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X集团并购项目的税务架构设计方案分析
第一节 并购交易背景与目标集团原架构
甲公司与乙公司拟共同出资,通过向 Y 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以 Y 公司为投资主体并购 X 集团的 100%股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收购款主要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两种方式。 X 集团的主要业务由 XMS 和 XAC 板块分别构成,其中 XMS 为向某日本公司收购所得,XAC 板块由以泰国和东莞公司组成的 XAC-1 板块、以上海和台湾公司组成的XAC-2 板块,以及开曼公司控股的各区域销售公司板块组成。由于台湾法规限制,交易前台湾公司将被剥离出目标集团,台湾公司不纳入本次交易范围。具体架构情况可见图 4-1,本文所有的架构图中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00%控股。 XMS 和 XAC 板块内牵扯的公司均为 X 集团的旗下公司,X 集团在新加坡、泰国、台湾、印尼、马来西亚、上海及东莞 7 处共设有 10 个工厂,销售网络覆盖北美、欧洲及亚太地区。X 集团的运营实体公司主要是指控股架构中除销售公司板块以外最下层的若干家公司。
第二节 主要所涉国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简介
X 集团子公司所在国家较多,但其实际经营子公司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且其所在国为新加坡的公司数量较多。具体涉及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下文简称为“印尼”)、马来西亚、泰国,下面将 X 集团各子公司所在地区予以详细介绍: 所在地为新加坡的公司有:XAC,XMS 板块的 XMSH PL、XMS PL 以及 XMS SG公司,XAC-2 板块的 XSG、XHQ 公司,销售公司板块的 XGA; 所在地为印尼的公司有:XMS 板块的 XID 公司; 所在地为马来西亚的公司有:XMS 板块的 XMY 公司; 所在地为泰国的公司有:XAC-1 板块的 XTL 公司与 XTH 公司;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X 集团中还有两家子公司的所在地在中国,这将对后续的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这两家公司为 XAC-1 板块的 XDG 公司,XAC-2 板块的 XSC 公司。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为揭示 X 集团各子公司在当地的税负情况,进而方便后续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务影响分析的展开,笔者主要从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亏损结转和资本利得税的具体规定入手,整理了上述 X 集团并购项目主要所涉国的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具体归纳见下表 4-1:
(一)公司所得税税率规定
企业税负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所决定的,对于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而言还要考虑当地预提所得税的影响。结合表 4-1 的数据,通过测算可知(具体测算方法可见表 4-5),当预提税为 5%,并购标的国税率为 17%时,则海外经营实体的实际税负为 25%;当预提税为 10%,并购标的国税率为 17%时,则海外经营实体的实际税负为25.3%;当预提税为 10%,并购标的国税率为 25%,则海外经营实体的实际税负为 32.5%。由此可见,中国到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投资经营的公司的税负可能会高于中国国内经营的税负,当然具体还要结合并购标的国给予外资企业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展开分析,这也提示我们要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以降低这部分税负成本的影响。
(二)亏损结转规定
企业经营利润弥补亏损的方式可分为两种,即税前弥补与税后弥补。税前弥补可以被视为一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又有亏损向前结转与亏损向后结转两种方式。实行亏损向后结转政策时,后转时间越长,对企业的优惠力度就越大。而对于实行亏损向前结转政策的国家,一般是通过将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退还给该企业,这相当于是增加了亏损企业的现金流,其优惠力度更大。 通过表 4-1 可知,当中国企业并购新加坡子公司时,为及时获得当地政府的退税款,应及时按照其亏损前转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而并购的子公司所在国是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时,则需将后续企业经营的各项费用均摊在 5 年内,防止发生亏损但不能进行弥补。
(三) 资本利得征税规定
