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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视角下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架构设计研究——以 X 集团并购项目为例——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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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视角下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架构设计研究——以 X 集团并购项目为例

张瑶

摘 要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发展能力也逐步提高, 随之也产生了大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本与资源配置的需求,而目前海外投资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形式就是海外并购。近几年中,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热潮不断升温,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当前中国经济从超常态发展到新常态发展的转折变化。然而,伴随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活动的增多,海外并购活动在为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对中国企业来说能否在把握机遇的同时,能否准确地识别和把控并购活动中税务风险已成为成功完成并购的要点。在这其中,如何在并购时搭建出符合并购方投资目的,且既能合理控制集团整体税负,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税务架构则是把控税务风险的关键一步。
        本文将基于当前中国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税收环境,着重探讨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时的税务架构搭建问题。通过对控股架构的科学搭建、融资主体的合理设计以及利息费用的有效利用等方面降低企业海外并购的整体税负。为此,笔者先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涉及到的理论与常用方法出发,结合当前国内所得税的规定,阐述了交易架构设计环节的税务影响,并对该环节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做了先行提示。其次,笔者选取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架构筹划案例——X 集团的并购案例,分析了该案例不同并购架构设计方案下的节税效益与风险点。在控股架构设计方面,笔者着重介绍了整体并购方案的设计思路,并分析了该方案在并购各个阶段所产生的税务影响,同时根据整体并购方案的缺点进行再设计,提出了拆分并购方案;在融资架构设计方面, 则在控股架构设计的基础上,对资金筹集的方式与对经营层公司的整合方法进行了介绍。
        最终基于该案例的剖析,笔者针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环节的架构设计,从税务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化建议与风险提示。在控股架构设计方面,架构搭建的关键在于基于海外利润汇回方式与集团商业战略选择的考虑,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但需要注意该环节伴随的居民资格认定、境外所得抵免限制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在融资架构设计方面,其主要税务筹划方法就是利用中间控股公司的优势进行债权融资,但还要在此基础上注意标的国资本弱化方面的规制,同时加强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避免遭受税务机关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的审查。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从资本输入模式向资本输出模式的转变,以及一带一路”政策的提出与不断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对外投资的各类项目也逐渐增多。而在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众多项目中,通过海外并购进行投资的模式相较于绿地投资模式,在产业结构优化、国外资源利用、先进技术学习等方面的优势更为突出, 因此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热潮亦愈演愈烈,促使着中国企业的运作呈现出全球化态势, 企业的集团资源分布和关联交易网络也愈加复杂。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 2016 年共同发布的《2016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显示, 当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并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的领域成为关注焦点。公报数据同时显示,2016 年全年,我国共有 742 起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海外并购项目,全部交易金额高达 1072 亿余美元,共涉及 73 个国家和地区的共 18 个行业大类。在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企业对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与信息传输、软件分别实施并购项目 109 起和 197 起,占中国境外并购总数 14.7%和26.6%。同时,也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海外并购项目对全球价值链布局和中国相关产业转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时,在税务尽调、交易架构、税务优化整合等各个环节均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税务挑战。这其中海外并购交易架构的设计,不仅会影响到并购企业当前交易的税负成本,还会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情况产生重要影响。但与此同时, 当前国际税制变革层出不穷,而很多中国的跨国企业仍缺乏全球税务管理的经验,国际税收政策不断变革给企业带来了众多税务遵从方面的挑战。而且,海外并购交易架构的设计也因其涉及的税务问题较多早已引起了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成为各个国家税务当局的稽查重点。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要求当下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决不能忽视交易并购架构设计所涉及的各类税务问题。

二、研究意义


        海外并购,架构先行。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应当结合集团未来的商业战略安排,通过对并购标的国相关税务法规、所涉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相关税法研究,设计出科学的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从而提高并购中与并购后期经营的税收效应与资金利用的灵活性。
        首先,科学有效的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可以在满足买卖双方并购策略的前提下, 避免掉不必要的税务损失,从而使得契约双方税收利益得到最大化。具体来说架构方面的筹划,不但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获得税收抵免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降低境外股息、利息汇回中国时的税务成本,而且还可以获得国内方面税收的递延。
        其次,未雨绸缪地搭建好有效的并购架构也可以为标的企业并购重组后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做好提前规划。例如,可以为中国企业跨境资金调配、在境外的整体布局、部分地区的业务管理以及未来业务剥离与整合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因此,并购架构方面的税务筹划作为获得节税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引起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更多的重视。从税务视角出发研究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架构设计筹划,颇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如图 1-1 所示是本文的研究路线图,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以及文章的结构框架与研究方法,并指出了本文相较于以往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则先是对海外并购与税务架构筹划的相关概念做出了界定,然后对税务视角下海外并购架构搭建所涉及的相关理论与常用方法进行了归纳梳理,同时整理归纳了一些有影响力的海外并购税收筹划方面的中外文献。

        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企业在并购中与并购后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并对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税务架构搭建可能涉及到的税务风险做了初步分析。

        第四部分则是对 Y 公司并购 X 集团的具体税务架构设计的详细分析。在控股架构设计方面,着重分析了整体并购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方案在并购各个阶段所产生的税务影响。同时,根据整体并购方案的缺点进行再设计,提出了拆分并购方案。在融资架构设计方面,则主要介绍了在间接控股架构下并购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对经营层公司的整合安排。
         第五部分则结合 X 集团并购案例所采用的架构设计方法及其税务影响与风险,就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的设计的要点与相关风险的防范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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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 研究路线图



二、研究方法


        论文基于当前中国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税收环境,着重探讨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框架搭建方面的税收筹划方法。同时选取目前在中国海外并购中占比最大的制造业行业并购案例,理顺架构设计中的税收成本与风险,提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架构搭建的税务筹划建议。论文在研究与论述过程中采用了以下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对国际税收相关概念与课税理论,以及企业海外并购所涉及到的中国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归纳,并针对上述规定做出了海外并购的税务筹划风险提示。同时,还就案例涉及的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各国的所得税规定进行了分类整理。


(二)比较研究法

        本文在对海外并购案例分析时,先是对案例所涉外国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设计了多种税务架构设计方案并分析了不同方案下税务影响、筹划前后税负对比分析以及方案的税务风险提示。

(三)案例研究法

        理论联系实际,以 X 集团的海外并购项目为例,针对性地设计出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架构的不同方案。同时,就各方案的典型税务影响以及所得税税负成本进行预设分析,据此分析出不同方案设计的优缺点与其中的税务筹划风险。最后,据此提出了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税务筹划时通常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第三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在以往的跨境并购或海外并购税务问题研究文章中,学者们大多是以整个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为主要分析内容,着重于梳理并购前中后各阶段面临的税务风险,又或是针对我国海外并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研究探讨。本文相较于以往的海外并购税务筹划文章有如下两点创新:

一、角度创新


        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时,在税务尽调、交易架构、税务优化整合等方面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税务挑战。而并购架构方面的税务筹划不仅会影响到并购企业当前交易的税负成本,还会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情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交易架构的搭建,成为众多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最为关注的环节,本文将目光聚焦在该环节的税务影响, 并据此提出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方法创新


        以往有关海外并购税收问题研究的相关论文只是针对当前国际税收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总结,脱离了海外并购的实务操作。本文则将在当前中国企业面对的国内外税收环境的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梳理不同并购税务架构设计方案下的利弊。在案例选择方面,本文所选取的 X 集团的并购案例涉及多层境外架构、避税港、内保外贷融资等常见企业海外并购税务难题,典型性较强。而且,案例涉及新加坡、印尼、泰国等躲过税收政策,与我国企业当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潮契合,其实践意义也较大。在税务架构设计方面,笔者针对 X 集团原有的整体并购的控股架构设计的缺点进行再设计,由此提出了拆分并购方案。在融资架构设计方面,在基本的筹资方式安排中加入了经营层的整合安排,使方案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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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9 11: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一、概念界定

(一)并购的概念与分类

        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一定方式获得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或资产,已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行为,具体有合并(也称“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我国税法中对于并购比较全面的解释规定在财税[2009]59 号文中。
        合并是指两家及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其中某一家企业中或再新设一家企业,原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则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具体涵盖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具体方式。新设合并是指原本的两家企业则均被注销,而将两家企业的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转移到自己企业内部,该合并模式下仅被转移净资产的企业会被注销。
        收购是指某一企业用现金等各类资产购买另一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该企业的控制权,具体有资产交易与股权交易两种模式。资产交易模式下,收购方将会取得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要注意还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收购方在收购标的资产时,要保证资产无论是在实体还是在法律上都应当完整无争议。简单来说,对于资产上所附的第三方的优先权,则应以解除就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界定,资产的归属应当是明确的。在股权交易模式下,完成收购后收购方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会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进而可行使相应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股权交易需要选择合理的支付工具,具体来说要求收购方应在收购股权时明确股权对价为以此作为甄选依据。具体落地的支付形式则按照根据收购方的财务状况和其承受能力决定。

