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9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税相关问题请示》(金地税发[2013]2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行政策中无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制定军转干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经与省局沟通,在有关政策尚未明确前,凡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