类
11.风险管理制度: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收影响分析,提供税收风险管理建议及税收风险事项的事前处置与事后检查;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收风险;定期进行税收风险评估,针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收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2.自查复核制度: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前,由税务内控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复核;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定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包括应缴纳的税种是否全面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否正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五)权益维护类
13.纳税需求征集报送制度:规范纳税需求的先期征集和汇总,统一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咨询等事宜。
14.建议和投诉制度:规范纳税建议和投诉事项办理程序,统一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税建议或涉税投诉等事宜。
15.复议和诉讼制度:规范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的复议和诉讼规程,包括具体程序、处理方式等。
16.索赔制度:规范因税务机关过错造成自身利益损失时的索赔规程,包括索赔的程序、处理方式等。
第四章 税务内控管理的信息沟通反馈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明确相关税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税务内控管理部门自身、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内部其他部门、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与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保持有效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务网站等税法宣传渠道获取税法信息。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建立和完善税法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关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之间的差异,确保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更改与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一致,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税收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特点,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逐步实现信息沟通反馈工作的自动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一)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二)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三)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事项,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四)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流程和可靠技术安全存储涉税信息资料;
(五)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收集、处理和传递法律法规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税务内控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分析
第十九条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根据整体控制目标,及时评估审核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要求,定期评估税务内控管理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或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二十一条 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评价,应当确定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靠性和敏感性等标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制度。对于基本有效但个别或局部存在问题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修订完善;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基本不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也可聘请涉税中介机构协助改进和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税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主动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服务,积极实施税务内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图:税务内控管理体系图(略)
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1号——职责管理(试行)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税务内控管理的职责、权限,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 纳税人应当实行权属清晰、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税务内控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税务内控管理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2 管理体制
2.1 纳税人管理层:
2.1.1 大中型规模企业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与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等级的总税务师或税务总监等职位。
2.2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
2.2.1纳税人根据税务内控管理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置独立的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同时配备税务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
2.2.2纳税人不具备设置独立的税务内控管理部门条件的,可以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办理税务内控管理事宜,但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税务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在财务部门配备相关人员,负责税务内控管理机制建设和日常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2.3集团性质的纳税人可以在总部设置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在全资或控股企业设置税务内控管理分部门或者配备税务内控管理工作专职人员,人员可以采取集团委派制。
2.3税务内控管理委员会。
3 职责权限
3.1纳税人管理层负责税务内控管理的决策、督导,对本单位的税务内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3.2总税务师或税务总监代表管理层行使税务内控管理职权,负责税务内控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并对税务内控管理工作和内部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3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完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
2)参与经营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3)组织实施对税务内控管理工作的评估分析,及时改进完善;
4)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纳税人开展税务内控管理工作;
5)建立税务内控管理信息和沟通机制;
6)组织税务培训,为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解答;
7)承担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涉税工作;
8)建立完善纳税服务需求征集和反馈机制;
9)其他税务内控管理工作。
3.4纳税人可以在管理层设立税务内控管理委员会。
3.4.1税务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税务内控管理制度,监督税务内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对税务内控管理的自我评价,协调做好税务内控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3.4.2税务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技能,可以聘请相关投资者或董事、监事、内部审计人员等兼任。
3.5纳税人内部其他部门,如综合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经营部门等,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资料、信息,并接受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4 工作运行
4.1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内控管理业务需要,设置税务内控管理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4.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涉税事项。
4.2.1管理层应当保证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税务内控管理信息。
4.2.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涉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依职权纠正。
4.2.3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全体员工有权检举。
4.3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4税务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4.5税务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层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税务内控管理信息。