(二)海外并购及其税务架构筹划

         跨境并购,包括跨境兼并与跨境收购两种形式,是指某一国的企业(即被并购企业),通过一定的渠道与支付手段,兼并或收购另一国的当地企业(即并购企”)。跨境并购在我国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具体形式详见本文第三章介绍):外资并购,即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海外并购,即我国企业对海外企业的并购。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种形式“海外并购”。
        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进行税务架构(Tax structure)是指为了使企业海外并购时的国际税负总和最低且满足海外并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保留并购后公司重组与资本运作的灵活性,通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一系列的特殊载体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而进行合理的架构设计安排。从目前的实务角度出发, 一个科学的税务架构应该至少包括两个部分:控股架构(Holding structure)与融资或资本架构(Capital structure)。
        控股架构筹划旨在充分理解集团商业战略与投资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并购标的国的实际情况,对集团并购的整体控股架构进行设计与搭建,从而达到降低海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派发例如或出让股权时而产生的税负成本。融资架构筹划则是指通过债权利息的税前扣除、离岸资金管理、外汇管理、现金池管理的手段合理降低融资环节产生的税负成本。

二、海外并购税务架构设计的相关理论

(一)国际重复征税理论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经营的纳税主体或不同跨国经营纳税主体的相同课税对象,征收了类似甚至相同的税种,可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如位于中国的甲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了分公司乙公司,那么乙公司则应被视为境外的法人主体。一方面,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应就其海外经营所得在投资标的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与流转税,而且当甲公司的境外收益汇回国内时, 其境外分公司所在国很可能还要被征收预提所得税。另一方面,因甲公司同时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按我国税法规定应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两国的税务机关均对甲公司的海外经营收益的部分征收了所得税,造成了重复性征税现象。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有内在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主体的同一经济源头课税, 而这两个纳税主体又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例如,位于中国的集团母公司甲公跨境并购,包括跨境兼并与跨境收购两种形式,是指某一国的企业(即“被并购企业”),通过一定的渠道与支付手段,兼并或收购另一国的当地企业(即“并购企司在境外 100%控股一家子公司乙公司,一方面,乙公司将就其全部经营所得在其所在国相应地缴纳所得税与流转税。当其在国外产生的税后利润将被分配回在中国的母公司甲公司时,一般而言乙公司的所在国还要就甲公司获得的股利收入征收预提税。另一方面,按照我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规定,甲公司还应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境内所得税。因此,乙公司的经营所得的部分,就分别被征收了外国的预提所得税与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造成重复性征税。
        虽然国家层面签订的税收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压力,但目前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仍较为严重,尚未完全消除。因此,为进一步减除海外投资税负成本税务筹划仍是当前进行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必修课。
(二)实质性课税理论

        实质性课税原则又可以被称为“经济实质原则”,是反避税行为中常被提到的一个原则。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当某项经济活动中的“形式”与其“实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不应过分纠结与其外在“形式”表现,仅仅根据外观和形式来判断该由谁来纳税。而是应该找寻“实质的归属人”,并就其“实质”内容进行课税。当前学者们对于“实质”的内容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这是为法律层面的实质,另一种则强调这应该属于经济层面的实质(对应上文的“法律性重复征税”与“经济性重复征税”)。
         我国企业并购中反避税方面的诸多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以此来规制并购中的偷税漏税现象。如财税[2008]121 号文中的“资本弱化”规定,财税[2009]125 号文、国税[2010]1 号文中的“税收抵免”规定,以及国税[2010]6 号文对投资损失的处理规定等,文章第三部分会有详细介绍。

(三)MM 资本结构理论

        初始的 MM 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当不考虑所得税的存在时,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债权融资其企业价值都等于经营利润与其风险对等的收益率的比值。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发生较大变化,企业价值的大小不会受负债水平变动的影响。而修正后的 MM 理论则考虑了所得税方面的影响,该理论认为由于债务利息挡板作用,企业的负债程度越高企业价值也会逐步提升。根据修正后的MM 理论,在不违反并购标的国税务规定前提下,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应尽量采用债权的方式进行并购融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支付债权融资的利息时,其中一部分是通过应缴所得税支付的, 尤其是在一些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这部分支付尤其明显,这是海外并购的企业降低税负的有效办法。当然,目前很多国家会对关联负债经营的行为有所限制,本文将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节进一步阐述。

第二节   
海外并购税务架构设计的常见方法


一、控股架构设计

(一)控股架构设计目的

        以并购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的方法以及境外股息汇回的方法是目前跨国企业收回现金流的常用选择。海外并购项目控股架构设计,其实就是在对境外企业股息收入免收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平台,平台先将海外经营地赚取的利润分配给中间控股平台,中间控股平台之后再分配回国外母公司。
        海外并购控股架构设计目的是为了在充分了解企业经营计划与投资目的的前提下, 针对并购标的国的实际经营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对集团的现有整体控股架构进行设计, 以达到减少子公司向其控股母公司派回利润或者转让股权时而产生的税负成本的目的, 帮助企业实现海外并购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二)控股架构设计方式

        控股架构设计主要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直接投资是指境内的母公司直接向国外的投资标的公司进行投资,而间接投资是指境内的母公司先在境外设立一家或多家中间控股公司或投资平台,之后再由该公司向投资标的公司进行投资的方式。
        当境内的母公司并购国外的某公司,且与该公司所在国尚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 如果采用图2-1 所示的“直接控股架构”,那么未来标的国公司派发股息或汇回利润时将会面临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假如境内的母公司不直接并购标的公司,而是在与母公司所在国与标的公司所在国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即图 2-1 所示的“一层控股架构”)。此时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母公司可享受到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优惠。
        图 2-1 所示的“两层控股架构”常被又被称为“脚踏石 SPV”,图中的中间控股公司 B “一层控股架构”类似,一般设立在享有较多双边税收协定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而中间控股公司 A 则常被设立在对某些类型公司实行税收优惠的国家。在两层控股架构的设计下,境内的母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不仅能获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还可以享受到缔约国国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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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直接并购,间接并购的控股模式具体有以下优势:
        第一,灵活利用综合限额抵免法3。企业在采用综合计算各子公司的抵免限额时较之分别计算方法能够获得更多的税务收益,而且设立中间控股平台,还能进一步增加跨国纳税主体的税务抵免限额;第二,合理适用税收协定的税务优惠政策。运用中间控股公司与并购标的所在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税方面的优惠条款,减轻集团在股权转让、利润回流等环节的税负;第三,资金使用效率与资金的流动性较高。以境外投资平台作为集团现金池,当中国企业需要的时候可将现金及时汇回境内;第四,可获得中国税收的递延。推迟缴纳股息与资本利得方面的国内所得税,从而获得递延税款的时间价值,使留存在中国境外的现金达到最大化。第五,提高未来退出投资的灵活性。在间接控股的架构下,可选择在目标公司层面或中间控股公司层面退出;

(三)控股架构设计应考虑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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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 2-1 所示,间接控股架构下国外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汇回利润与派发股息, 将会经历上述五个征税环节。为了有效控制第二环节至第四环节的税负成本,中间控股公司的选择需要经历以下至少三个步骤的考量:
        首先,通常企业会首先基于企业的商业安排,针对并购标的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以及相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法规定的不同,同时考虑双边税收协定的安排,从而初步甄选出股息与资本利得方面的预提所得税率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
        其次,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以及商业法律方面的规定、外汇管制情况、文化与习俗等方面的影响因素,从而选择出一个投资环境较佳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海外投资架构中的中间控股公司的所在地,规避掉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最后。控股架构设计还要进行相关的成本费用方面的测算,假如实际维护控股架构的经营成本过高,那么也没有必要再进行股权架构设计了。

如表 2-2 所示,是当前国际上企业跨境并购基于上述环节考量后经常选择的控股架构平台所在地及其优缺点的分析,这一部分的分析将为本文后续案例的架构设计方案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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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架构设计

(一)融资架构设计目的

        以中国企业并购印度尼西亚的公司为例(印度尼西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假设印度尼西亚的子公司当年的经营利润所得为 1000 万美元, 如表 2-2 所示,两种不同融资方式下的实际税率相差 10%。结合本文第二章的 MM 理论基础,不难发现采用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海外并购税收效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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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并购项目债权融资架构的设计,简而言之就是在不违反海外并购标的所在国资本弱化限定的情况下,在不对国外利息支付环节征收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或者国际财务公司。将原由境内母公司借款给海外实体经营的子公司的款项,由该公司进行贷款或转贷。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或国际财务公司支付利息,控股公司再将其转给境内的母公司。
        通过上述安排,一方面可以免除并购标的所在国向中国企业支付利息时被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另一方面,通过资本结构方面的筹划安排,可使相关的利息费用可在并购的实际经营公司层面即获得税前扣除,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实际经营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此外,中间控股公司或国际财务公司可将利润暂不分配给中国母公司,起到延迟缴纳利息部分的境内企业所得税的作用,避免上述资金频繁出入境可能引起的税务与汇兑成本。