资本利得主要是指企业在处置无形资产、厂房设备以及股权等所取得的利得部分。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资本利得的视为企业政策经营所得,归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印尼和泰国也不例外。相对来说,马来西亚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范围更为狭窄, 而新加坡则直接不予征税。资本利得税的规定主要会影响到中国境内企业未来撤出并购标的国投资时的税收影响,当中国企业投资于类似新加坡规定国家时,撤资出售股权时将没有这一部分税收的影响。因此,中国企业应善于利用各国资本利得征税上的不同,投资于股权出售免税或者参股免税的国家,减轻撤资时的税负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涉外规定
(一)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当对 X 集团进行直接并购时会形成“中-外-中”的控股架构,从而也会涉及到并购标的国税收抵免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于并购标的国而言,对居民企业境外税收抵免程度越大,相应地境内居民企业海外经营的税负成本就越小。目前我国已经与上述四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应当可以按照并购标的所在国的税收抵免要求进行部分抵免。
(二)资本弱化规定
当前很多国家为了留住海外经营企业的税收所得,对债券投资的比例等均有所限定,但如表4-2 所示,新加坡、马来西亚(目前在制定中)、泰国却没有明确的资本弱化规则,我国企业并购上述国家公司时则应尽量选择采用债券融资的方式,以获得充分的税收实惠。当并购印尼的子公司时,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债资比例进行融资明确息税前利润等具体情况,避免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预提所得税并不是一种实际的税种,而是指各个国家对外国纳税主体从本国获取的收益在不知道该外国纳税主体在外国净收益的情况下,预先扣缴的税款,是源泉扣缴原则的体现。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后赚取利润回流至国内母公司时,会涉及到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因目前上述四个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有所降低, 具体规定详见表 4-3。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于股息预提税,当我国企业并购协定预提税率为 5%以上的国家时,并购架构设计时应提前了解标的所在国与哪个国家或地区协定预提税率为 0,以此可以减轻相关税负成本。对于利息预提税,我国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进行具体测算国内贷款与国外成立财务公司间接贷款两种方式的税负成本,尤其是针对于经营实体在泰国的公司要额外注意。至于特许权使用费,因 X 集团并购项目中涉及不多,本文将不再详细展开。
第三节 控股架构设计——整体并购方案
一、整体并购方案介绍
通过本文第三章与第四章第二节的所得税政策介绍,可知由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并购标的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度的存在,尤其是并购标的国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在 10%至 15%时,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跨国经营收益被显著降低,为此产生了海外并购控股架构设计的税务筹划需求。本节主要就是从 X 集团并购项目中海外并购框架设计入手进行税务筹划,提出了整体并购方案的筹划思路。具体框架设计可见图 4-2。 相较于图 4-1 而言,整体并购方案主要是分别在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各成立一家收购公司,负责具体收购事宜,具体可见图 4-2。之所以进行上述控股架构的设计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税务考量: 首先,设立中国收购公司的税务考量。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当计算中国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海外收入需要减去与获得这些海外收入相关的费用,比如融资费用、投资费用等。中国收购公司获得海外股息收入,而同时相应的投资费用发生在投资公司层面而非中国收购公司层面,那么有理由主张在中国收购公司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不需要将这些投资费用从应税的境外收入中扣除。 其次,设立香港收购公司的税务考量。基于 X 集团并购项目所涉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与香港当地的税法规定,香港收购公司在收取股息与利息时均可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协定优惠利率。同时,一般情况下,香港对于收取的股息与利息及其下一步派发的过程均不会征收额外的税款。 最后,是被收购主体的考量。通过香港公司收购 XAT-开曼,主要是基于直接收购新加坡的 XAC 公司会产生 0.2%的新加坡印花税,但收购 XAT-开曼则不会产生新加坡印花税。下面本文将从收购、持有、退出三个阶段详细介绍该方案产生税务影响,并在持有阶段通过预设的税负分析表分析该方案所得税方面的税筹效益。
二、收购阶段的税务影响
(一)中国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
