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审批对象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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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国务院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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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一条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主管地税机关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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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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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主管地税机关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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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主管地税机关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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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主管地税机关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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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第3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主管地税机关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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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
|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国家征用或收回以及城市规划涉及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11条: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9项: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 主管地税机关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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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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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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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
| 资源税遭损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款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第二条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资源税照顾。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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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税费退库审批
|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税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
| 主管地税机关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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