(二)融资架构设计的方式

        当然针对于不同国家的标的公司与资金筹措安排及路径,融资架构的设计的选择也各有不同,而“内保外贷”就是企业海外并购常用的融资方式。所谓“内保外贷” 是指,境内的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的海外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而由境外的金融机构给境外子公司发放相关贷款的融资方式。
        如图 2-2 所示的“直接贷款”与“内保外贷”融资安排中,先要明确的一点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选择要满足: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与并购标的公司所在国、境内母公司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从而可以享受到较低的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在上述基础上,直接贷款方式下中间控股公司(或财务公司,下同)作为直接的贷款主体, 在境外银行获取贷款后收购标的公司。在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规定下,中国控股公司在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时通常可以以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率纳税甚至是免交利息预提所得税
         在“内保外贷”的融资方式下,中国母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担保,并通过境外银行提供给中间控股公司,再由该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股权。在“内保外贷”的融资安排下, 除可以获得税收协定的预提税方面的优惠外,还克服了中间控股公司由于自身资信问题难以获得大量收购资金的融资困难。
         此外,如果将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在标的公司所在的国家或地区,那么中间控股公司通常可以与标的公司进行亏损结转。如果此时标的公司有足够的税前利润用于利息扣除,那么中间控股公司支付给境外银行的利息还可以用于抵减标的公司的税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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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架构设计应考虑的影响因素

        不同于控股架构的设计,融资架构筹划主要的关注点在于:税前利息扣除、资本弱化规定以及其它资金运作方面税务筹划方法选择的影响。具体来说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权衡:
        首先,要考量中间控股平台或者财务公司所在国,与并购标的公司所在国、母公司所在国之间,是否有关于利息预提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协定安排;其次,还要重视标的国关于反避税的税收规定,特别是资本弱化、转让定价方面的限制。防止税务机关将中间控股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利息划分为权益工具,而导致相关利息费用无法在税前扣除。据此,才能选择出最佳的融资方案以提高资金融通的灵活性,降低资金流动和使用的成本。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文献
        国外对海外并购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不仅要远远早于国内,而且国外企业也比国内企业更为重视海外并购税收筹划的环节。早在 1935 年,发生在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期特大公”案就被普遍认为是最早的税收筹划案。

(一) 海外并购的税收制度

        Ahmed Riahi-Belkaoui(2004)为探究跨国公司海外并购重组实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关联性,以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为实证分析对象,得出了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的结论。

        Zhanar Kasymbekova (2005)重点研究了双边税收协定在税收争议解决中得作用, 并主要针对双边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反避税环节上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究。
         Li(2016)指出跨境并购因为除涉及到国内税收法规外,还会涉及到的较多国外税收规定,因此会面对更加复杂的税务筹划环节,而且能否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将成为整个并购交易过程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一步。他分别研究了四种不同交易模式下的跨境并购税务筹划方案,并得出并购方更偏向于选择股权收购交易方式的结论。

(二) 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

        Mark Atkinsons(2002)详细地探讨了转移定价的理论发展历史与当前现状,并就其条文规定、操作流程、操作方法等进行了阐述,同时还就跨境并购过程中如何应对税务机关方面的稽查风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Donald T. Nicolaisen (2013)认为企业并购活动的税务风险管理主要应关注并购重组最新的法规的调整,尤其要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从而尽量避免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
         Jim Mac Lean(2013)指出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所采用的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目的不应仅仅着眼于与现金流量的增加以及相关成本的降低,而是应该着重去避免企业税务筹划所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风险,从整体上把控成本。此外,他还提到跨国公司并购重组税收筹划应该有益于企业集团整体的长期发展战略,切不可仅仅满足于合法合规或者一时的节税收益。

(三)海外并购的税务架构筹划

        Eckbo(1983)企业在进行并购税务筹划时可借助债权融资的税盾效应,通过增加并购融资中的负债占比和税法递延亏损条款等,合理降低税负成本,达到税收最小化的目的。
        Dhammike Dharmapala(2008)主要研究了为实现最大节税效益,跨国公司如何在经营时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并提出了自己的筹划方案。
Alfons J. Weichenrieder   Jack Mint(z  2013)从企业海外投资的投资架构设计出发,详细地分析了不同架构设计下的税收影响,并从公司治理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二、国内研究文献

(一)海外并购的税收制度

        在国内所得税关于海外并购的规定方面,赵晋琳(2012)在归纳了美、英等国与我国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上的差异的基础上,从我国企业跨境重组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于当前我国企业跨境重组方面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举措与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
        雷霆(2015)的文章则以税务筹划的实操案例为基础,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涉的所得税税法规定予以详细地归纳整理,具体涵盖了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的问题、居民企业的境外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企业海外并购的交易架构搭建问题等。
        在海外并购反避税问题研究领域,杜秋娟等(2014)在对我国目前关于反避税相关规定归纳的基础上,着眼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以运输条款以及税收协定所产生的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剖析了税收协定与反避税政策之间的相关关系。同时选取实际案例予以分析,详细地阐述了跨境重组股权转让中反避税政策所带来的具体影响。
        国内关于海外并购税收制度的探讨更多地则是集中在,以 BEPS 行动计划为主体的国际税收制度上。廖体忠(2014)深入研究了 BEPS 行动计划在各领域规则制定的特点,具体从计划的内容、时间表以及计划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同时探讨了 BEPS 行动计划对我国税法政策与税收协定制定的影响与目前我国跟进的具体情况。
        王素荣(2017)不仅总结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亏损结转等方面的税收规定,而且归纳出了上述国家在转让定价、境外税收抵免以及资本弱化等涉外税收规定的特点。同时结合这些国家的税制特点,提出了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税务筹划方面的具体建议:明确投资标的所在国在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的规定上的认定;详细掌握投资标的所在国资本弱化方面的规定,并据此设计好融资架构;为降低经营期投资收益预提税税负,要在交易前设计好控股架构等。

(二)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

        在海外并购税务风险问题的文献中,很多学者对海外并购的全流程的风险进行了梳理。例如,叶红、尤姜等(2015)详尽梳理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在项目开始、谈判、整合以及最终退出中经常遇到且很容易忽略的税务风险,此外还针对各类税务风险产生的缘由、所造成的税负成本大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对各类税务风险提出自己的应对之策。类似地,李丹、丁志勇(2017)立足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整个流程规范,对并购前中后三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挑战作出较为详尽的提示,并据此提出了尽职调查、人事安排和项目管理等具体的应对之策,从而提高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落地成功的概率。
        更多的学者则是以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或并购时所遇到的税务问题为导向, 再次基础上分析其中的税务风险点。较为典型的例如,朱青2012)总结了当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所要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能否获得我国的税收饶让;二是,能否满足三层持股架构与 20%的持股比例要求,进而能否进行国外的税收抵免;三是,能否按照投资标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享受到预提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李文青(2014)则更为详细地探讨了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采用的几种投资设计方案,同时归纳出了控股架构设计中特殊考虑事项及其税务法律风险点,并针对这些风险点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实证研究方面,王一舒等(2013)从微宏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涉及到的税收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同时结合对有关专家的访谈建议,搭建起了海外并购税收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最后,依据模糊综合判断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了海外并购税收风险的评估模型,并予以实证分析验证。
        企业海外并购的税务问题也会因并购标的国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也有学者以并购案例为基础,尝试梳理不同并购标的国并购案例下的税务风险问题。较为典型的有,王文静、褚方圆等(2017)根据中国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收购油气企业的案例,阐述了企业跨境并购常见的几种股权架构模式,并且结合并购的各个流程环节归纳出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并据此提出防范管理的相关建议。

(三)海外并购的税务架构筹划

        首先是针对于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税务筹划动因方面的研究,童锦治(2009)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她认为企业在进行跨境重组税收筹划时,其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实际纳税负担的最小化,而是应该实现整个企业集团层面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她从实行税务筹划企业的生命周期、财务经营活动以及不同税种等多方面,对在不同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务筹划的具体运用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次,更为重要的则是目前应用性较强的几种税务架构筹划方法的探讨,比较典型的有,秦伟宏(2009)将关注点着重放在了企业海外投资的控股架构设计与融资架构涉及两大问题上,总结了多个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税务架构的设计经验。同时结合实务操作,通过对特殊载体公司的设立安排,使我国投资主体进行海外投资时的国际税负总和降到最低,进而达到海外投资税务架构设计的最初目的。
        朱敏(2013)更为关注在企业海外并购时“税收安全港”的合理利用,同时在分析当时国际常采用的并购重组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跨国公司跨境重组的几种主要途径,归纳出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税收筹划几种具体操作方案,同时分析了不同方案下所涉及的税收风险。
        王素荣、付博(2016)则深入研究了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税务架构的设计问题,在多个海外并购案例分析的上,探讨了控股架构设计与债权融资架构设计的税收效益,并针对如何更加合理科学地进行税务架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最后,当下关于海外并购税务架构方法的研究更加细致,主要体现在针对不同并购投资标的国的税收环境而设计方案,例如黄富成、王鹏(2012)为给中国企业并购英国企业的投资策略提供税务架构方面的参考,针对于中国企业股权收购英国企业所涉的收购主体的筛选、控股架构的筹划、融资架构的安排等一般性税务问题进行了探究。

三、文献述评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在很早就关注到了企业并购尤其是跨境并购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利用税收协定网络和负债税务挡板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理念。同时,国外学者也更为关注跨境并购税务筹划与国内税收规定及国际税收协调之间的关联性。
        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专家学者在以往的跨境并购或海外并购税务问题研究文章中, 大多是以整个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为主要分析内容。而且多关注于并购前中后各阶段面临的税务风险问题,或是针对我国海外并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研究探讨。在海外并购税务架构设计方面,当前越来越多的研究从当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热潮出发,将目光聚焦于根据不同并购标的所在国的税收规定特点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与此同时,从政府角度研究跨境并购所涉税务规定的文章则更多地关注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尤其是关于 BEPS 行动计划内容与应用方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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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9 15: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我国关于海外并购的所得税规定