5 其 他
5.1纳税人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税务内控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内设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部门。
5.2 纳税人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5.3纳税人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理念,强化税务内控管理意识。
附件:组织关系图
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2号——信息沟通(试行)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税务内控管理信息的沟通反馈,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 纳税人税务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
2)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3)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
4)与税务机关在纳税等方面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所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1.3纳税人税务信息沟通的主要方式:
1)税法知识的获取和学习;
2)税法知识的咨询和查询;
3)税务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2 获取和学习
2.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地税直通车QQ群和MSN群、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等获取税法知识。
2.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内部税法知识培训,也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大连市纳税人学校及其分校举办的专业税法知识培训。
2.3对于适用的最新税法政策规定,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内部其他部门,以便掌握了解和及时应用;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对最新税法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3 咨询和查询
3.1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建立完善税法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适用的税法政策规定并定期更新,形成内部适用的税法政策规定文本或电子档案,便于内部查询检索。
3.2对于常规税收法律问题,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借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地税直通车QQ群和MSN群等途径咨询、查询。
3.3对于疑难税收法律问题,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咨询、查询,也可以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予以解决。
3.4税法政策规定的咨询、查询,应当留存文字记载,以便日后确认。
4 沟通和反馈
4.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内部税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沟通反馈实时、畅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4.2纳税人内部税务信息的沟通层次:
1)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身;
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内部其他部门;
3)税务内控管理部门与管理层。
4.3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税务机关等相关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税务信息。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1)停业、歇业的;
2)经营情况变化的;
3)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4)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的;
5)企业合并、分立的;
6)企业全部账号;
7)处置大额财产的。
4.4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办理内部和外部税务信息沟通和反馈事宜。
5 其 他
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逐步实现信息沟通反馈工作的自动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5.1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5.2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5.3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办理涉税事项,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5.4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流程和可靠技术安全存储涉税信息资料。
5.5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效率、效果,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附件:信息沟通示意图
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3号——税款稽核(试行)
1 总 则
1.1为了规范税款稽核工作,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税款稽核是指为了实现依法纳税的目的,由纳税人的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内部其他部门征集涉税信息、数据、资料等,并对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复核、整理、汇总、反馈,确定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工作。
2 组织实施
2.1税款稽核由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2.2纳税人内部其他部门,如综合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经营部门等,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涉税信息、数据、资料等,并接受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3 稽核原则
1)合法性原则。税款稽核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2)目的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税款稽核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税款稽核程序,保证税款稽核结果达到预期目的。
3)独立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的情形。
4)胜任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慎评价税款稽核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依靠税务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税款稽核工作。
5)责任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控制稽核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履行保密义务。
4 稽核流程
4.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前,应当与内部其他部门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稽核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避免双方对稽核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产生理解分歧。
4.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前,为了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可以向内部其他部门派发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例如:
1)为了准确计算当期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应当掌握合同签订和履约、发票开具、收入结构和核算金额、待抵扣税款或扣除项目金额等相关涉税信息;
2)为了准确计算当期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掌握雇佣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支付明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明细、其他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所得等相关涉税信息;
3)为了准确计算当期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掌握所有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当期变动情况等相关涉税信息;
4)为了及时交验和领购发票,应当不定期掌握发票的领取、开具、结存等相关涉税信息。
上述例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规范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的种类、内容、完成时限、完成部门等具体事宜。
4.3根据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内部其他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例如:
1)根据营业税等流转税稽核要求,合同签订、履约、备案部门应当分别提供合同情况,发票开具部门应当提供当期发票开具情况,收入核算部门应当提供收入情况,税款核算部门应当提供当期待抵扣税款和扣除项目情况等。
2)根据个人所得税稽核要求,人事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当期员工雇佣情况,工资薪金核算和支付部门应当分别提供当月工资薪金支付明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明细,直接支付个人所得的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明细。
3)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稽核要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房屋、土地基础信息,以及当期的房屋、土地变化情况。
4)根据发票交验和领购稽核要求,发票开具部门应当不定期提供发票领取、开具、结存等情况。
上述例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5 稽核资料
