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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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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587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1-2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与市地税局协商一致,我局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新版财务报表分《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又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担保业和非金融业(统称为一般企业)五类财务会计报表,每类报表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类报表样式详见附件。
  二、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三、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各类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季(月)和年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附注按年度报送。其中: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应按月申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应按季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应按季申报。
  四、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统一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申报平台进行报送。
  不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进行电子申报或到窗口进行纸质申报。
  五、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企业会计准则报表选型
  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担保业以外的纳税人在进行首次季(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选择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纳税人选定报表类型并且报送完毕后,同一会计年度不允许更改报表类型。次年季(月)度首次申报时,上年已选择报送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可以改报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但上年已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需改选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担保业纳税人一律报送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具体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担保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新旧版财务会计报表所属期衔接
  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不变。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数据所属期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按月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2月份首次报送新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4月份首次报送新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纳税人在办理财务报表申报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新版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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