并购交易导致了两家中国企业(即 XDG 与 XSC)的股权被间接转让。根据国税局[2015]7 号公告,若此次交易导致的间接转让 XDG 以及 XSC 被中国税务机关认为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香港收购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且卖方也未缴纳税款,则香港收购公司存在被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的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为应缴未缴税款的 50%到 3 倍)。因此买方应就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事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 30 日内,向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自愿申报,以减轻或免除扣缴义务人责任。或通过中国收购公司直接收购目标中国企业,并代扣代缴有关资本利得税。
(二)印尼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
根据印尼的税法,一般情况下,一家非居民企业转让印尼公司的股权,应按转让价格缴纳 5%(20%所得税税率*25%核定利润率)的印尼资本利得税,除非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地与印尼签有税收协议且该税收协定免除了该资本利得税。 如果一家国外公司通过转让设立在“税收天堂”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目的而间接转让一家印尼公司的股权,该外国公司可能需要按转让价格缴纳 5%的资本利得税。 印尼税务机关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转让一个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会被“视同”直接转让印尼公司的股权:被转让的外国公司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或导管公司, 是为了出售或转让股权而设立的;被转让的外国公司设立在“税收天堂”国家或地区(即,低于 12.5%的所得税率或不征税,或者存在银行保密政策而不与其他国家交换信息);被转让公司与印尼的公司或在印尼的常设机构存在特定的关系。 由此分析,假设买方会收购 GAT 的股权,则存在需要缴纳 5%资本利得税的风险: 假设转让方为设立在开曼或其他税收天堂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该国家或地区与印尼未签订税收协定;开曼被认为是“税收天堂”国家;GAT 持有印尼公司超过 25%的股权(特定关系)。此外,考虑到买方不是印尼居民纳税人,则被间接转让的印尼公司有义务收集相应税款,并向印尼税务机关申报以及向财政部门缴纳相应税款。 如上所述,买方应在收购协议中明确:若根据印尼税法规定卖方应负有的印尼间接股权转让资本利得税的义务,卖方或在买方也即印尼公司配合下应完成相应的税款缴纳;卖方应就该事项向卖方提供保证和担保,若印尼税务机关就该事项向买方即印尼公司提出要求(如缴纳税款),卖方应进行赔偿。通过收购协议的提前约束将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成本,避免并购标的国税收差异对我国企业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持有阶段税务影响
(一)XMS 板块
1、运营实体当地税务影响
XID、XMS 和 XMS-SG 需分别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其中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25%,新加坡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17%。分配股息时,XID 需要就向 XMS-HK 的股息分配缴纳 20%预提所得税(由于股息收入不在香港征税,所以实物操作中无法适用印尼-香港税收协定中较低的股息预提所得税);XMY 和 XMS-SG 没有预提所得税影响。
2、中国香港税务影响
XID、XMY 和XMS-SG 向XMS-HK 分配利润无香港税务影响;XMS-HK 向XMS-PL分配利润无香港预提所得税影响。
3、新加坡税务影响
XMSH 收到 XMS-PL 分配的股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新加坡税务影响。新加坡公司对于股息收入的免税需要经新加坡税务局的批准。
4、其他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
XMSH 继续向上层公司分配股息,在以上的新加坡、开曼和香港公司层面皆无税收影响。
5、中国大陆的税务影响
中国收购公司收到香港收购公司分配的股息,需在中国按照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中国收购公司向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格外注意的是,XID、XMY 和 XMS-SG 一级 XMS-PL 等海外运营公司缴纳的海外所得税,由于超过了三层之外(2017 年后境外抵免开放至五层),无法在中国实现企业所得税抵免。
(二)XAC-1 板块
1、运营实体当地税务影响
XDG 和 XTL 需分别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其中中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25%,泰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20%。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除运营实体当地税务以外,股息分配过程中一般无海外税务影响。其中,XDG 向 XAC-开曼分配股息,以及 XTH 向XHK 分配股息时,需要缴纳 10%股息预提所得税。