第一节  并购中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不同并购方式的税收规定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在本文第二章的海外并购基本概念中,笔者已经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收购的两种模式,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两种模式在纳税义务方面的规定。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具体有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这两种区分。仅就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项目常涉及到的公司股东而言,被并购方取得转让收益时,需按规定缴纳 10%(减 10%的税率)的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税收要由并购企业代为支付。
        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为被收购公司。与股权收购相比而言,资产收购属于更为普通的资产交易行为,实际并不涉及公司的股权,而仅涉及所需资产。同于上述规定,如果目标公司取得转让所得,也需由并购企业代为支付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表 3-1 所示的中国企业跨境股权并购的几种交易类型中,大体可分为“境外-境”、“境外-境外”、“境内-境外”三种类型。根据财税[2009] 59 号文第七条规定,除表 3-1 中的第三种类型我国税务机关没有管辖权外,其他几种类型均在 59 号文的规范之中。看似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并不在 59 号文的规定之中,但在表 3-1 的第二种类型——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给另一家居民企业,经常出现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务之中,因此 59 号文的相关要求仍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截屏2021-05-19 下午2.26.09.png

        根据财税[2009] 59 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要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于特殊性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特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合理的商业目的规则;并购的比例规则;连续性经营规则;股东权益连续性规则;支付比例规则。详细的规则内容可见 59 号文,本文不再一一阐述。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的具体不同详见表 3-1 所示:

截屏2021-05-19 下午2.26.52.png

(三)相关税务筹划的风险提示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税务筹划时可能会面临重组税务处理筹划风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企业无法满足任意一条特殊重组规则的要求,将无法进行特殊重组活动的税务处理,而只能进行一般性重组的税务处理,而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带来的政策优惠。此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压力就会提高,而对于现金不多的企业,这大概率会导致其破产。

二、资本弱化的规定
(一)资本弱化的规定

         企业并购在进行规模较大的海外并购时,常常需要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来确保获取充足的资金,但过高的负债比例会让股本承担非关联方经营风险的能力下降,进而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税收利益。具体而言,企业投资者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在融资时提高债务融资的比重,降低股权融资的比重,这一现象常被称为资本弱化。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从其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超过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的规定标准,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后续的财税[2008]121 号文4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即国税发[2009]2 号文中对资本弱化这一税制还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关联企业的规定;安全港比例;适用客体;利息的范围;例外情况。

(二)相关税务筹划的风险提示

        在海外并购的融资架构设计时,不能盲目利用利息税前扣除的税收挡板效应而无节制地使用债务融资。首先,债务融资相比于权益融资来说会给企业带来更高的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甚至大量的债务负担也容易导致企业破产。其次,为防止纳税人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融资安排,提高负债占比,进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均就上述的资本弱化现象出台了相关的反避税规定。结合OECD 制定的《资本弱化政策》,当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和和安全港规则对海外并购的债券融资方式加以限制,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切不可无限制地使用负债融资。
第二节  
并购后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避免重复性征税的规定
(一)税收抵免与税收协定

1、税收抵免
        作为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税收抵免具体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主体的国内外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主体就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部分或全部,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境外税额抵免具体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式。
        直接抵免是对进行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范围在总分机构之间。具体指企业作为纳税人在境外就其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额,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其中的“境外所得”不仅包括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还涵盖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财产转让等。
        间接抵免是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范围在母子或者母子孙机构之间。具体指,母公司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允许,母公司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子公司就其分配的股息前利润而缴纳的国外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间接负担的部分, 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还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抵免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满足 20%的直接或间接的最低持股条件。

2、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主要用于协调国家间税收关系,是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要求本着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来出处理彼此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跨国纳税主体征税事务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三个理解要点:其一,国际税收协定签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处理跨国纳税主体的征税矛盾,预防和避免偷税漏税与双重纳税等现象的出现;其二,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法律效力,签订这一条约或协定的需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其三,国际税收协定调整的范围也比较广, 不局限于国家主体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主体之间的征税与纳税关系。
        在当下一带一路”的政策背景下,我国所缔结的涉外税收协定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例如中外税收协定更加着眼于解决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税务争端,解决跨境贸易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税收难题,以带动沿线跨境贸易活动的积极性。

(二)我国在税收抵免方面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境外税收抵免方面的规制的主要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 号文,国税[2010]1 号文以及 2017 12 月出台的财税[2017]84 号文中。我国税法对境外已纳税部分允许限额抵免,汇总纳税时再补缴差额。在限额抵免比例规定方面,具体的限额比例要求境外已纳税总额要低于中国法定税率25%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这一比例为15%。
        在限额抵免方法的规定方面,2017 年以前,我国的抵免制度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每一个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所得,以单个国家为单位分别计算抵免限额。自 2017 年1 月 1 日起,根据财税[2017]84 号文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在现行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且方法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

1、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虽然没有独立的纳税地位,但无论其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都应计入境内总公司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具体计算时境外分支机构的收入可先扣除取得这部分收入而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相互抵减,只允许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收入进行弥补。
        所得税的减除重复征税,一般来说是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予以解决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所得的直接抵免同样也适用于非税收协定国。但是境外已纳税总额占比高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率( 25% 15%)的,企业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在境外多缴纳的税款。
2、境外子公司的所得抵免
        为避免母子公司之间的所得双重征税,我国税法明确了最低持股比例与间接持有层数限制的税收抵免规定。具体来说,持股比例要求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 20%及以上,规定层级为五层(2017 年前为三层间接抵免规定)的外国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回国内的部分,可视为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款, 并可予以在限额内进行抵免。
        目前在同我国的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了间接抵免的国家总计有 72 个,只有这些国家在满足持股比例前提的要求下可适用上述间接抵免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境外的直接与间接可予以抵免的总和,会远大于中国的所得税税率的规定,而企业需自行负担超出比例的部分。
         此外,针对于利息收入部分。对于中国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在绝大多数国家会被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从 10% 30%不等。与此同时,我国税法规定这部分境外利息收入也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将会造成重复性征税。针对上述现象, 我国税法规定,中国企业可就其从境外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境外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当前,国际通用分享原则来制定减除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目前在我国已经签订的 101 个税收协定中,利息所得来源国有 4% 15%不等的七档比例。
(三)相关税务筹划的风险提示

        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很多中国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架构设计时就只是简单地针对于并购标的所在海外的经营实体进行筹划,却并未关注到并购标的公司所控制的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即其公司架构中存在着“中国母公司-境外子公司-我国孙公司”的“中-外-”夹层结构。
        根据本文上述的规定可知,在这种控股架构下,国内的孙公司在境内所交纳的所得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当中国母公司获得来源于境外孙公司以股息方式转移的利润时,应当按照股息总额 25%来缴纳所得税。而这样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利用到可以利用税收抵免的相关政策,本应该避免掉的税务成本没有得到控制。
        假如我国公司在设计并购结构的过程时,提前注意到这个夹层结构,就可以在不影响的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利用我国境内公司直接并购标的公司控股的中国公司。如此以来,我国境内公司可在并购之后直接拥有境内该公司的股权,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要求(中国居民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通常属于免税项目),就不需要再在我国交纳所得税,节税效益明显。

二、反避税措施
(一)BEPSBEPS 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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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基侵蚀和和利润转移5“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可简称为 BEPS), 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当前国际税收规则上的缺陷,以及各国税制上的差异与漏洞,而减少跨国经营的全球总体税负,而造成的全球各国的税基遭到侵蚀。
        BEPS 行动计划则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集体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进的多项国际税收改革项目。其计划的每一项都是针对于目前现行税收规则或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并就各国国内税法挑战以及国际税收规则提出相应建议, 以便各国在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上达成一致。2015 10 5 日,OECD 发布 BEPS 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具体包括十五项行动计划报告和一份解释性声明。如 3-3 所示,笔者整理了 BEPS 行动计划中影响企业海外并购税务架构设计的部分行动计划安排,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6中的很多规定就是脱胎于这几项行动计划的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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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表 3-4 所示,笔者整理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针对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一系列的避税行为所进行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其中资本弱化部分已在上文中介绍过, 下文将针对海外并购涉及到的反避税措施予以介绍。


(二)受控外国企业

1、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落实 BEPS 的第三项行动计划,目前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简称CFC)的概念,即 CFC 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国企业通过一系列不合理商业安排,在低税率国家或者避税天堂建立中间控股平台,从而使境外利润少分配甚至不分配而保留在外国子公司,延迟或逃避在国内的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由居民企业设立的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所得税率低于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且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该外国公司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受控公司。“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税率水平7”,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 25% 50%,即 12.5%“受控外国企业”中的“控制”有明确的控股比例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该比例标准,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仍属于“控制”概念的规制范围内。