5.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时,应当对可能影响税款稽核结果的所有重要信息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2)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3)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5.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支持税款稽核结果所需的涉税信息和法律依据,其中涉税信息包括:
1)董事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或规定;
3)相关合同或协议;
4)会计核算的有关数据资料;
5)其他可以作为税款稽核内容的资料。
6 稽核方法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税款稽核所需的涉税信息:
1)审阅书面材料;
2)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3)询问或函证事项;
4)观察活动或程序;
5)分析与判断;
6)其他方法。
7稽核结果
7.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审慎态度,综合判断不同来源的涉税信息,确认税款稽核结果的有效性。
7.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或判断具体的税款稽核业务:
1)税法标准。实施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税款稽核的,必须遵守税法规定。当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没有解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咨询。
2)公允标准。从事其他涉税税款稽核的,可以根据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以行业公认业务标准或单位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应当采集相关信息予以备案。
7.3根据税款稽核结果,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7.3.1无问题或异议的,经有权部门或人员签批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办理涉税事项;
7.3.2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内部其他部门反馈,予以修正;
7.3.3产生异议的,经过沟通,由税务内控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也可以依据7.2的标准直接处理。
8 其 他
8.1税款稽核工作的各种原始材料和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内控管理工作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归档管理。纳税人可以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结合实际确定税款稽核档案的综合或分类保管期限。
8.2纳税人应当支持税款稽核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的自动派发或提醒、税款稽核信息的自动采集、税款稽核结果的自动生成。
附图:内部稽核管理流程图
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4号——税款缴纳(试行)
1 总 则
1.1为了规范税款缴纳工作,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缴付税款的行为。
2职责分工
2.1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税款缴纳工作。
2.2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缴税款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3税款缴纳
3.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代表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缴付税款的条件,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税款缴纳,降低纳税成本。
3.3税款缴纳有转账缴纳、自核自缴、税款预储账户缴纳、支票缴纳、现金缴纳、银行卡(存折)缴纳、税库银联网缴纳、委托代征缴纳等方式。
3.4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代表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日向税务机关缴付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延期缴纳
4.1纳税人存在下列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完税凭证
5.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缴纳税款时,应当索取完税凭证。
5.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纳税人应当开具。
5.3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6退税补税
6.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在三年内应当补缴税款,但不缴付滞纳金。
6.3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在三年内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五年内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附图:税款缴纳管理示意图
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5号——涉税档案(试行)
1 总 则
1.1为了规范涉税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涉税档案是纳税人在税款缴纳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税款缴纳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涉税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职责分工
2.1涉税档案由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和立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2.2未设置档案管理部门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涉税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3 档案范围
3.1凡记录和反映税款缴纳活动直接形成的文件、报表、凭证、文书以及相关的其他文字资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均属于涉税档案的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1)税务登记类:包括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变更税务登记表、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通知书等,以及附列资料。
2)会计核算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系统使用说明书等,以及附列资料。
3)纳税申报类:包括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等,以及附列资料。
4)税款缴纳类:包括税款缴款书或完税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通知书,退税申请表、税收收入退还书等,以及附列资料;
5)发票管理类:包括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准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发票准购数量变更申请表,己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缴销申请表,自用发票印制申请书,代开发票申请表等,以及附列资料。
6)税务稽查类: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以及附列资料。
7)行政处罚类: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及附列资料。
8)复议诉讼类:包括复议决定书、各种诉讼文书等,以及附列资料。
9)涉税文件类:包括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合同或协议,其他涉税事项备案报批报告等,以及附列资料。
10)涉税证照类: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副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附列资料。
3.2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内控管理要求确定涉税档案归档范围。
3.3归档的涉税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4 档案立卷
4.1归档的涉税档案应当为原件。
4.2涉税档案可以按照年度或者涉税事项分类立卷。
4.3涉税档案应当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便于查询。
4.4涉税档案立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4.5电子文件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5 档案管理
5.1涉税档案保管要安全有序,纳税人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确保涉税档案不丢失、损坏、泄密;
5.2原则上,涉税档案不对外借阅和查询,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6 档案保管
6.1涉税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的保管期限为15年,短期为5年。
6.2纳税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涉税档案的保管期限。
7 档案销毁
7.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涉税档案进行鉴定。
7.2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销毁的涉税档案,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审核审批的相关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涉税档案保管。
7.3经鉴定,对已到期但仍有保管价值的涉税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涉税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意见,经审核批准后予以销毁。
7.4销毁涉税档案应当由双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签字确认。
8 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纳税人应当进行涉税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涉税档案的电子化,实现涉税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附件:涉税档案管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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