2、中国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
XHK 收取利息并向 GAT 派发利息均无香港税务影响。后续股息派发过程中,在开曼、新加坡和香港层面,均无税务影响。
3、中国大陆的税务影响
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由于海外层级超过了三层(2017 年后境外抵免开放至五层),运营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同样无法在中国实现抵免。
(三)XAC-2 板块
1、运营实体当地税务影响
XSC 需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XSG 与 XHQ 需按照新加坡税法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新加坡基本所得税税率为 17%。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其中,XSC 向 XSG 分配股息, 如 XSG 满足条件股息收益所有人的条件,需要缴纳 5%股息预提所得税。
2、中间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部分
XSG 收到 XSC 派发的股息,无新加坡税务影响。股息派发过程中,在开曼、新加坡和香港层面,均无税务影响。
3、中国大陆的税务影响部分
与 XMS 板块税务影响相同,由于海外层级超过了三层(2017 年后境外抵免开放至五层),运营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同样无法在中国实现抵免。
(四)销售公司板块
各销售公司需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就生产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其中,美国公司基于所得税税率约为 38%,新加坡公司基本所得税税率为 17%,意大利公司基本所得税税率为 27.5%(以及按“生产净值”缴纳的 3.9%地方所得税),英国公司基本税率为20%。此外,各销售公司向上派发股利时,美国公司需缴纳 30%预提所得税,意大利公司需缴纳20%预提所得税,在新加坡和英国公司层面无股息派发的预提所得税影响。 中间控股公司层面税务影响部分,GGS 收到下层各销售公司派发的股息,无开曼税务影响。GGS 向上派发股息过程中,在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地皆无税务影响。
(五)持有阶段预设税负成本分析
为更加直观的对比整体收购税务筹划方案前后的税负成本变化,笔者通过预设位于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的三家子公司(即 XTL、XID、XMY 公司)的税前利润数据进行测算分析,具体可见表 4-4。
表 4-4 中的直接并购即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经营实体的公司,通过直接并购税负率一栏可以清楚看到,中国企业并购标的国在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的公司时所面临的所得税税负要明显高于国内税负,且主要取决于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股息预提税率的高低。 表 4-5 中的间接并购是指整体收购方案下采用控股架构设计后的并购方式,通过表 4-4 与 4-5 间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到在香港设立中间收购公司后,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所得税税负下降明显,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切实有效的。而且表 4-5 采用的是 2017 年我国税法规定的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如果企业在 2017 年以后选择不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进行境外子公司的所得抵免时,其节税效益将更加明显。本文基于并购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不再进行综合抵免法的计算。
四、退出阶段的税务影响
若处置中国收购公司,需就股权转让收益在中国投资公司层面计算缴纳 25%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需就股权转让缴纳 0.05%印花税;若处置香港收购公司,需在香港层面按照股权转让金额的 0.2%由买卖双方共同缴纳香港印花税,中国收购公司需就股权所得在中国计算缴纳 25%中国企业所得税。 若处置 GAT,一般没有税务影响;XMS 板块方面,若处置更下层级的 XMSH,需在新加坡层面按照股权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XAC-1 板块与 XAC-2 板块方面,转让XAT 应无新加坡印花税;在处置 GAT 或其以下层面控股公司的情况下,需考虑间接股权转让的中国以及印尼所得税风险(如间接转让 XDG 和XSC 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影响)。