2、相关税务筹划的风险提示
        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主要会影响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时投资架构的税务筹划,如果一家外国公司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留存在该公司的利润,如果在没有合理的经营需求的理由,而不对中国母公司进行分配时,从税务角度会被视同已做分配而被征 25%的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图 3-1 即为受控外国企业认定及税收影响的分析过程。

截屏2021-05-19 下午3.01.46.png

(三)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1、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资金短缺困难的出现逼迫企业经常会选择债务融资行为,在债务融资方面除本文前述的资本弱化规定外,国际税收实践中还采用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式进行避税安排。为响应 BEPS 第六项行动计划中对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的最低标准建议,我国政府也在与其他各国签订税收协定中加入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从“受益所有人”8的概念与合理商业目的条款两个角度予以规制。
        滥用税收协定,具体是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纳税主体,通过在已签订相关税收协定国一方设立公司或其他法人的方式,来取得协定覆盖到的利益。其中,受益人是指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且对所得及其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支配权与所有权的人,具体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社会团体,但需要明确的是导管平台或者代理公司等不属于受益人的定义,这类主体一般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2、相关税务筹划的风险提示
        随着 BEPS 行动计划成果的逐步落地,利益限制条款、主要目的测试条款与限制导管公司规则与融资导管安排9等多项反避税措施被采纳至我国双边税收协定中,一旦中间控股公司因无实际的经营活动安排而被认定为导管公司,将不属于协定规定的受益人,从而无法享受到税收协定的待遇。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应充分了解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与并购标的国顺应国际税收规则的各类举措, 尤其要做实中间控股公司的实质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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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9 15: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X集团并购项目的税务架构设计方案分析


第一节  并购交易背景与目标集团原架构
        甲公司与乙公司拟共同出资,通过向 Y 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以 Y 公司为投资主体并购 X 集团的 100%股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收购款主要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两种方式。
        X 集团的主要业务由 XMS XAC 板块分别构成,其中 XMS 为向某日本公司收购所得,XAC 板块由以泰国和东莞公司组成的 XAC-1 板块、以上海和台湾公司组成的XAC-2 板块,以及开曼公司控股的各区域销售公司板块组成。由于台湾法规限制,交易前台湾公司将被剥离出目标集团,台湾公司不纳入本次交易范围。具体架构情况可见图 4-1,本文所有的架构图中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00%控股。
        XMS XAC 板块内牵扯的公司均为 X 集团的旗下公司,X 集团在新加坡、泰国、台湾、印尼、马来西亚、上海及东莞 7 处共设有 10 个工厂,销售网络覆盖北美、欧洲及亚太地区。X 集团的运营实体公司主要是指控股架构中除销售公司板块以外最下层的若干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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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所涉国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简介

        X 集团子公司所在国家较多,但其实际经营子公司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且其所在国为新加坡的公司数量较多。具体涉及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下文简称为“印尼”)、马来西亚、泰国,下面将 X 集团各子公司所在地区予以详细介绍:
        所在地为新加坡的公司有:XAC,XMS 板块的 XMSH PL、XMS PL 以及 XMS SG公司,XAC-2 板块的 XSG、XHQ 公司,销售公司板块的 XGA 所在地为印尼的公司有:XMS 板块的 XID 公司;
         所在地为马来西亚的公司有:XMS 板块的 XMY 公司;
         所在地为泰国的公司有:XAC-1 板块的 XTL 公司与 XTH 公司;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X 集团中还有两家子公司的所在地在中国,这将对后续的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这两家公司为 XAC-1 板块的 XDG 公司,XAC-2 板块的 XSC 公司。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为揭示 X 集团各子公司在当地的税负情况,进而方便后续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务影响分析的展开,笔者主要从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亏损结转和资本利得税的具体规定入手,整理了上述 X 集团并购项目主要所涉国的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具体归纳见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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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所得税税率规定

        企业税负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所决定的,对于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而言还要考虑当地预提所得税的影响。结合表 4-1 的数据,通过测算可知(具体测算方法可见表 4-5),当预提税为 5%,并购标的国税率为 17%时,则海外经营实体的实际税负为 25%;当预提税为 10%,并购标的国税率为 17%时,则海外经营实体的实际税负为25.3%;当预提税为 10%,并购标的国税率为 25%,则海外经营实体的实际税负为 32.5%。由此可见,中国到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投资经营的公司的税负可能会高于中国国内经营的税负,当然具体还要结合并购标的国给予外资企业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展开分析,这也提示我们要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以降低这部分税负成本的影响。

(二)亏损结转规定

        企业经营利润弥补亏损的方式可分为两种,即税前弥补与税后弥补。税前弥补可以被视为一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又有亏损向前结转与亏损向后结转两种方式。实行亏损向后结转政策时,后转时间越长,对企业的优惠力度就越大。而对于实行亏损向前结转政策的国家,一般是通过将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退还给该企业,这相当于是增加了亏损企业的现金流,其优惠力度更大。
         通过表 4-1 可知,当中国企业并购新加坡子公司时,为及时获得当地政府的退税款,应及时按照其亏损前转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而并购的子公司所在国是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时,则需将后续企业经营的各项费用均摊在 5 年内,防止发生亏损但不能进行弥补。

(三) 资本利得征税规定

        资本利得主要是指企业在处置无形资产、厂房设备以及股权等所取得的利得部分。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资本利得的视为企业政策经营所得,归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印尼和泰国也不例外。相对来说,马来西亚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范围更为狭窄, 而新加坡则直接不予征税。资本利得税的规定主要会影响到中国境内企业未来撤出并购标的国投资时的税收影响,当中国企业投资于类似新加坡规定国家时,撤资出售股权时将没有这一部分税收的影响。因此,中国企业应善于利用各国资本利得征税上的不同,投资于股权出售免税或者参股免税的国家,减轻撤资时的税负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涉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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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当对 X 集团进行直接并购时会形成“中-外-”的控股架构,从而也会涉及到并购标的国税收抵免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于并购标的国而言,对居民企业境外税收抵免程度越大,相应地境内居民企业海外经营的税负成本就越小。目前我国已经与上述四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应当可以按照并购标的所在国的税收抵免要求进行部分抵免。

(二)资本弱化规定

         当前很多国家为了留住海外经营企业的税收所得,对债券投资的比例等均有所限定,但如表4-2 所示,新加坡、马来西亚(目前在制定中)、泰国却没有明确的资本弱化规则,我国企业并购上述国家公司时则应尽量选择采用债券融资的方式,以获得充分的税收实惠。当并购印尼的子公司时,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债资比例进行融资明确息税前利润等具体情况,避免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三)预提所得税规定

        预提所得税并不是一种实际的税种,而是指各个国家对外国纳税主体从本国获取的收益在不知道该外国纳税主体在外国净收益的情况下,预先扣缴的税款,是源泉扣缴原则的体现。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后赚取利润回流至国内母公司时,会涉及到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因目前上述四个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有所降低, 具体规定详见表 4-3。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于股息预提税,当我国企业并购协定预提税率为 5%以上的国家时,并购架构设计时应提前了解标的所在国与哪个国家或地区协定预提税率为 0,以此可以减轻相关税负成本。对于利息预提税,我国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进行具体测算国内贷款与国外成立财务公司间接贷款两种方式的税负成本,尤其是针对于经营实体在泰国的公司要额外注意。至于特许权使用费,因 X 集团并购项目中涉及不多,本文将不再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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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控股架构设——整体并购方案


一、整体并购方案介绍
        通过本文第三章与第四章第二节的所得税政策介绍,可知由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并购标的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度的存在,尤其是并购标的国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在 10% 15%时,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跨国经营收益被显著降低,为此产生了海外并购控股架构设计的税务筹划需求。本节主要就是从 X 集团并购项目中海外并购框架设计入手进行税务筹划,提出了整体并购方案的筹划思路。具体框架设计可见图 4-2。
        相较于图 4-1 而言,整体并购方案主要是分别在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各成立一家收购公司,负责具体收购事宜,具体可见图 4-2。之所以进行上述控股架构的设计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税务考量:

        首先,设立中国收购公司的税务考量。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当计算中国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海外收入需要减去与获得这些海外收入相关的费用,比如融资费用、投资费用等。中国收购公司获得海外股息收入,而同时相应的投资费用发生在投资公司层面而非中国收购公司层面,那么有理由主张在中国收购公司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不需要将这些投资费用从应税的境外收入中扣除。

        其次,设立香港收购公司的税务考量。基于 X 集团并购项目所涉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与香港当地的税法规定,香港收购公司在收取股息与利息时均可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协定优惠利率。同时,一般情况下,香港对于收取的股息与利息及其下一步派发的过程均不会征收额外的税款。
        最后,是被收购主体的考量。通过香港公司收购 XAT-开曼,主要是基于直接收购新加坡的 XAC 公司会产生 0.2%的新加坡印花税,但收购 XAT-开曼则不会产生新加坡印花税。下面本文将从收购、持有、退出三个阶段详细介绍该方案产生税务影响,并在持有阶段通过预设的税负分析表分析该方案所得税方面的税筹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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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阶段的税务影响
(一)中国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

