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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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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609
发文单位: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中小企发[2013]11号
文件名: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中小企发[2013]11号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中小企发[2013]11号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中小企发[2013]11号
  全文有效
  2013-6-13
  为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在省中小企业厅备案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二)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责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有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由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初审,通过初审的担保机构名单上网公示5日。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担保机构,由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由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从入围财政局招标范围内的审计机构中招标确定,审计费用由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支付。
  (三)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会议。
  (四)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地税局根据专家会议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共同行文上报。
  四、前期已列入免税名单的担保机构,提供免税期间内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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