五、整体收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首先,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风险。所有在境外设立的控股收购公司都要避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潜在风险。如果香港或其他国家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的机构)在中国境内,这些公司则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而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如果中间控股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中国境内公司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分配收入可免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实务中是否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是中国境外税收抵免问题。按照 X 集团并购项目发生时我国税法的规定, 中国境外所得税抵免仅限于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 20%以上且三层以内的外国企业(2017 年后增加到五层)。在 X 集团整体并购方案的控股架构设计就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如果达不到该要求,海外公司所得税基本无法在中国进行外国税收抵免。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香港收购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那么抵免层将会继续下移, 从而实现 X 集团部分境外实体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中国境内进行抵免的目的。 最后,还面临受控外国企业风险。我国税法规定,中国企业在海外控股平台所累积的利润将可能受到国内的反避税政策的规制。当中国企业所控制的实际税负率低于12.5%的海外子公司并非出于合理经营的目的而少分配甚至不分配利润时,应当对当期少分或不分的如视同中国企业当期的受控外国企业的股息分配收入而计税。
第四节 控股架构设计——拆分并购方案
一、拆分并购方案介绍
为有效避免上述风险,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对拆分原有的控股并购架构,具体分为: XMS 部分,由香港的收购公司向 XMS - PL 收购 XMS - HK 的股权。XAC-1 部分, 香港收购公司向 XHK 收购 XTH 的股权;中国收购公司向 XAC – 开曼收购 XDG 的股权。XAC-2 部分,香港收购公司向 XAC 收购 XAT 的股权;中国收购公司向XSG 收购XSC 的股权。最终重组后形成图 4-9 所示的控股架构。
二、拆分并购方案的税务影响分析
(一)XMS 板块
香港收购公司受让 XMS-HK 的股权,从而使 XID、XMY 以及 XMS-SG 均为第三层的境外公司。相较于香港收购公司分别收购 XID、XMY 以及 XMS-SG,更方便实施。此外考虑到XMS-HK 层面有约 1 亿美元的借款(具体可见表 4-7),可相应降低 XMS-HK的股权价值(香港印花税应税税额),香港印花税成本应不重大,约 0.2%的香港印花税成本。
(二)XAC-1 板块
若直接收购 XTC,XTH 需要就股权转让的收益缴纳 20%的泰国企业所得税;XHK转让 XTH 股权应没有泰国税务影响。
(三)XAC-2 板块
1、XHQ 以及 XSG
香港收购公司可收购 XAC 以间接持有 XHQ 以及 XSG,主要因为直接收购 XSG以及 XHQ 的股权会产生 0.2%的新加坡印花税成本;香港收购公司收购 XAC 股权后, XHQ 以及XSG 仍在境外“三层”以内,不会影响中国境外税收抵免;此外,没有其他不利的税务影响。
2、中国税务影响 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会产生 0.1%中印花税成本(买、卖方双方各 0.05%印花税),考虑到 XSC 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 XSC 股权价值和投资成本相比没有增值,则 XSG 转让XSC 的股权应不会产生中国预提所得税。从转让定价角度而言,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XSC 的亏损状况是由于集团层面业务分配方式不合理引起的,如向 XSC 分配大量低价的客户或控制中国公司的产能利用率,则存在潜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XDG 处于略微盈利的状态,然而,XDG 的转让定价可能存在风险。如果 XAC-开曼转让 XDG 取得收益,需缴纳 10%的中国预提所得税。
(四)销售公司板块
假如由香港公收购公司受让 GSS 的股权,则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相较于香港收购公司分别收购各个销售公司,更方便实施。若直接收购新加坡以及英国销售公司,会产生印花税税负。 其次,虽然美国以及意大利销售公司若向 GGS 分配股息将产生较高(20%或 30%) 的预提所得税,但是考虑到销售公司的利润不高,所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从中国境外税收抵免的角度,当相关股息汇总到香港收购公司层面,可能利用其它低于 25%税率的国家(地区)的可抵扣限额,当股息实际汇回国内时,整体税负可能并未上升。
三、拆分并购方案的改进与风险提示
(一)拆分并购方案的改进