        并购交易导致了两家中国企业(即 XDG XSC)的股权被间接转让。根据国税局[2015]7 号公告,若此次交易导致的间接转让 XDG 以及 XSC 被中国税务机关认为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香港收购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且卖方也未缴纳税款,则香港收购公司存在被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的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为应缴未缴税款的 50% 3 倍)。因此买方应就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事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 30 日内,向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自愿申报,以减轻或免除扣缴义务人责任。或通过中国收购公司直接收购目标中国企业,并代扣代缴有关资本利得税。

(二)印尼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

        根据印尼的税法,一般情况下,一家非居民企业转让印尼公司的股权,应按转让价格缴纳 5%(20%所得税税率*25%核定利润率)的印尼资本利得税,除非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地与印尼签有税收协议且该税收协定免除了该资本利得税。

         如果一家国外公司通过转让设立在“税收天堂”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目的而间接转让一家印尼公司的股权,该外国公司可能需要按转让价格缴纳 5%的资本利得税。

印尼税务机关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转让一个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会被“视同”直接转让印尼公司的股权:被转让的外国公司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或导管公司, 是为了出售或转让股权而设立的;被转让的外国公司设立在“税收天堂”国家或地区(即,低于 12.5%的所得税率或不征税,或者存在银行保密政策而不与其他国家交换信息);被转让公司与印尼的公司或在印尼的常设机构存在特定的关系。
        由此分析,假设买方会收购 GAT 的股权,则存在需要缴纳 5%资本利得税的风险: 假设转让方为设立在开曼或其他税收天堂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该国家或地区与印尼未签订税收协定;开曼被认为是“税收天堂”国家;GAT 持有印尼公司超过 25%的股权(特定关系)。此外,考虑到买方不是印尼居民纳税人,则被间接转让的印尼公司有义务收集相应税款,并向印尼税务机关申报以及向财政部门缴纳相应税款。
        如上所述,买方应在收购协议中明确:若根据印尼税法规定卖方应负有的印尼间接股权转让资本利得税的义务,卖方或在买方也即印尼公司配合下应完成相应的税款缴纳;卖方应就该事项向卖方提供保证和担保,若印尼税务机关就该事项向买方即印尼公司提出要求(如缴纳税款),卖方应进行赔偿。通过收购协议的提前约束将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成本,避免并购标的国税收差异对我国企业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持有阶段税务影响
(一)XMS 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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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实体当地税务影响

        XID、XMS XMS-SG 需分别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其中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25%,新加坡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17%。分配股息时,XID 需要就向 XMS-HK 的股息分配缴纳 20%预提所得税(由于股息收入不在香港征税,所以实物操作中无法适用印尼-香港税收协定中较低的股息预提所得税);XMY XMS-SG 没有预提所得税影响。

2、中国香港税务影响

        XID、XMY 和XMS-SG 向XMS-HK 分配利润无香港税务影响;XMS-HK 向XMS-PL分配利润无香港预提所得税影响。

3、新加坡税务影响

      XMSH 收到 XMS-PL 分配的股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新加坡税务影响。新加坡公司对于股息收入的免税需要经新加坡税务局的批准。



4、其他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

      XMSH 继续向上层公司分配股息,在以上的新加坡、开曼和香港公司层面皆无税收影响。


5、中国大陆的税务影响

        中国收购公司收到香港收购公司分配的股息,需在中国按照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中国收购公司向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格外注意的是,XID、XMY XMS-SG 一级 XMS-PL 等海外运营公司缴纳的海外所得税,由于超过了三层之外(2017 年后境外抵免开放至五层),无法在中国实现企业所得税抵免。

(二)XAC-1 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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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实体当地税务影响

        XDG XTL 需分别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其中中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25%,泰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20%。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除运营实体当地税务以外,股息分配过程中一般无海外税务影响。其中,XDG XAC-开曼分配股息,以及 XTH 向XHK 分配股息时,需要缴纳 10%股息预提所得税

2、中国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

      XHK 收取利息并向 GAT 派发利息均无香港税务影响。后续股息派发过程中,在开曼、新加坡和香港层面,均无税务影响。



3、中国大陆的税务影响

      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由于海外层级超过了三层(2017 年后境外抵免开放至五层),运营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同样无法在中国实现抵免。


(三)XAC-2 板块

1、运营实体当地税务影响
        XSC 需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XSG XHQ 需按照新加坡税法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新加坡基本所得税税率为 17%。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其中,XSC XSG 分配股息, XSG 满足条件股息收益所有人的条件,需要缴纳 5%股息预提所得税


2、中间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部分

      XSG 收到 XSC 派发的股息,无新加坡税务影响。股息派发过程中,在开曼、新加坡和香港层面,均无税务影响。


3、中国大陆的税务影响部分

       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由于海外层级超过了三层(2017 年后境外抵免开放至五层),运营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同样无法在中国实现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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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公司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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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销售公司需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其中,美国公司基于所得税税率约为 38%,新加坡公司基本所得税税率为 17%,意大利公司基本所得税税率为 27.5%(以及按“生产净值”缴纳的 3.9%地方所得税),英国公司基本税率为20%。此外,各销售公司向上派发股利时,美国公司需缴纳 30%预提所得税,意大利公司需缴纳20%预提所得税,在新加坡和英国公司层面无股息派发的预提所得税影响。

        中间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部分,GGS 收到下层各销售公司派发的股息,无开曼税务影响。GGS 向上派发股息过程中,在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地皆无税务影响。


(五)持有阶段预设税负成本分析

        为更加直观的对比整体收购税务筹划方案前后的税负成本变化,笔者通过预设位于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的三家子公司( XTL、XID、XMY 公司)的税前利润数据进行测算分析,具体可见表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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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4 中的直接并购即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经营实体的公司,通过直接并购税负率一栏可以清楚看到,中国企业并购标的国在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的公司时所面临的所得税税负要明显高于国内税负,且主要取决于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股息预提税率的高低。
        表 4-5 中的间接并购是指整体收购方案下采用控股架构设计后的并购方式,通过 4-4 4-5 间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到在香港设立中间收购公司后,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所得税税负下降明显,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切实有效的。而且表 4-5 采用的是 2017 年我国税法规定的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如果企业在 2017 年以后选择不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进行境外子公司的所得抵免时,其节税效益将更加明显。本文基于并购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不再进行综合抵免法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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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出阶段的税务影响

        若处置中国收购公司,需就股权转让收益在中国投资公司层面计算缴纳 25%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需就股权转让缴纳 0.05%印花税;若处置香港收购公司,需在香港层面按照股权转让金额的 0.2%由买卖双方共同缴纳香港印花税,中国收购公司需就股权所得在中国计算缴纳 25%中国企业所得税。
        若处置 GAT,一般没有税务影响;XMS 板块方面,若处置更下层级的 XMSH,需在新加坡层面按照股权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XAC-1 板块与 XAC-2 板块方面,转让XAT 应无新加坡印花税;在处置 GAT 或其以下层面控股公司的情况下,需考虑间接股权转让的中国以及印尼所得税风险(如间接转让 XDG 和XSC 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影响)。

五、整体收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首先,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风险。所有在境外设立的控股收购公司都要避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潜在风险。如果香港或其他国家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的机构)在中国境内,这些公司则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而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如果中间控股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中国境内公司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分配收入可免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实务中是否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是中国境外税收抵免问题。按照 X 集团并购项目发生时我国税法的规定, 中国境外所得税抵免仅限于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 20%以上且三层以内的外国企业(2017 年后增加到五层)。在 X 集团整体并购方案的控股架构设计就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如果达不到该要求,海外公司所得税基本无法在中国进行外国税收抵免。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香港收购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那么抵免层将会继续下移, 从而实现 X 集团部分境外实体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中国境内进行抵免的目的。

        最后,还面临受控外国企业风险。我国税法规定,中国企业在海外控股平台所累积的利润将可能受到国内的反避税政策的规制。当中国企业所控制的实际税负率低于12.5%的海外子公司并非出于合理经营的目的而少分配甚至不分配利润时,应当对当期少分或不分的如视同中国企业当期的受控外国企业的股息分配收入而计税。


第四节   
控股架构设——拆分并购方案


一、拆分并购方案介绍
        为有效避免上述风险,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对拆分原有的控股并购架构,具体分为:
        XMS 部分,由香港的收购公司向 XMS - PL 收购 XMS - HK 的股权。XAC-1 部分, 香港收购公司向 XHK 收购 XTH 的股权;中国收购公司向 XAC – 开曼收购 XDG 的股权。XAC-2 部分,香港收购公司向 XAC 收购 XAT 的股权;中国收购公司向XSG 收购XSC 的股权。最终重组后形成图 4-9 所示的控股架构。


二、拆分并购方案的税务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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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MS 板块

        香港收购公司受让 XMS-HK 的股权,从而使 XID、XMY 以及 XMS-SG 均为第三层的境外公司。相较于香港收购公司分别收购 XID、XMY 以及 XMS-SG,更方便实施。此外考虑到XMS-HK 层面有约 1 亿美元的借款(具体可见表 4-7),可相应降低 XMS-HK的股权价值(香港印花税应税税额),香港印花税成本应不重大,约 0.2%的香港印花税成本。