首先,从抵扣方面的税负影响变动不难得出,与整体并购控股架构下持有阶段的税务影响相比较而言,拆分后的控股架构一方面在收购阶段就将两间中国运营公司控股架构移回中国境内,有效避免了“中-外-中”的夹层结构,是中国税务角度较为优化的处理方式;其次,海外层级清晰简单,运营公司基本都位于三层之内,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实现抵免。最后,对于集团内无实质功能或已清算的海外公司进行进一步清理与整合,将使海外层级设置更为简单明了,从税务优化的角度,仍存在设立额外的海外业务中心的空间。而且按照这样的拆分结构筹划,可将主要运营公司分板块拆分收购,更加便利于后期集团的业务与税务整合工作。 就该拆分活动带来的融资方面的影响而言,根据现有信息两家中国公司的资产并未用作高息债的担保,则拆分收购应不会触发相关清偿条款;在该方案下有机会将部分收购贷款直接下沉至当地收购公司层面,实现在运营公司层面利息费用税前扣除, 达到较为优化的融资安排税务效果。 (二)拆分并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在重组后的仍存在着不少税务风险。第一,重组时间比较耗时,各地均需因重组活动产生额外的行政和时间成本。同时因收购程序较为复杂,可能无法与卖方就收购方案达成一致。此外,拆分过程可能对于现有业务模式一定的影响,如需要变更业务合同签约主体等。 第二,拆分重组过程中,在对于印度尼西亚、中国等地可能产生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成本。在新加坡和香港等地,亦会产生股权转让印花税成本。 第三,考虑到目标集团大部分资产(包括 XSG,XTC,XHQ,XHK,XAC -开曼,XTH,XTL)已用作高息债的抵押担保,而拆分收购可能直接触发全额清偿高息债, 则对于已抵押的资产可能无法进行拆分收购。
第五节 融资架构设计方案
一、并购的资金筹划安排
(一)债权融资架构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由表 4-7 中的财务数据分析可知,目前 X 集团目前大部分的借款依然位于XAT 层面,利息费用也均由 XAT 承担,需要偿还较高数额的高息债。在目前 X 集团盈利的子公司层面,借款金额总体较小,在 XSG、XTL 和 XMS PL 层面,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存在着较多的空间,当然具体还要结合各单家子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当地利息费用扣除的税务规定再进行进一步分析。 其次,通过本文第四章第二节关于 X 集团并购项目所涉国所得税政策的介绍可知, X 集团经营子公司所在的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泰国,除马来西亚有类似资本弱化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均没有强制债资比限制,这也为利用资本结构的设计进行税务筹划更大的空间。综上所述,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最大限度地将国内借款下沉至并购标的国子公司,使其利息费用可以再并购标的公司经营期间税前扣除达到降低该国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X 集团并购项目债权融资架构的设计
根据图 4-7 所示,收购的初步资金债权融资安排有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投资方以自由资金(包括定向增发)及部分境外银行贷款作为注册成本注入中国收购公司;第二步:中国收购公司将收到的资金以注册资本形式注入香港收购公司;第三步:香港收购公司在境外通过“内保外贷”或境外借款的方式筹集剩余部分的收购资金;第四步:香港收购公司向卖方支付收购对价;第五步:香港收购公司向 XAT 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偿还高息债;第六步:XAT 进行高息债赎回;
(三)债权融资架构的预设税负成本分析
因中国公司并购 X 集团不同所在地的实际经营子公司的债券融资税负成本分析类似,笔者仅以并购泰国公司 XTH 为例,分析债券融资架构下的税负成本变动,具体可参见表 4-8。需要先说明的一点是香港收购公司层面的银行借款利息费用一般情况下无法抵扣,除非香港公司发生的利息费用与香港应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直接相关。 从表 4-8 中“总体税负”一栏可以看出,中国投资并购方将自由资金直接注入泰国公司(即表中的“直接贷款”)与通过香港收购公司进行转贷(即表中的“间接贷款”)最终的税负成本是相同的。之所以还要进行债权融资架构设计的原因在于中国境外利息纳税的预提所得税上的不同。直接贷款方式下 100 万美元的利息预提税交给了泰国税务机关,但间接贷款方式下该 100 万美元却是我国的税收收入,这之间体现了国家利益的不同。 此外,根据表 4-7 财务数据显示泰国公司 XTH 的盈利状况良好,且有充足的现金向母公司分配股息,因此,直接向泰国公司提供贷款将取得显著的债务下推或者改善现金流的效果。综上所述,总体而言中国并购方企业的境外节税收益还是很明显的。
二、对经营层公司的整合安排及其税务影响
为了泰国层面的子公司实现债务下沉,还需要经过经营层的整合安排。具体如下图 4-8 所示,香港收购公司先出资设立一家泰国收购公司,之后该收购公司或者外部银行向泰国收购公司提供贷款,用以从 XHK 处收购 XTH 的股权。最后,将泰国收购公司与 XTH、XTL 合并。 就泰国方面的税收影响而言,通过上述整合安排,在 XTH 与 XTL 合并后,原泰国收购公司层面的利息费用可以抵扣 XTL 的经营利润,而且泰国没有资本弱化规定。根据香港与泰国的税收协定,XHK 向泰国收购公司转让 XTH 的股权,不需缴纳泰国预提所得税。 但泰国公司方面债务下沉筹划方案中还应注意的是,该筹划方案需要将用以收购的新设公司与原运营公司进行合并,考虑到现在集团架构下,XHK 持有 XTH99.99% 股权,XTH 持有 XTL97.3%股权,这三家公司的合并还需要符合其他当地法律方面的规定。此外,由表 4-7 的财务数据所示,现在泰国公司层面的关联方借款金额较小, 若下沉较大金额的计息关联方债务至泰国公司层面,可能受到小股东的质疑。而且考虑到 XTH 已用作高息债的抵押担保,单独收购可能直接触发全额清偿高息债。
三、融资架构设计的风险提示