(二)XAC-1 板块

         若直接收购 XTC,XTH 需要就股权转让的收益缴纳 20%的泰国企业所得税;XHK转让 XTH 股权应没有泰国税务影响。

(三)XAC-2 板块

1XHQ 以及 XSG

         香港收购公司可收购 XAC 以间接持有 XHQ 以及 XSG,主要因为直接收购 XSG以及 XHQ 的股权会产生 0.2%的新加坡印花税成本;香港收购公司收购 XAC 股权后, XHQ 以及XSG 仍在境外“三层”以内,不会影响中国境外税收抵免;此外,没有其他不利的税务影响。

2、中国税务影响
        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会产生 0.1%中印花税成本(买、卖方双方各 0.05%印花税),考虑到 XSC 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 XSC 股权价值和投资成本相比没有增值,则 XSG 转让XSC 的股权应不会产生中国预提所得税。从转让定价角度而言,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XSC 的亏损状况是由于集团层面业务分配方式不合理引起的,如向 XSC 分配大量低价的客户或控制中国公司的产能利用率,则存在潜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XDG 处于略微盈利的状态,然而,XDG 转让定价可能存在风险。如果 XAC-开曼转让 XDG 取得收益,需缴纳 10%的中国预提所得税。

(四)销售公司板块

       假如由香港公收购公司受让 GSS 的股权,则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相较于香港收购公司分别收购各个销售公司,更方便实施。若直接收购新加坡以及英国销售公司,会产生印花税税负。

       其次,虽然美国以及意大利销售公司若向 GGS 分配股息将产生较高(20% 30% 的预提所得税,但是考虑到销售公司的利润不高,所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从中国境外税收抵免的角度,当相关股息汇总到香港收购公司层面,可能利用其它低于 25%税率的国家(地区)的可抵扣限额,当股息实际汇回国内时,整体税负可能并未上升。

三、拆分并购方案的改进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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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分并购方案的改进

        首先,从抵扣方面的税负影响变动不难得出,与整体并购控股架构下持有阶段的税务影响相比较而言,拆分后的控股架构一方面在收购阶段就将两间中国运营公司控股架构移回中国境内,有效避免了“中-外-”的夹层结构,是中国税务角度较为优化的处理方式;其次,海外层级清晰简单,运营公司基本都位于三层之内,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实现抵免。最后,对于集团内无实质功能或已清算的海外公司进行进一步清理与整合,将使海外层级设置更为简单明了,从税务优化的角度,仍存在设立额外的海外业务中心的空间。而且按照这样的拆分结构筹划,可将主要运营公司分板块拆分收购,更加便利于后期集团的业务与税务整合工作。
        就该拆分活动带来的融资方面的影响而言,根据现有信息两家中国公司的资产并未用作高息债的担保,则拆分收购应不会触发相关清偿条款;在该方案下有机会将部分收购贷款直接下沉至当地收购公司层面,实现在运营公司层面利息费用税前扣除, 达到较为优化的融资安排税务效果。
(二)拆分并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在重组后的仍存在着不少税务风险。第一,重组时间比较耗时,各地均需因重组活动产生额外的行政和时间成本。同时因收购程序较为复杂,可能无法与卖方就收购方案达成一致。此外,拆分过程可能对于现有业务模式一定的影响,如需要变更业务合同签约主体等。
        第二,拆分重组过程中,在对于印度尼西亚、中国等地可能产生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成本。在新加坡和香港等地,亦会产生股权转让印花税成本。
        第三,考虑到目标集团大部分资产(包括 XSG,XTC,XHQ,XHK,XAC -开曼,XTH,XTL)已用作高息债的抵押担保,而拆分收购可能直接触发全额清偿高息债, 则对于已抵押的资产可能无法进行拆分收购。

第五节  融资架构设计方案

一、并购的资金筹划安排
(一)债权融资架构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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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由表 4-7 中的财务数据分析可知,目前 X 集团目前大部分的借款依然位于XAT 层面,利息费用也均由 XAT 承担,需要偿还较高数额的高息债。在目前 X 集团盈利的子公司层面,借款金额总体较小,在 XSG、XTL XMS PL 层面,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存在着较多的空间,当然具体还要结合各单家子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当地利息费用扣除的税务规定再进行进一步分析。
        其次,通过本文第四章第二节关于 X 集团并购项目所涉国所得税政策的介绍可知, X 集团经营子公司所在的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泰国,除马来西亚有类似资本弱化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均没有强制债资比限制,这也为利用资本结构的设计进行税务筹划更大的空间。综上所述,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最大限度地将国内借款下沉至并购标的国子公司,使其利息费用可以再并购标的公司经营期间税前扣除达到降低该国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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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 集团并购项目债权融资架构的设计

        根据图 4-7 所示,收购的初步资金债权融资安排有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投资方以自由资金(包括定向增发)及部分境外银行贷款作为注册成本注入中国收购公司;第二步:中国收购公司将收到的资金以注册资本形式注入香港收购公司;第三步:香港收购公司在境外通过“内保外贷”或境外借款的方式筹集剩余部分的收购资金;第四步:香港收购公司向卖方支付收购对价;第五步:香港收购公司向 XAT 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偿还高息债;第六步:XAT 进行高息债赎回;

(三)债权融资架构的预设税负成本分析

        因中国公司并购 X 集团不同所在地的实际经营子公司的债券融资税负成本分析类似,笔者仅以并购泰国公司 XTH 为例,分析债券融资架构下的税负成本变动,具体可参见表 4-8。需要先说明的一点是香港收购公司层面的银行借款利息费用一般情况下无法抵扣,除非香港公司发生的利息费用与香港应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直接相关。
        从表 4-8 “总体税负”一栏可以看出,中国投资并购方将自由资金直接注入泰国公司(即表中的“直接贷款”)与通过香港收购公司进行转贷(即表中的“间接贷款”)最终的税负成本是相同的。之所以还要进行债权融资架构设计的原因在于中国境外利息纳税的预提所得税上的不同。直接贷款方式下 100 万美元的利息预提税交给了泰国税务机关,但间接贷款方式下该 100 万美元却是我国的税收收入,这之间体现了国家利益的不同。
        此外,根据表 4-7 财务数据显示泰国公司 XTH 的盈利状况良好,且有充足的现金向母公司分配股息,因此,直接向泰国公司提供贷款将取得显著的债务下推或者改善现金流的效果。综上所述,总体而言中国并购方企业的境外节税收益还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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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经营层公司的整合安排及其税务影响

        为了泰国层面的子公司实现债务下沉,还需要经过经营层的整合安排。具体如下 4-8 所示,香港收购公司先出资设立一家泰国收购公司,之后该收购公司或者外部银行向泰国收购公司提供贷款,用以从 XHK 处收购 XTH 的股权。最后,将泰国收购公司与 XTH、XTL 合并。
就泰国方面的税收影响而言,通过上述整合安排,在 XTH XTL 合并后,原泰国收购公司层面的利息费用可以抵扣 XTL 的经营利润,而且泰国没有资本弱化规定。根据香港与泰国的税收协定,XHK 向泰国收购公司转让 XTH 的股权,不需缴纳泰国预提所得税。
        但泰国公司方面债务下沉筹划方案中还应注意的是,该筹划方案需要将用以收购的新设公司与原运营公司进行合并,考虑到现在集团架构下,XHK 持有 XTH99.99% 股权,XTH 持有 XTL97.3%股权,这三家公司的合并还需要符合其他当地法律方面的规定。此外,由表 4-7 的财务数据所示,现在泰国公司层面的关联方借款金额较小, 若下沉较大金额的计息关联方债务至泰国公司层面,可能受到小股东的质疑。而且考虑到 XTH 已用作高息债的抵押担保,单独收购可能直接触发全额清偿高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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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架构设计的风险提示

        首先,XAC 并购项目在经过上述债权架构设计后,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以及马来西亚的现行税收法规下,仍无法实现债务下沉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马来西亚虽然有集团公司盈亏相抵的机制,但对于收购贷款的利息产生的亏损不能用于抵扣其他集团内公司的盈利;二是,新加坡税法规定经营性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抵扣,因此新加坡对税务合并申报的限制使债务下沉无法实现;三是,印度尼西亚没有实物合并申报的机制。
        其次,印尼虽没有明确的资本弱化规定但却有类似的债资比要求,故在并购印尼公司时一定要慎用债权融资。否则,一旦违反了标的公司所在国资本弱化的规定,只会付出更多的税务成本。此外,马来西亚目前就在制定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在并购过程要时刻关注。
        最后,除了资本弱化方面的规制,海外并购关联方贷款还可能会受到其他反避税措施的规制。一方面,通过在第三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融资安排可能会被指控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BEPS 第六项行动计划中指出各国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入利益限制规则与主要目的测试规则来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而目前我国则是通过规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和合理商业目的条款来规范该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能会将关联方之间的利息往来划分为权益融资而非债权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利用利息费用的税盾作用而是要适用股息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六节  案例小结



一、架构设计方案的选择
(一)控股架构设计方案

        结合本章的架构设计方案的税务影响分析,在控股架构设计的整体并购方案中, 通过设立中国收购公司与香港收购公司的间接控股方案可以有效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实现并购环节的节税,同时还可以实现中国方面所得税的递延,提高中国企业未来退出投资的灵活性。但同时简单的整体并购方案仍存着“中-外-”、三层架构无法实现税收抵免的问题(2017 年后增加为五层,可避免这一问题),而基于整体并购方案基础上更为细致科学的拆分并购方案则可以有效规避掉这些缺陷,重组后的架构相较而言节税效益更明显,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灵活性也更高。

(二)融资架构设计方案

        由于 X 集团并购项目所涉的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资本弱化规定,因此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存在着较大的节税空间。与此同时,控股架构设计中两家收购公司的设立也为融资架构的筹划打下了基础,而案例融资方案其实就是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借款筹资方式,一是要确保债权融资方案的实际可操作性,二是要确保利息可以在集团实际经营实体公司层面得以扣除。而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注册资本注入与“内保外贷”的借款方式,以及泰国实体经营公司的合并重组的操作可以很好地满足上述需求。

(三)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方案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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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 4-7 显示的 X 集团下属子公司盈利状况与其实际负债情况出发,笔者预设 X 集团分布在泰国、印尼与马来西亚的三家子公司的未来一年的息税前利润数据以及收购时的借款数据。由表 4-9 与表 4-10 的数据对比分析可知,仅通过设立香港收购公司后进行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设计,Y 公司进行海外并购时的预提税与所得税的税负成本就会有所下降,而且结合表 4-6 可知,两方案的结合要比单一方案操作下的税负成本降低更为明显。当然 X 集团并购项目中税务架构的设计要比表 4-9 与表 4-10 中的操作更为复杂,尤其是后期税收抵免方面的优惠无法在两表中得以体现,但这也并不影响架构设计方案节税效应结论的得出。同时结合 2017 12 月出台的财税[2017]84 号文的规定,Y 公司如果在 2017 年后选择综合抵免法对 X 集团的公司的境外所得进行抵免,其节税效益将更加明显。


二、不足之处

        X 集团的并购案例涉及多层境外架构、避税港、内保外贷的融资方案等常见的企业海外并购税务难题,典型性较强,而且案例涉及中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多国税收政策,与我国企业当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潮契合,其实践研究意义也较大。
        当然本文在具体的案例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缺乏相关业务数据方面。受制于案例本身牵扯到公司未对外公开的资料,所以文章在进行分析时隐去了案例公司名称等详细信息。而且海外并购涉及的国内外各类数据较多,笔者在进行研究时无法获得全部相关的税务数据,而是以预设数据进行了税负成本的测算,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实际税收筹划操作。虽缺乏详细财务报表数据支持,但相关税务影响与预设数据的测算分析并不会影响本文结论的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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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9 15: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税务架构筹划方案,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商业诉求以及并购标的国的实际税务政策特点进行权衡对比。尤其是近年来为响应 BEPS 行动计划,落实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针对海外并购在内的跨境投资活动强化了监管的手段。企业在海外并购投资的过程中,应以更好地生产经营、灵活地资金安排,尤其是科学地降低税收成本为主旨,综合税务、法律、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搭建集团的全球控股与融资架构,并在操作中注意相应的其他税务风险,从而降低整体税收成本,进一步助力企业的全球化发展。

第一节  
控股架构设计


一、控股架构设计的研究结论
(一)海外利润汇回方式的考虑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后利润的汇回主要有两个环节:利润汇出并购标的公司以及利润汇入境内中国企业。主要的利润汇回方式则包括股息、利息、资本利得与货物、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针对于利润汇出并购标的公司的环节,在方式的选择上应着重考量并购标的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与中间控股架构平台所在国之间的的税收协定,综合以上多种利润汇回的方式,降低该环节的税收成本。针对利润汇入境内中国企业的环节,则应当分析将利润汇回与把利润累积在海外平台之间的税负差异,着重考量中间控股平台所在国与我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并结合后续集团整体的海外投资计划再做决策。

(二)中间控股公司的选择

        海外并购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立往往需要结合集团的商业战略与税收影响的双重因素进行选择,本文仅从税务视角出发予以考量。结合 X 集团并购项目的税务筹划方案,笔者认为海外中间控股公司需要设在税制灵活、税收投资环境友好的国家。更为重要的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需要具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尤其是并购标的运营公司所在国与中间控股公司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从而达到降低税负并减少双重纳税的风险的目的。具体来说要在税收方面满足:
          一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对该公司的境外股息所得不征税;二是,并购标的国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时不会被征收预提所得税;三是,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不征预提所得税;四是,为便于以后退出并购标的所在国,存在退出投资与利润汇回投资方的过程中有税负降低的可能性。例如,并购标的国的子公司向中间控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及控股公司向境内母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差价时均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五是,所选平台所在国家或地区还应是不设外汇管制。


二、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

(一)针对于居民企业资格认定

        根据目前我国经常适用的“实质性课税原则”,理想的中间控股公司还需要符合公司的商业战略,有商业实质的必要安排,可通过人员、机构与价值创造等方面做实控股平台,加强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切不可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在 X 集团的并购项目中为确保香港收购公司的非居民企业地位,应进一步完善其管理组织。比如可以聘请香港居民作为其董事会成员,往香港派驻常驻管理机构与人员,在香港安排董事会会议等重要的决策活动,会计报表账簿保留在香港公司,尽量在香港签署经营合同和协议等。

(二)境外所得抵免限制

        当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架构超过五层(2017 1 1 日前为三层)时,从税务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就需要考虑收购后对目标集团整体架构进行重组。X 集团拆分并购方案提供了一个思路,通过拆分并购的方式减少境内中国企业的持股层级,增加可进行所得抵免的境外实体公司。与此同时这样的控股架构设计,还可有效避免了“中-外-”的夹层结构,简化架构设计的层级,还更加便利于后期集团的业务与税务整合工作。

(三)针对于受控外国企业风险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时要密切关注监管环境的最新动向,审查当前境外并购架构和业务安排以识别相关税务筹划的风险,及时做出调整。例如,在 X 集团并购项目中如果香港收购公司或X 集团将未来的利润用于集团业务发展需要,其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将会降低。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应及时收集境外标的公司的相应资料,重视对外投资信息申报的要求变化。并及时关注税务机关由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化的最新动向,新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定可能会要求纳税人自行评估其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并进行纳税。此外,还要关注并购标的国税收协定与国内相关税务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控股架构以识别相应的税务风险并制定备选方案进行管理。

第二节  融资架构设计

一、融资架构设计的研究结论
(一)中间财务公司的选择

        结合 X 集团并购的税务筹划案例中融资架构的设计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架构筹划时,事先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从投资目标国向海外支付利息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流转税或其他税费情况;第二,利息收入方所在国对利息收入的征税情况(直接税和间接税);第三,外汇管制的规定等。
         具体而言,债权融资架构设计中的中间财务公司至少要在税收上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利息不征预提税;二是,境外子公司向中间控股公司或财务公司支付利息时不被征收预提税。三是,对中间控股公司或财务公司自身的境外利息所得也应不征税。同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利息费用在投资目标国的税前抵扣应符合目标国的资本弱化规定或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的相关要求。

(二)架构设计后的筹资安排

        结合上述因素的考量设立好中间控股公司或财务公司之后,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筹资安排。基于 X 集团并购案例的分析,具体可总结为两点。一是,要结合集团与并购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不违反境内外的外汇管制与资本弱化规制的前提下, 尽量选择债权融资的方式进行收购,例如“内保外贷”或境外借款等。二是,为实现有效的“债务下沉”,可将标的公司的实体公司进行整合,以达到收购公司层面的利息费用可以抵扣下层实体公司经营利润的目的。


二、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

(一)资本弱化的规制

        由于利息支付有税收挡板作用,而股息则是在税后进行分配。因此,中国母公司借款给标的公司时,以利息形式获得投资收益更加科学。具体来说,进行海外并购的中国公司应在满足并购标的公司所在国资本弱化等税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从国内借款给标的公司,从而降低并购标的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税负
        在没有资本弱化要求的国家,例如新加坡、泰国等,中国企业可多采用债权融资的方式来规避并购标的国的公司所得税。但在有资本弱化规定的国家进行海外并购一定要慎用债权融资,否则一旦违反了标的公司所在国资本弱化的规定,只会付出更多的税务成本。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前应审视其融资安排,确保这些融资安排的支付方、收款方以及收款方母公司所在的地区均满足当地的资本弱化或转让定价法规的要求。同时,要密切关注不同税务辖区内的税务机关在相关方面的举措,细致、清楚地记录其金融与财务方面的政策以备审查,进一步降低后续争议发生的概率。

(二)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制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应首先评估在现有的融资架构下税收协定的适用性, 尤其是评估其在利益限制、主要目的测试等规则下的适用性,及时识别滥用税收协定的税收风险并调整架构设计方案,必要时应考虑加强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管理。同时,时刻关注并购标的国税收协定的变动制定备选方案进行管理。

(三)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影响

        除保持对并购标的所在国税收法规政策的关注外,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要持续关注全球税务规则的调整动态,尤其是 BEPS 行动计划的最新成果。如果并购团队在进行税务架构设计时,仍参照 BEPS 行动计划之前的思路进行融资安排,不仅无法达到节税的目的,还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架构搭建成本,带来相关税务风险问题。具体而言,在融资架构设计方面要时刻关注 BEPS 行动计划第二项“混合错配”行动计划与第四项“利息扣除”行动计划的安排与并购标的国的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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