首先,XAC 并购项目在经过上述债权架构设计后,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以及马来西亚的现行税收法规下,仍无法实现债务下沉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马来西亚虽然有集团公司盈亏相抵的机制,但对于收购贷款的利息产生的亏损不能用于抵扣其他集团内公司的盈利;二是,新加坡税法规定经营性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抵扣,因此新加坡对税务合并申报的限制使债务下沉无法实现;三是,印度尼西亚没有实物合并申报的机制。 其次,印尼虽没有明确的资本弱化规定但却有类似的债资比要求,故在并购印尼公司时一定要慎用债权融资。否则,一旦违反了标的公司所在国资本弱化的规定,只会付出更多的税务成本。此外,马来西亚目前就在制定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在并购过程要时刻关注。 最后,除了资本弱化方面的规制,海外并购关联方贷款还可能会受到其他反避税措施的规制。一方面,通过在第三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融资安排可能会被指控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BEPS 第六项行动计划中指出各国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入利益限制规则与主要目的测试规则来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而目前我国则是通过规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和合理商业目的条款来规范该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能会将关联方之间的利息往来划分为权益融资而非债权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利用利息费用的税盾作用而是要适用股息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六节 案例小结
一、架构设计方案的选择
(一)控股架构设计方案
结合本章的架构设计方案的税务影响分析,在控股架构设计的整体并购方案中, 通过设立中国收购公司与香港收购公司的间接控股方案可以有效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实现并购环节的节税,同时还可以实现中国方面所得税的递延,提高中国企业未来退出投资的灵活性。但同时简单的整体并购方案仍存着“中-外-中”、三层架构无法实现税收抵免的问题(2017 年后增加为五层,可避免这一问题),而基于整体并购方案基础上更为细致科学的拆分并购方案则可以有效规避掉这些缺陷,重组后的架构相较而言节税效益更明显,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灵活性也更高。
(二)融资架构设计方案
由于 X 集团并购项目所涉的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资本弱化规定,因此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存在着较大的节税空间。与此同时,控股架构设计中两家收购公司的设立也为融资架构的筹划打下了基础,而案例融资方案其实就是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借款筹资方式,一是要确保债权融资方案的实际可操作性,二是要确保利息可以在集团实际经营实体公司层面得以扣除。而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注册资本注入与“内保外贷”的借款方式,以及泰国实体经营公司的合并重组的操作可以很好地满足上述需求。
(三)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方案的结合
根据表 4-7 显示的 X 集团下属子公司盈利状况与其实际负债情况出发,笔者预设了 X 集团分布在泰国、印尼与马来西亚的三家子公司的未来一年的息税前利润数据以及收购时的借款数据。由表 4-9 与表 4-10 的数据对比分析可知,仅通过设立香港收购公司后进行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设计,Y 公司进行海外并购时的预提税与所得税的税负成本就会有所下降,而且结合表 4-6 可知,两方案的结合要比单一方案操作下的税负成本降低更为明显。当然 X 集团并购项目中税务架构的设计要比表 4-9 与表 4-10 中的操作更为复杂,尤其是后期税收抵免方面的优惠无法在两表中得以体现,但这也并不影响架构设计方案节税效应结论的得出。同时结合 2017 年 12 月出台的财税[2017]84 号文的规定,Y 公司如果在 2017 年后选择综合抵免法对 X 集团的公司的境外所得进行抵免,其节税效益将更加明显。
二、不足之处
X 集团的并购案例涉及多层境外架构、避税港、内保外贷的融资方案等常见的企业海外并购税务难题,典型性较强,而且案例涉及中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多国税收政策,与我国企业当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潮契合,其实践研究意义也较大。 当然本文在具体的案例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缺乏相关业务数据方面。受制于案例本身牵扯到公司未对外公开的资料,所以文章在进行分析时隐去了案例公司名称等详细信息。而且海外并购涉及的国内外各类数据较多,笔者在进行研究时无法获得全部相关的税务数据,而是以预设数据进行了税负成本的测算,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实际税收筹划操作。虽缺乏详细财务报表数据支持,但相关税务影响与预设数据的测算分析并不会影响本文结论的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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